– 2015-10-28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学生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学生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档案是指高校在招生录取、教学活动、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毕业生就业等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学校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像、声像等原始记录,记载了每个学生在校学习的基本情况,客观地反映了每个学生在学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状况,是学生接受某种教育程度的经历及其所达到学识水平的凭证。 第三条 学生档案管理是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档案管理人员要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学生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条 在接收原学籍或人事档案的基础上,学生档案归档范围包括:报考学位登记表(研究生)、专家推荐书(博士生)、入学登记表、成绩单、体检表、毕业登记表、就业通知书、毕业证(委培、定向)、学位证(委培、定向)和授予学位决定等学籍材料,党团组织档案,奖惩记录、婚育材料等。 第五条 学生档案实行分级分类保管。 级别 类别 一级(入学年份) 2011,2012,2013…… 二级(学生类型) 博士、硕士、本科 三级(所在院系) 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工程技术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四级(档案状态) 在校生档案、毕业生已寄发档案、毕业生遗留档案、毕业生退回档案、本校读研档案、退学档案等 第六条 学生档案接收规定 1、新生自入学一年之内,可接收其原人事档案或学籍档案。 2、原则上,本科新生需将原人事或学籍档案转入我校;研究生新生除委培定向研究生外,均需将原人事或学籍档案转入我校;若不能转入的,需现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相应证明,且入学一年后不得后续转入其原人事档案或学籍档案。 3、新生档案转递途径包括原学习工作单位密封邮寄及密封自带至学校。 第七条 学生档案查阅规定 1、本校教职人员查阅学生档案,须持部门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方可查阅。介绍信应有部门主管党务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章。 2、外单位对学生进行政审查阅学生档案,须持查阅单位的介绍信及查阅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查阅学生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拆卸、涂改、圈划、批注、抽取和撤换档案材料。 4、学生档案一律不予外借。 第八条 毕业生档案寄发规定 1、毕业生档案应严格按就业方案转递,有关材料应统一登记、装袋、密封以便及时发出。 2、毕业生档案转递原则上应通过机要局寄发,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其他方式寄发。 3、毕业生档案一经寄发,凡未及时入档的材料,均由其负责单位转递,出现问题由该单位负责。 4、学生档案一般不准由本人自提,特殊情况可由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将档案密封后自提。 第九条 附则 1、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15-10-28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学生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根据档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单位政审 1、审查人需持单位介绍信原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来校进行政审工作; 2、档案管理人员核查介绍信和审查人有效身份证件; 3、在政审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需全程协助审查人进行政审工作; 4、政审结束后,审查人需在介绍信上签名并留下联系方式。 二、自提档案 1、提档人需持单位出具的允许档案自提的介绍信原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来校办理档案自提手续; 2、档案管理人员核查档案材料是否齐全; 3、确认档案材料齐全后,将档案密封,贴好密封条并加盖学生档案管理专用章; 4、将提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并要求其在介绍信和自提档案记录本中签字,留底备查。 注:如委托他人领取档案,另需提供一份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退学自提档案 1、退学学生(或其被委托人)需凭退学文件到学生工作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 2、办清所有离校手续之后,携带提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校通知单到学生工作处领取档案; 3、档案管理人员把退学文件复印件(加盖学生档案管理专用章)装入档案中; 4、把档案密封,贴好密封条并加盖学生档案管理专用章; 5、留存提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要求其在离校通知单和自提档案记录本中签字,留底备查。 注:如委托他人领取档案,另需提供一份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复印档案材料 1、如因单位政审需要等原因需复印档案中材料,学生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单位证明来校办理档案材料复印手续; 2、根据证明中所列材料清单复印相应档案材料; 3、在档案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学生档案管理专用章,并将复印材料密封。 注:复印成绩单无需单位证明;委培、定向学生档案中的学位证、毕业证一律不允许外借或复印。 五、领取党员材料 1、领取党员材料应由学生党支部书记负责办理; 2、支部书记持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介绍信来学生工作处领取党员材料; 3、领取人在介绍信上签名。 六、开具相关证明 1、学生工作处可根据学生档案材料记载出具相关档案材料证明,包括:出生证明、未受刑事制裁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档案在校证明等; 2、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到学生工作处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3、学生工作处根据档案材料,出具相关证明,并加盖学生档案管理专用章。 七、考研复试调档 1、学生需持单位调档函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来学生工作处办理复试调档手续; 2、根据调档函要求,经与调档单位确认核实后,如确需调档,需经学院辅导员同意签字和学生工作处就业服务中心同意签字的情况下方可领取档案;领取档案手续与自提档案手续一致。 八、档案材料交接手续 1、对移交学生工作处的归档材料,转出方需开具档案交接清单并加盖部门公章,交接单包括学号、姓名、材料名称等信息; 2、档案管理人员根据交接单对材料进行核对,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 九、附则 1、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15-01-19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和《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指持续一学年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学生工作部(处)于每年6月初发布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的通知。各学院设岗科室填写《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申请表》,并将申请表递交到本学院学工组,由学工组汇总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各职能部门汇总本单位的设岗申请表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对所有设岗申请进行汇总,会同人事处、教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公布。   固定岗位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应重新申请审批。   (二)临时岗位: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申请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设置申请表》,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统筹安排学生上岗。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生申请   勤工助学岗位设定后,学生工作部(处)将岗位分配给各学院,由各学院统一组织学生申请岗位。各学院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上岗学生须经学生工作部(处)或学院推荐,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用人单位不得自行安排学生上岗。每个学生每月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   (一)申请资格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均有资格申请: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德良好;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3、家庭经济困难,或学有余力、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二)申请流程   1、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需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向学生工作部(处)或学院学工组提出申请;   2、学生工作部(处)或学院学工组依据用人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需求,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并配合用人单位进行选拔录用;   3、凡被录用的学生在校园内网数字校园系统进行岗位申请操作;   4、学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工作部(处)三方签署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后上岗。   三、岗位培训与考核   用人单位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用人单位按月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用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时间、完成情况等方面。用人单位应有详实的考勤记录,经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学生的工作量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四、岗位酬金及发放   勤工助学岗位以工时确定酬金,基本标准为10元/小时。   (一)固定岗位酬金按月计算。以每月30个小时为基本工作时长,发放酬金300元/岗位/月。   (二)临时岗位酬金按小时计算。以10元/小时为标准,以有用人单位签章的《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考勤表》为最终依据发放酬金。   (三)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四)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各单位上报的酬金无异议后报财经处,财经处于每月下旬将勤工助学酬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五、岗位监督   学校加强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监督。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符合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各用人单位应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将对上岗学生和设岗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监督整改。   每年年末,学生工作部(处)将对各单位年度岗位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对于实际发生岗位数与计划岗位数偏差较大的部门,将重新核定下一年度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工作。   六、其他   (一)各单位应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工作,参加相关工作培训,将负责人信息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中地大京发〔2007〕75号)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 2015-01-19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助教、助管、助研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缓解学校教学、管理以及科研人员紧张状况,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地大京发〔2014〕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在研究生中开展兼任教学助理、管理助理和科研助理(以下分别简称为助教、助管、助研)的“三助”工作,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助”工作总则   (一)“三助”工作是学生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劳动付出获得合理报酬,以帮助学生个人完成学业的活动。   (二)“三助”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之一,其范围原则上限于在校研究生(定向生除外),个别高年级优秀本科生也可申请参加。   (三)“三助”工作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尽量与教学相结合、与所学专业相符。学生参加“三助”工作不得影响学习,每位学生不能同时受聘于两个助理岗位(助研岗位除外)。   (四)“三助”工作应优先安排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具备一定技能的研究生。考试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不能应聘“三助”岗位。   二、“三助”工作程序   (一)岗位设置   1、助教岗位。助教包括任课教学助理和实验教学助理。每年6月初和12月初学生工作部(处)发布下一学期助教岗位设置申请的通知,各学院承担四个班合班上课或两个三个班合班上课的必修课任课老师可根据自己的教学情况向本学院学工组申请助教岗位,学院学工组初审后汇总报学生工作部(处)。   2、助管岗位。每年6月初学生工作部(处)发布下一学年助管岗位设置申请的通知。各职能部门及学院有缺岗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设岗计划,并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助教岗位、助管岗位设置申请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公布。如未提交岗位设置申请或未获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以“三助”名义聘用学生。助教岗位的有效期为一学期,助管岗位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应重新申请。   3、助研岗位。岗位设置由导师或课题组根据课题研究需要以及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生数量自行确定。   (二)学生申请   在岗位设置情况公布后,学生工作部(处)把助教和助管岗位分配给各学院,再由各学院统一组织学生申请。各学院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上岗学生须经学生工作部(处)或学院推荐,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用人单位不得自行安排学生上岗。研究生可直接向设岗导师或课题组申请助研岗位。   (三)岗位培训与考核   用人单位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用人单位按月对助教和助管学生的用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时间、完成情况等方面。用人单位应有详实的考勤记录,经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学生的工作量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助研工作岗位的审批和考核由设岗导师和课题组自行组织实施,聘期可为一年。   (四)岗位酬金及发放   “三助”岗位酬金按月计算,以每月50小时为基本工作时长,发放酬金500元/岗位/月。   “三助”岗位的酬金主要由学校筹集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助管岗位酬金由学校拨专款支付;助教岗位酬金由设岗教师按每人每月150元分担,其余部分由学校拨专款支付;助研岗位酬金由设岗导师或课题组自行解决。   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各单位上报的助教、助管酬金无异议后报财经处,财经处于每月下旬将酬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助研岗位酬金由设岗导师或课题组参照“三助”津贴标准自行予以发放。   (五)岗位监督   学校加强对“三助”工作的监督。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符合工作资格的学生,可停止其工作。对在工作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各用人单位应做好“三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将对上岗学生和相关设岗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监督整改。   每年年末,学生工作部(处)将对各单位年度岗位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对于实际发生岗位数与计划岗位数偏差较大的部门,要重新核定下一年度“三助”岗位设置工作。   三、其他   (一)学院设置助教岗位的教师如未如期按每人每月150元给所聘学生发放酬金,将取消其设岗资格。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聘用学生助教、助管、助研管理规定》(中地大京发〔2007〕74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 2015-01-14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先锋党支部、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学生党支部书记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先锋党支部、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学生党支部书记 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教工委《关于印发北京高校学生党员先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教工[2013]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学生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党组织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提高学生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先锋党支部、优秀学生党员和优秀学生党支部书记的评选表彰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   第三条 先锋党支部、优秀学生党员和优秀学生党支部书记评选表彰活动每年组织一次。每次评选表彰优秀学生党员比例为5%,先锋党支部和优秀党支部书记具体数量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评选范围:   (一)先锋党支部:成立一年以上,党支部工作成绩突出,参加学院每年的民主评议党支部活动,且被评为优秀的学生党支部。      (二)优秀学生党员:表率作用突出,参加学院每年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且被评为优秀的中共正式党员。   (三)优秀学生党支部书记: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工作能力突出,在每年的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评为优秀的。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 先锋党支部的基本条件:   1、支委会工作过硬。支委会党性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议、指示;能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支委成员团结协作,配合默契,各项工作协调发展,能够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2、党员素质高。学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抓得扎实,成效显著;积极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党员精神面貌好,党性强,作风正,支部工作积极,在各项工作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作用发挥突出。能够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联系党员、群众思想实际,运用多种形式卓有成效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充分调动支部学生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具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影响力,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突出。   4、工作规范。注意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发展党员程序规范,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工作有条不紊,舆论宣传和信息统计及时准确。   5、富于创新。能紧扣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有特色。   (二)优秀学生党员的基本条件:   1、政治坚定。具有坚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党的章程,严格履行党员义务,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党性修养好。组织观念强,作风正派,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服务意识强。积极投身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为党支部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热爱专业学习、科研诚信、勇于创新,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和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成绩显著。   4、先锋模范作用突出。顾大体,识大局,富有牺牲精神;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校纪校规,带头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事事处处起表率作用。   (三)优秀学生党支部书记的基本条件:   1、符合优秀学生党员的基本条件。   2、工作热情高,成绩突出。热爱本职工作,勤于钻研,支部工作有特色,充分调动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新性的开展工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党支部工作成绩突出。   3、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积极听取群众意见,在群众中威信较高。主动为师生服务,深受师生好评。 三、评选程序   第六条 评选工作以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基本单位,全校统一组织,采取自下而上推荐,党委学生工作部复核、评审、公示,校党委审核通过的办法进行。   具体程序:   (一)以每年学院的民主评议党员和党支部量化考核结果和《评选细则》为依据,确定范围。   (二)党支部组织党员进行评议、酝酿、推荐。   (三)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集中支部意见,召开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按党委学生工作部规定数量或比例推出候选名单,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公示后,将候选名单汇总表连同推荐表及先进事迹材料一起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复核、评审,全校公示,报校党委审批。   (五)宣传表彰。 四、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当选的先锋党支部、优秀学生党员和优秀学生党支部书记,由校党委分别授予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先锋党支部”、“优秀学生党员”和“优秀学生党支部书记”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五、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   2014年11月3日
– 2014-10-30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木村四郎雄教育奖优秀学生奖评定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名誉教授、中日友好协会参议木村四郎雄先生和夫人木村基子女士,为发展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促进中国地质科技人才的培养,于1989年10月在我校捐资设立“木村四郎雄教育奖优秀学生奖”。遵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木村四郎雄教育奖简则》精神,为鼓励广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更好地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木村四郎雄教育奖优秀学生奖旨在奖励我校有特别爱国表现且学习成绩优秀的在校全日制应届本科、硕士和博士毕业生。 二、奖励名额和金额   木村四郎雄教育奖优秀学生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奖金一次性发放,并颁发获奖证书。各等级奖金金额根据当年基金实得的年息数确定。 三、评选条件   本奖评定时重点参考毕业生在校几年的一贯表现和学习成绩,毕业综合测评结果,毕业生对待就业的态度,遵纪爱校、文明离校行为等。主要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具有为振兴中华而献身于地质事业的优秀品质和实际表现   1、模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能与有损国家、民族利益的言行作斗争,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3、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团结互助,热心服务,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   4、热爱地质事业,响应国家号召,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   (二)学习成绩优异   1、学习认真努力,刻苦钻研,求实谦逊。严守学习纪律,认真对待各个教学环节。   2、认真完成作业和各项实习、科研任务。没有不及格现象,各门考试成绩平均85分以上。   3、积极参加课余学术科研活动,注重基本技能的培养。研究生必须在攻读学位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两篇以上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获批国家发明专利。   (三)有以下情况者同等条件可优先考虑   1、毕业综合测评为全班第一名,连续三年(本科)或连续二年(研究生)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者。   2、在校期间曾获得过省市级以上奖励,曾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本科生)或五篇以上(研究生)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3、在就业中思想积极、表现突出,主动要求到西部、基层参加工作者。 四、评定程序   (一)木村四郎雄教育奖优秀学生奖的评奖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每年五月份组织实施。   (二)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均可向所在学院学工组提出申请,填写木村四郎雄教育奖优秀学生奖申请表。   (三)学院学工组根据学生申请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择优推荐,每学院限推荐1-2名,并在本学院显著位置公示5天,无异议后将推荐人的有关申报材料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审核学院上报材料,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五、其他事项   (一)毕业生离校前如有违纪情况发生,学校有权追回所发奖金,撤回有关获奖材料。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 2014-10-30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曾宪梓教育基金会优秀大学生奖励计划奖学金评审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和奖励内地高校品德优良、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家境贫寒的本科生完成学业,成长为国家栋梁之才,曾宪梓教育基金会特设立优秀大学生奖励计划。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曾宪梓教育基金会优秀大学生奖励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范围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我校正式注册并就读、品学兼优、家境贫寒的本科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立志振兴中华,毕业后愿为祖国建设服务。   (三)努力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前5名,各科成绩无不及格者(无重修者)。   (四)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未受过学校任何处分者。   (五)生活俭朴,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北京市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条 申请提交材料:   (一)本人亲笔书写的申请信。   (二)《曾宪梓教育基金会“优秀大学生奖励计划”申请表》(专用表格)。   (三)大学一年级的学习成绩单及所在学院的推荐意见和操行评语。   (四)家庭贫困证明材料。   第五条 曾宪梓教育基金会优秀大学生奖励计划一般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对象以评选当年度本科二年级学生为主,但不排除因生活贫困而面临辍学困境的其他在校大学生。 第三章 评审办法及程序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审根据曾宪梓教育基金会下达指标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根据曾宪梓教育基金会下达我校的奖学金名额,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按各学院参评学生人数比例将奖学金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八条 凡符合第三条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曾宪梓教育基金会“优秀大学生奖励计划”申请表》。   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学生申请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择优推荐并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将推荐学生名单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第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审核各学院推荐上报名单及相关资料,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评选结果报曾宪梓教育基金会北京办事处。   曾宪梓教育基金会北京办事处收到学校推荐材料后组织专业人员对各校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   曾宪梓教育基金会理事会正式批准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四章 发放管理   第十条 获奖学生奖学金由曾宪梓教育基金会北京办事处按学年拨款至学校,由学校按月发放。发放金额为每人每月500元人民币的生活费,在学期间全年按10个月发放。还将颁发曾宪梓教育基金会的证书。   第十一条 每学年末(7月31日前),学校对获奖学生进行年度综合评审,如评审合格,可连续3年享受该项奖学金,直至学生毕业;如评审不合格,将取消奖学金资格。   第十二条 获奖学生在年度评审时,如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将向曾宪梓教育基金会北京办事处提出终止奖学金的建议,曾宪梓教育基金会北京办事处根据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报请曾宪梓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审定:   (一)连续两次以上出现成绩不及格者或一学期之内有两门功课不及格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三)休学或退学。   (四)家庭经济状况改善,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接受资助。   (五)其他不符合获奖情形者。   第十三条 取消获奖资格而空出的奖学金名额,将由学校提出递补建议,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曾宪梓教育基金会北京办事处根据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报请曾宪梓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审定。   第十四条 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将取消其享受奖学金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予以校纪处分。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家境贫寒的学生,并引导获奖学生用好所获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 2014-10-30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五)评奖学年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考试无不及格现象,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本年级全体学生前30%。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教育部下达指标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每年9月1日前下达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学生工作处于每学年初按各院(系)学生人数比例将奖学金名额分配给各院(系)。并对地质学等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后9月30日前,凡符合第四条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向本院(系)提出书面申请,递交《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各院(系)根据本院(系)学生申请情况,经过由学生代表、辅导员、学工组长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充分讨论后,根据下达名额进行择优推荐,并在本院(系)事务公告栏显著的位置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将推荐学生名单、申请表及院(系)推荐意见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各院(系)上报推荐名单及相关资料,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评选结果立即生效。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上级拨款情况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引导获奖学生用好所获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办法》(中地大京发〔2005〕130号)同时废止。
– 2014-10-30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费减免暂行规定
  为使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央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费减免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   1、父母均已去世,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父母年迈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3、父母下岗或失业,无固定的经济收入,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4、来自单亲家庭,家庭经济收入确实无法为其缴纳全部学费的;   5、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特别困难的;   6、烈士家属,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并具有相应证明的学生(需附有关证件);   7、突发事件(特大灾害、意外事故等)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急剧下降,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费用的。   二、学费减免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行优良,生活俭朴;   2、学习努力,成绩良好,原则上各门课程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3、经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4、积极报名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后,生活仍有困难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和资助   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校纪校规受到校纪处分者(含校级通报批评者);   2、发现有吸烟、酗酒、沉迷于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经教育屡犯者;   3、自费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4、弄虚作假、隐瞒家庭实际经济状况者;   5、家庭经济困难却不愿意参加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者;   6、符合参加国家助学贷款条件者,而不愿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原则上不允许申请学费全免和学费一等减免。   四、资助的等级、金额与比例   减免学费的比例严格控制在在校生人数的1%范围内,具体如下:   全部减免 学费的100% 占所有享受减免学生的15%   一半减免 学费的50% 占所有享受减免学生的35%   部分减免  学费的30%  占所有享受减免学生的50%   五、办理程序   减免学费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及开展时间,统一部署。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农村的需提供村和乡镇的困难证明,城市的需提供居委会和街道的困难证明),提供上学年的考试成绩单(教务处统一打印并加盖院(系)印章);   2、经班级推荐,报所在院(系)学工组审核;   3、所在院(系)学工组审核通过后将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并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后减免名单。   六、附则   1、其他按政策需要减免学费的,参照相关政策执行;   2、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 2014-10-30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是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因突发事件造成暂时性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的无偿补助。其作用是应对学生突出、突发的经济困难问题,帮助学生解决燃眉之急,促进学生学习和思想进步。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面向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的条件:   1、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或因意外事件、疾病等造成暂时生活困难;   2、学习成绩良好,无违纪行为;   3、生活朴素,无不良嗜好。   第四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的程序: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或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享受现有的学生经济资助后,仍无法进行正常学习和生活,可向本院(系)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申请,由辅导员核实签署意见,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补助金额人民币2000元以内,由学生工作处审批;补助金额人民币2001—5000元由主管校领导审批;补助金额人民币5001元以上由校务会审批。获批准学生凭《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通知单》到校财经处领取。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享受困难补助:   1、学习不努力,经常旷课、迟到,一学年有3门(含3门)以上课程补考者;   2、有抽烟、酗酒或铺张浪费行为;   3、对所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不积极参与;   4、连续两年综合测评在全班最后五名之列;   5、受院(系)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一年内不能享受困难补助。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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