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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为做好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分专业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   第三条 凡我校正式注册具有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评奖年度无下列情况之一者,有资格申报评选奖学金。   1、保留入学资格的。   2、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3、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 第二章 专业奖学金评定   第五条 专业奖学金是由学校面向本科生设立,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鼓励积极上进,并充分调动同学们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奖学金。   第六条 专业奖学金评选等级与金额   一等专业奖学金:1000元/学期   二等专业奖学金:750元/学期   三等专业奖学金:500元/学期   第七条 专业奖学金评选比例   1、地质类专业(比例为28%):地质学(理科基地班)、地质学、地质学(地质地球物理复合)、地球化学、地质学(旅游地学)、资源勘查工程(固体矿产)、地质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石油工程、资源勘查工程(能源)、资源勘查工程(新能源地质与工程)、地球物理学、勘查技术与工程、海洋科学、海洋资源与环境   一等奖学金:占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4%   二等奖学金:占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10%   三等奖学金:占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14%   2、地质类延伸专业(比例为24%):土木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安全工程、材料化学、材料物理、材料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宝石及材料工艺学、测控技术与仪器、土地资源管理、土地整治工程、测绘工程   一等奖学金:占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4%   二等奖学金:占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8%   三等奖学金:占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12%   3、非地质专业(比例为20%):除一、二类专业的其它专业   一等奖学金:占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4%   二等奖学金:占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6%   三等奖学金:占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10%   第八条 专业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热爱学校,自觉执行国家法规和学校制度,维护社会公德,行为文明,评选学期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勤奋努力,评选学期各门必修课及本学院选修课考试、考查成绩没有不及格现象。   4、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第九条 专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同年级同专业范围内依据专业奖学金比例及参评学期课程的学分平均成绩由高至低依次进行评定。转学院学生专业奖学金的评定在参评学期其原所在学院进行。   学分平均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学分平均成绩=∑(Xn*Yn)/∑Yn。   Xn:某同学所学第n科目单科成绩;   Yn:某同学所学第n科目学分;   n:某同学所学某一单科名称。 成绩等级 百分制成绩 A(优秀) 90 B+(良好) 85 B(良好) 80 C+(中等) 75 C(中等) 70 D+(及格) 65 D(及格) 60 E(不及格) 0   第十条 专业奖学金按学期评定,每学期开学后一月内开始评选,学院根据专业奖学金评选比例结合评选办法进行评选,分别于每学期3月和10月底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确定获奖学生名单,4月和11月份发放奖学金。 第三章 学业进步奖学金评定   第十一条 学业进步奖学金是由学校面向本科生设立,旨在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习热情,鼓励学业成绩进步突飞猛进的同学。   第十二条学业进步奖学金评选比例及金额   1、评选比例:奖励名额上限为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3%。   2、奖励金额:500元/学期   第十三条 学业进步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自立自强,积极向上。   4、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5、评选学期各门必修课及本学院选修课考试、考查成绩没有不及格现象。   第十四条 学业进步奖学金评选办法   符合申请条件的同学在同年级同专业范围内,参评学期课程的学分平均成绩排名较上一学期向前跨越名次至少为本人所在年级专业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5%。转学院学生学业进步奖学金的评定在参评学期其原所在学院进行。   第十五条 学业进步奖学金按学期评定,每学期开学后一月内开始评选,学院根据学业进步奖学金评选比例结合评选办法进行评选,分别于每学期3月和10月底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确定获奖学生名单,4月和11月份发放奖学金。 第四章 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评定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是由学校面向本科生设立,旨在鼓励少数民族学生勤奋学习、健康成才、全面发展。依据《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少数民族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2018年1月修订),参评对象为我校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转入本科、西藏等地执行少数民族录取分数线的学生、民族班以及少数民族预科班转入本科的学生。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评选等级与金额   一等奖学金:1500元/学年   二等奖学金:1000元/学年   三等奖学金:500元/学年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极端宗教活动,积极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奖学金评定学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3、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评选学年各门必修课及本学院选修课考试、考查成绩没有不及格现象。   4、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各方面表现良好。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符合申请条件的同学在同年级同专业范围内依据参评学年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进行评选。   一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为3.5(含3.5)及以上   二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为3.0-3.5(含3.0)   三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为2.5-3.0(含2.5)   学分绩点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门课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 90-100 A(优秀) 4.0 85-89 B+(良好) 3.5 80-84 B(良好) 3.0 75-79 C+(中等) 2.5 70-74 C(中等) 2.0 65-69 D+(及格) 1.5 60-64 D(及格) 1.0 不足60 E(不及格) 0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按学年评选,每学年开学后一月内开始评选,学院根据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进行评选,于每学年10月底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11月份发放奖学金。 第五章 专项奖学金评定   第二十一条 专项奖学金是指由国家、社会各界在我校捐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企业奖学金、校友奖学金、纪念奖学金、个人奖学金和其它奖励、资助学生学习的奖金等。   第二十二条 专项奖学金的奖励范围、等级、比例或名额、金额、评审程序和颁奖形式等,根据学校各专项奖学金设立规定和评选办法确定。没有特别规定的,由学生工作处根据设奖方意见制订具体评选办法。   第二十三条 无特别规定,专项奖学金的评选应根据各专项奖学金办法要求,由学生工作处分配确定各学院的奖励名额,由学院确定候选人报学生工作处审定。评奖结果由学生工作处抄送捐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成立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主管教学副院长、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五条 各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一般应同时进行。有资格同时获得各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可申报金额较高的一项奖学金,原则上不重复获奖。专业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及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可与其他各专项奖学金兼得。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应接受学生工作处的领导、监督。学院专项奖学金评选办法和每次评选结果须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学院专项奖学金的评选和颁奖方式由学院与捐资方协商确定,并由学院行文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制作。学生在评奖年度或评奖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纪律受到学校处分者,若已获得奖学金,应取消获奖资格并追回当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指工作日,下同)向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3日内做出答复。   如学生对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答复后3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在3日内做出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 2018-06-29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实现“地球科学领域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学习,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均可申请学生先进个人的评定。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热爱学校,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制度,维护社会公德,行为文明,参评学年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努力,参评学年内各门课程(含选修课)考试、考查成绩没有不及格现象。   四、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五、一年级学生不参加评选。   第三条 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评选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评选条件   第四条 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分类   一、综合类:包括地大十佳本科生、地大十佳研究生、地大自强之星、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二、单项类:包括学风标兵、文艺标兵、体育标兵、公益标兵、心理标兵、科技创新标兵和社会实践标兵。   三、集体类:包括优秀班集体、十佳班集体和优秀学生宿舍、十佳学生宿舍。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综合类   (一)地大十佳本科生   地大十佳本科生是本科生的校级最高荣誉,简称“十佳本科生”。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生可以申请:   1、当年被推荐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2、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前三名。   3、德育素质评分为优。   4、学习成绩优异,并且在文艺、体育、社会实践或科技创新等任一方面有突出表现。   5、本科阶段有担任学生干部的经历。   (二)地大十佳研究生   地大十佳研究生是研究生的校级最高荣誉,简称“十佳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的研究生可以申请:   1、研究生阶段,思想积极进步,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学习科研任务,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作风,在学习和科研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或有突出进步。   (1)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主要考察能否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第一学年安排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优良。   (2)进入论文撰写阶段的研究生:主要考察学位论文进度是否正常,科学研究中成绩是否突出。具体考察发表论文的质量与数量、是否荣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是否有发明专利,或科研工作是否创造直接经济效益以及有无取得其他创新成果。   2、硕士或博士申请者在相应阶段有担任学生干部的经历。   3、当年被推荐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获得其他校级荣誉称号。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文艺等各项活动。   5、在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其它方面有被公认的突出成绩,思想积极上进,学习科研工作表现良好,可以优先考虑。   (三)地大自强之星   1、政治思想素质好,为人正直、积极进取、乐观向上。   2、具备勤俭节约、诚实可信、乐于助人的优秀品质。   3、学习态度端正,有良好学风,参评学年学习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10%以前。   4、家庭经济困难,勇于克服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面临的困难,表现出顽强的毅力和拼搏进取精神,事迹突出。   (四)三好学生   1、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本班前三名。   2、德育素质评分为优。   3、学习成绩平均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4、研究生在符合第二条基本条件基础上主要考察学习、科研、论文等方面的成绩。   (五)优秀学生干部   1、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工作能力和服务意识强,有突出工作成绩,参评学年学生干部考核为优秀。   3、积极进取,关爱同学,责任心强,有开拓和创新精神,在学生中有较强的影响力,人际关系良好。   4、任期至少满一年。   5、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班内前30%之内(研究生不受此条件约束)。   二、单项类   (一)学风标兵   1、学习努力,学习能力强,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能够带领同学共同进步。   2、学习态度端正,上课出勤率高。   3、品学兼优,参评学年各门课程成绩优秀,平均分达到9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4、大三、大四学生须一次性通过英语四级,通过六级者优先考虑。   5、在校级及以上学习、科技竞赛或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先考虑。   6、在公开发行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优先考虑。   (二)文艺标兵   1、有突出的文艺才能,并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艺活动,起到带头作用。   2、在各级文艺演出或比赛中表现突出。   3、同等条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者优先考虑。   (三)体育标兵   1、有突出的体育才能,并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起到带头作用。   2、在各级别的体育比赛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3、同等条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者优先考虑。   (四)公益标兵   1、积极热心投身于校园和社会公益事业、志愿服务等并有突出表现。   2、参评学年中,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爱护公物、抢险救灾、维护校园秩序、义务劳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五)心理标兵   1、理性平和,心态阳光,人际和谐,乐观向上,关注大学生心理健康,并在同学中起到正向引导作用。   2、热心投身心理健康宣传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并有突出表现者。   3、同等条件,在省部级及以上心理健康赛事活动中获优异成绩者优先考虑。   (六)科技创新标兵   1、本科生   (1)有突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积极投入到创新科研中,起到带头作用。   (2)在各种科技创新的活动和比赛中有突出表现,获优异成绩。   2、研究生   申请者在参评学年内学术科研成果突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理工类研究生:博士生至少1篇SCI收录论文(第一作者)或不少于2篇核心期刊论文;硕士生至少1篇三大检索收录论文(第一作者)。   (2)文科类研究生(文、管、经、法、教育学类):博士生至少4篇核心期刊论文,硕士生至少2篇核心期刊论文。   (3)作为主要参加者(列入项目合同名单前五名)参加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攻关项目;或承担了省部级(由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发展项目)项目以及其他同等项目,项目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   (4)获得省部级(或相当级别)及以上科技奖励,在完成人中排前五位且在学生中排名第一。   (5)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得授权专利。   (6)科研工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   (7)有其它形式的重要创新成果。   (七)社会实践标兵   1、社会责任心强,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起到带头作用。   2、利用假期或实习期间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科技扶贫、地学科普、校友寻访、“三下乡”等活动,成绩突出且有社会影响力。   3、同等条件,获得校级及以上社会实践奖项者优先考虑。   三、集体类   (一)优秀班集体   评选条件参考《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班集体达标创优考核评比办法》(校学发〔2011〕9号)。   (二)十佳班集体   评选条件参考《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班集体达标创优考核评比办法》(校学发〔2011〕9号)。   (三)优秀学生宿舍   参评学年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宿舍可以申请:   1、宿舍成员关系和谐友爱,凝聚力强。   2、宿舍成员学习氛围浓厚,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记录。   3、有相应的宿舍管理公约,且执行良好。   4、宿舍环境卫生成绩良好,卫生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5、宿舍所辖学生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且无违规违纪行为,无宿舍楼内吸烟、使用违章电器及危险品等现象。   (四)十佳学生宿舍   参评学年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宿舍可以申请:   1、符合优秀宿舍的基本条件。   2、宿舍所辖学生学习平均成绩80分以上。   3、大三、大四宿舍英语四级通过率100%。   4、宿舍环境卫生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   5、宿舍所辖学生在校级及以上学习、科技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先考虑。   6、宿舍温馨舒适,富有特色,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条 评选名额   一、十佳本科生:全校共10名。   二、十佳研究生:全校共10名。   三、地大自强之星:全校共10名。   四、三好学生: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5%。   五、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数的10%。   六、单项类:各类标兵总和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1%。   七、优秀班集体: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班级总数的10%。   八、优秀学生宿舍: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宿舍总数的4%。   九、十佳班集体、十佳学生宿舍:各10个。   第七条 奖金额度   一、十佳本科生、十佳研究生为3000元。   二、地大自强之星为1500元。   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为1000元。   四、单项类为1000元。   五、优秀班集体3000元,十佳班集体5000元,优秀学生宿舍2000元,十佳学生宿舍3000元。   第八条 奖金发放   一、综合类奖项中荣誉可以兼得,奖金按其额度最高的一项发放。   二、单项奖项的评选中,荣誉可以兼得,奖金也可以重复发放。   三、兼获综合类、单项类奖项的,荣誉可以兼得,奖金按其额度最高的一项发放。   四、集体类奖项中荣誉可以兼得,奖金按其额度最高的一项发放。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凡符合评选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均可向本学院申请。个人奖项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集体奖项由宿舍全体成员或班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和集体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复核无误后,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在全校范围公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学生参评学年的综合表现评定,评定时间一般安排在十月中旬。   第十三条 在评选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的,一经核实,收回证书及奖金,取消在校期间评优资格,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获奖学生个人、集体有责任、有义务配合学校做好相关宣传活动。对于不配合者,学校可取消其本次评奖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 2017-07-28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学子阳光”助学金管理办法
  “学子阳光——首都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大学生扶助项目”是由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学生联合会及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于1999年联合向社会推出的公益项目,主要通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筹措资金,向社会募集捐款,用于资助考入大学的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大学生,帮助解决部分学习费用,扶助顺利完成学业。为做好我校评选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特点   (一)“学子阳光”助学金是面向个人、企业和团体筹集捐款。   (二)该项目资助的主要方式是“1+1”资助,获得资助学生对应一位捐赠人,助学金是一次性资助,部分学生会获得捐款人持续资助。   (三)“学子阳光”助学金为个人申请,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审核。   二、资助对象   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资助名额和受助标准   我校名额25名,资助金额为每人4000元。   四、资助条件   (一)学生自愿提出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品学兼优,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没有接受其他项目的资助。   五、资助程序   (一)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学子阳光”助学金评选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每学年开学初组织实施。   (二)学院积极组织宣传,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学子阳光申报表》,并提交《我的故事》及照片电子版一份,由学生本人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学院把拟推荐名单在学院事务公告栏显著位置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学生申请材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申请复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评选结果立即生效。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将学校推荐名单报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基金会将在其机构网站发布审核合格学生资料,由捐赠人选择学生并捐款。   (五)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发放到学生手中。   六、其他事项   (一)受助生应在收到助学金后及时向捐赠者进行书面感谢反馈并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及志愿服务活动。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 2017-07-28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北京市慈善协会“爱心成就未来”助学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慈善协会“爱心成就未来”助学金是为了让家庭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国家培养德才兼备的建设者。协会秉承“雪中送炭”和“与政府救助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对北京市的贫困大学生实施资助,为做好我校申报、推荐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   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   二、资助名额和受助标准   我校受资助学生名额为60名,金额每人3000元。   三、资助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品德高尚,无任何受处分记录;   3、热爱本专业,学习刻苦,成绩优异;   4、被认定为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的大学生;   5、优先考虑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以及北京生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当年入学的北京生源大一学生不在此受助范围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助学金的评选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2、因各种原因(休学、参军等)未完成上学年规定学分。   3、上一学年内出现必修课程不及格。   4、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5、在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   四、资助程序   (一)北京市慈善协会“爱心成就未来”助学金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每学年初组织实施。   (二)学院积极组织宣传,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受助学生申请表》,由学生本人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学院把拟推荐名单在学院事务公告栏显著位置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学生申请材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申请复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评选结果立即生效。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将学校推荐名单报北京市慈善协会审批后发放助学金。   五、其他事项   (一)此项助学金应考虑到后期同类资助政策的衔接,不与其它助学金兼得。   (二)对学习成绩或家庭经济等情况弄虚作假,未完成受助生义务的将追回助学金。   (三)受助生应在收到助学金后及时向捐赠者进行书面感谢反馈并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 2017-07-28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海油”助学金管理办法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海油大学生助学基金”是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宋庆龄基金会设立,为做好我校评选工作,保证“中国海油大学生助学基金”正常运作和取得良好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   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一年级学生。   二、资助名额和受助标准   我校受助人数为25名,金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   三、资助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本人实际消费水平无法达到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2、申请者未享受国家、学校、团体、个人提供的其它助学金或学校提供的补贴、减免学费等优惠。   (二)申请助学金优先获准条件:   1、孤儿贫困生。   2、烈士家庭的贫困生。   3、少数民族地区贫困生。   4、享受最低生活补贴家庭的贫困生。   5、双亲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生。   6、国家级贫困县农村的“五保户”及其它经济困难的家庭。   7、国家级贫困县城市的双亲下岗家庭的贫困生。   (三)受助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将终止资助:   1、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业者。   2、违纪处分者。   3、弄虚作假者。   4、有其他重大品行问题。   四、资助程序   (一)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海油”助学金的评选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每学年开学初组织实施。   (二)在全校公布受助名额及受助条件。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受助学生申请表》,由学生本人所在班级民主评议,经学院审核,将拟推荐名单在学院事务公告栏显著的位置公示3天。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申请复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评选结果将立即生效。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将学校统一汇总填写的《学生推荐表》及《受助学生申请表》上报至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同时,将《受助学生申请表》按要求上传至助学金评选系统。   (五)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审批通过后发放助学金。   五、其他事项   (一)受助生应在收到助学金后及时向捐赠者进行书面感谢反馈并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及志愿服务活动。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 2017-07-28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SPE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加强与我校的友好合作,激励和帮助学生勤奋学习、提高素质、全面发展,SPE北方国际分会决定在我校设立“SPE奖学金”。为做好此项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专业为石油工程或资源勘查工程的全日制在校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   二、评选名额及奖励标准   SPE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名,每人奖励6000元/年。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二)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异,考试无不及格现象,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25%;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自立自强的学生或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科技创新、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四)需为SPE学生会员。   四、评选办法及程序   (一)SPE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每学年初组织实施。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需提交《SPE奖学金申请表》(中英文各一份);成绩单一份;家庭情况调查表复印件一份。   (三)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和能源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每个学院择优推荐2名学生,并将推荐名单在学院事务公告栏的显著位置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推荐人的有关申报材料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学院上报材料,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将全校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SPE奖学金委员会,SPE奖学金委员会最终评选出2名获奖学生后告知学校。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 2017-07-28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刘光文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纪念新中国水文高等教育奠基人,河海大学一级教授刘光文先生,促进我国水文科技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2010年设立了刘光文水文科技教育基金。根据《刘光文水文科技教育基金管理办法》及《刘光文科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刘光文奖学金用于奖励拥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水文与水资源工程专业的、成绩优异的全日制在校三年级本科生。   二、评选名额及奖励标准   刘光文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出优秀学生1名,奖励2000元/年,获奖学生还将获得奖章和证书。   三、评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现学历阶段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基本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异。在校内和省级以上各类统考、竞赛中成绩优秀。凡在全国各类竞赛中获奖或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SCI、EI、22种CSSCI刊源及相当于三大检索论文,署名为所在高校)或获得专利权者优先推荐。   (三)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宽广的专业基础及较强的创新实践能力。   (四)身心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四、评选办法及程序   (一)刘光文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每学年初组织实施。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需提交《刘光文奖学金申请表》一式六份;学生成绩单一份;个人600字简介一份(主要社会工作、创新实践,获得成果、荣誉称号等);计算机、外语等级证书、获奖证书和论文等复印件一份。   (三)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择优推荐,并将推荐名单在学院事务公告栏的显著位置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推荐人的有关申报材料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学院上报材料,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刘光文奖学金委员会,刘光文奖学金委员会最终评选出获奖学生后告知学校。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 2017-07-28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李四光优秀学生奖评选办法
  李四光先生是我国著名的科学家、地质学家、教育家、社会活动家,我国地质事业的奠基人之一,对我国科学事业和地质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鼓励广大地质类学生继承和发扬李四光先生从国家建设需要出发,积极从事科学、技术和教育实践,不断开拓创新,勇于攀登科学高峰的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引导学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科技进步多做贡献,特设立李四光优秀学生奖。本奖项由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全额资助,根据《李四光优秀学生奖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李四光优秀学生奖用于奖励正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地质类及地质勘查类专业的本科生、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和非在职博士研究生,一人在同一层次上只能获得一次。   二、评选名额及奖励标准   该奖项各学院推荐名额为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本科生2人、硕士研究生2人、博士研究生2人;能源学院本科生1人、硕士研究生1人、博士研究生1人;工程技术学院本科生1人、研究生1人(硕士或博士学院自定);地球物理与信息技术学院研究生1人(硕士或博士学院自定),符合条件的其它学院限推荐1名。   李四光优秀学生奖每年评选一次,分为三个奖项,李四光优秀博士研究生奖;李四光优秀硕士研究生奖;李四光优秀大学生奖。分别奖励优秀博士生奖2万元/人,优秀硕士生奖1.5万元/人,优秀大学生奖1万元/人,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章。   三、评选条件   (一)各类奖项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地质事业,遵纪守法,品质优良,学风端正;   2、本科生必须是地质学、地球化学、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的学生;研究生必须是地质学(代码0709)或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代码0818)所覆盖的二级学科专业的学生,其他专业不予申报。   (二)各类奖项的分项条件   1、李四光优秀博士研究生奖   (1)在地质科学技术的某学科、某领域取得过重要发现或创见,为丰富、发展和提高地质学某学科或领域做出重要贡献,以第一作者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   (2)在地质科技工作中,提出或发明了某种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已经初步验证,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2、李四光优秀硕士研究生奖   (1)在地质科学技术的某学科、某领域取得一定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为丰富、发展和提高地质学某学科或领域做出较大贡献,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地质领域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2)通过科学研究,对地质调查、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及地质灾害防治等提出重要建议和意见,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   3、李四光优秀大学生奖   (1)勤奋学习,成绩优异,且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五名;   (2)团结协作,积极参加创新性试验计划,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地质领域高水平学术刊物发表过研究型论文或做出其他突出成绩。   四、评选办法及程序   (一)李四光优秀学生奖的评选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每年5月组织实施。   (二)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学院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申请本奖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学院在收到申请人填写的《李四光优秀学生奖申请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连同申请书电子版文件一并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院要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除申请表以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大学在校期间正式成绩单复印件和同专业全年级综合排名证明(需加盖学院公章,只对本科生申请者要求);   2、个人在科研项目中的排名证明:如立项申请或项目获奖证书等;   3、代表性成果(含发表论文全文复印件):论文仅列出已经出版且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其他无需列出,且必须提供有效检索证明(如《北京大学图书馆检索证明报告》等),检索证明上需列出期刊的影响因子及文章的引用情况;   4、获奖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申请人仅需提供当前学历期间的成果和获奖材料,非当前学历期间的材料或成果无效。学生工作类获奖须经学生工作部门审核盖章,科研成果类材料须经科研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5、有2位教授级专家推荐:博士生和硕士生必须由两位不同单位的相当于教授级专家推荐,推荐意见一定要由专家本人填写,并注明单位、职称、联系方式,在打印的纸质版中签名。   (四)在学院推荐的基础上,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推荐并从中择优选出6名学生(本、硕、博各2人)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我校本年度推荐学生报送李四光优秀学生奖委员会。   (五)李四光优秀学生奖委员会按照《李四光优秀学生奖章程》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差额评审并最终产成本年度获奖学生名单。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 2017-07-28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球化学人才奖学金评选办法
  地球化学人才奖学金是由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捐资设立的,旨在发展我国地球化学事业,为我国资源与环境领域培养高级人才,激励和帮助在校学生勤奋学习、提高素质、全面发展,支持和吸引优秀学生到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攻读研究生学位。该所经与我校充分磋商,决定继续在我校设立“地球化学人才奖学金”,根据双方协议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选实施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地质学、地球化学、资源勘查工程(固体矿产)专业的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三、四年级本科生和一级学科为地质学(专业代码0709)专业的研究生,可申请该奖学金。   二、评选名额及奖励标准   (一)获得免试推荐资格并被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接受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者或自愿报考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研究生并被录取者,每人一次性发放奖学金4000元。   (二)地球化学人才奖学金每年评选名额根据奖金数额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2000元。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二)热爱地质事业,热爱学校,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三)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学术潜力,本科生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研究生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四)报考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的在校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地球化学人才奖学金。   四、评选办法及程序   (一)地球化学人才奖学金的评奖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每年九月份组织实施。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地球化学人才奖学金申请表》。   (三)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择优推荐,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在本学院显著位置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推荐学生申请材料及学院获奖学生名单汇总表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审核学院上报材料,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同时送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备案。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球化学人才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中地大京发〔2012〕61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 2017-07-28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石油奖学金评选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是集油气勘探开发、炼油化工、销售贸易、管道储运、工程技术、工程建设、装备制造、金融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为加强与我校的友好合作,激励和帮助在校学生勤奋学习、提高素质、全面发展,并推动企业和学校间的科技交流与人才培养,该公司经与我校充分磋商,决定继续在我校设立“中国石油奖学金”。根据双方协议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选实施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地质学、地球化学、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科学与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环境工程、石油工程、地球物理学、勘查技术与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海洋科学、测绘工程专业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可申请该奖学金。   二、评选名额及奖励标准   中国石油奖学金每年评选名额30名,每人奖励6000元,其中“特困生”评审比例不低于60%。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二)了解中国石油以“大庆精神、铁人精神”为代表的企业文化,认同中国石油“爱国、创业、求实、奉献”的企业精神以及“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价值取向,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异,创新能力强,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特困生”成绩排名放宽至50%(一年级特困生不需要成绩排名)。   (四)研究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要求有论文发表在相关专业的国内外核心期刊上(第一作者),如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获得省部级以上大赛名次者优先考虑。   四、评选办法及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后,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按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将奖学金名额分配给各学院。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中国石油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学院整理学生申请材料,并进行民主评议择优推荐,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在本学院显著位置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推荐学生申请材料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审核各学院上报推荐学生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评审材料寄送中国石油奖学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中国石油奖学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最终审批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反馈给学校。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石油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中地大京发〔2012〕20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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