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是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因突发事件造成暂时性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的无偿补助。其作用是应对学生突出、突发的经济困难问题,帮助学生解决燃眉之急,促进学生学习和思想进步。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面向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的条件:
1、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或因意外事件、疾病等造成暂时生活困难;
2、学习成绩良好,无违纪行为;
3、生活朴素,无不良嗜好。
第四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的程序: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或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享受现有的学生经济资助后,仍无法进行正常学习和生活,可向本院(系)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申请,由辅导员核实签署意见,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补助金额人民币2000元以内,由学生工作处审批;补助金额人民币2001—5000元由主管校领导审批;补助金额人民币5001元以上由校务会审批。获批准学生凭《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通知单》到校财经处领取。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享受困难补助:
1、学习不努力,经常旷课、迟到,一学年有3门(含3门)以上课程补考者;
2、有抽烟、酗酒或铺张浪费行为;
3、对所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不积极参与;
4、连续两年综合测评在全班最后五名之列;
5、受院(系)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一年内不能享受困难补助。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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