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07-28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支持研究生全身心地投入学术研究,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20号)文件精神,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资助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发放助学金,在校学习时间少于其年限的,按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发放,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年限的,按规定学制发放;   (五)按学校规定报到和注册;   (六)人事档案已转入学校。 第三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每年按10个月发放(其中7月、8月不发放)。人事档案后转入我校的研究生,自转入当月起享受助学金,不补发未转入人事档案期间的助学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报财经处,由财经处按月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六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校学习时间少于其年限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地大京发〔2014〕2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2017-07-28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在读学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及委培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规定正常学习年限内,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贯通博士阶段一年级学生;   (五)按规定完成课程学习,无补考科目,且学位必修课程成绩优异;   (六)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大。如下情况予以优先考虑:攻读学位近一年期间(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以第一作者且所属单位必须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获批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得重要奖项。其中,发表论文的基本要求为:    1、二年级硕士生至少发表中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1篇;    2、三年级硕士生至少发表SCI检索论文1篇;    3、二年级博士生至少发表国际SCI检索论文1篇;    4、三、四年级博士生至少发表国际SCI检索论文2篇。   (说明:国家发明专利等同于SCI检索论文进行界定;重要奖项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学科专业及奖项性质界定)。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结合我校实际,决定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成员如下:   组 长:姜恩来   副组长:王训练   成 员: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科技处等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的日常事务等。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教学副院长、学工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名单应于评审前向全院公布。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根据教育部下达指标实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所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第七条 教育部每年5月31日前下达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于每学年初按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将奖学金名额分配给各学院,如本学院符合优先评选条件第四条第(六)项的研究生人数大于分配名额,则不受分配名额限制。   第八条 学校评选通知下发后,凡符合第四条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以向本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学习成绩单并附所有成果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硕博贯通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对本学院学生申请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择优推荐,并将推荐学生名单进行排序,在本学院事务公告栏的显著位置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推荐学生申请表、名单汇总表及学院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上报办公室。   第十条 办公室汇总整理各学院上报推荐名单及相关资料,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差额评审,产生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评选结果立即生效。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上级拨款情况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并引导获奖学生用好所获奖学金。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地大京发〔2016〕6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2017-07-28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及《关于切实解决当前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1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管理   第三条 为加强对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规范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结合我校实际,决定成立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成员如下:   组 长:姜恩来   副组长:王果胜   成 员: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成员如下:   主 任:姜恩来   副主任:王果胜   成 员: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的日常事务等。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规定程序认真审阅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提出中肯的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受理评奖过程中的争议事项,接收申诉和组织复议。   (四)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五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五)参评年度内学习成绩优异,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且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本年级本专业位于前10%;   (六)对于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如在其它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它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CPCI-S、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教育部下达指标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每年9月1日前下达我校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于每学年初按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将奖学金名额分配给各学院。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凡符合第六条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各学院要成立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本学院事务公告栏的显著位置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推荐学生名单、申请表及学院推荐意见上报办公室。   第十条 办公室汇总整理各学院上报推荐名单及相关资料,报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提出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报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评选结果立即生效。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上级拨款情况将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并引导获奖学生用好所获奖学金。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中地大京发〔2012〕6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 2017-07-28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学工组长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四)在学院中,以各年级的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为本年级本专业人数的10%)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五)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在本年级本专业范围内公示。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院认定工作组和经公示无异议后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根据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导标准,结合北京市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档次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两档。   低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来自边远地区农村的学生。   (二)城镇学生父母因失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伤残需家庭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因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六)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残疾、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三)父母长期患重大疾病。   (四)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   (五)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六)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   第七条 在校期间学生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一)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二)就餐消费过高、多次请客吃饭或经常在外就餐者。   (三)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者。   (四)迷恋网络游戏且影响他人生活和自己学业者。   (五)有欺诈或违纪行为者。   (六)休学或自费出国者。   (七)有其它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八)缺乏诚信,在评定过程中虚报家庭经济情况或存在其它弄虚作假行为者。   (九)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公益性活动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必须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对照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苦。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申请、不困难却申请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公示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予以调整。待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院认定工作组将本学院认定情况报学生资助中心。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六)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调查表》,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 经最终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状况将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应及时向所在学院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其解释权归党委学生工作部(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中地大京发〔2010〕57号)同时废止。   
– 2017-07-28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予以合理的处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处理,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视情况分别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根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理:   1、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者;   2、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   3、联络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者;   4、曾经违纪经教育不改又重犯者;   5、违纪主观恶意较大者;   6、威胁、利诱或打击报复者;   7、其它应予从重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情节特别轻微者;   2、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学校违纪处理工作者;   3、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4、其它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受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或其它行政执法部门处罚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受拘留以下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有损大学生和学校形象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有滋扰、侮辱、诽谤、偷窥、猥亵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传看、传阅、复制、传播、出租、制作淫秽书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健康娱乐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学生宿舍异性同宿、公共场所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提供条件、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资较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吸毒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盗窃、诈骗或以其它非法方式侵犯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定罪标准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作案价值在定罪标准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权益者,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破坏消防设施、擅自修改、涂抹或移动消防标志,谎报险情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或具有放射性物品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损坏、移动交通标志或设施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破坏水电设施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破坏校园公共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损毁图书馆、阅览室书籍、报刊、杂志等资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实验或实习操作规程以及社会实践要求的,给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造成损害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破坏纪念碑、名人雕像等学校标志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扰乱校园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酗酒、哄闹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引起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参加活动故意拥挤、起哄未造成事故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煽动、组织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妨碍老师或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处分;具有威胁报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未按规定擅自以社团协会名义开展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未经审批擅自举行跨校活动、非法游行或集会的组织者及发挥重要作用或不良影响的参加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非法出版、散发、传播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的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具有人身攻击、内容反动或造谣惑众等情节且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乱涂、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其它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9、参与非法组织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活动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编制传播破坏性、欺诈性信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1、不尊重他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2、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3、在校内宿舍、教室、图书馆等禁烟区抽烟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非法经营或其它侵犯公私权益者,除依法上缴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擅自举办募捐、非法经商活动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酬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其它有关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他人科技成果或自己职务技术成果者,经有关单位估价后,比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进行处理;   4、剽窃他人智力成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泄露学校科技成果、他人科技成果或自己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有关指标、资料等技术秘密,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3、制造噪音,给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4、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饲养宠物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6、其他扰乱学校宿舍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违纪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盗窃或骗取财产、服务及有价值的数据者,比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进行处理;   2、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篡改、删除、增加或其它攻击集体或他人数据库、应用程序以及其它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制造、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盗用他人IP地址或帐号,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其它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违纪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对利用网络违纪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视情节轻重网络管理部门将停止一定期限的网络服务。   第十八条 对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寻衅滋事、挑起事端但未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先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3、打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打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受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为打人提供凶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预谋策划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动手打人或打架若出现一方或双方身体遭受伤害情形的,除纪律处分外,应对被害人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赔偿;受害人或其他有过错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十九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相近条款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一)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违纪事件发生后,各学院或相应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学校根据违纪事件的种类与性质确定负责调查取证的主管部门。凡涉及国家安全、校园治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涉及日常行为管理与思想品德性质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调查;涉及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等有关场所使用规定的,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涉及违反网络管理使用规定的,由网络管理部门负责调查。   学校调查主管部门有权责成相关学院或部门参与调查取证工作并提供有关调查材料。   对于性质种类复杂的违纪行为,应根据性质的轻重情况来确定相应的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其他部门应积极协助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对违纪调查发生争议的,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主管校领导决定。   一般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在7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需延长的,应经过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注意保护被调查人员的隐私和相关权益。调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调查应首先了解事件发生的事由、时间、地点、场所等基本情况,要特别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因果关系、情节和是否有危害及危害程度进行认真调查询问。   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员应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二十五条 学院、有关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注意收集证据,注明证据的来源和出处,并注意证据的保存。 (二)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或其他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后,认为有可能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第二十七条 负责违纪事件调查的学院、部门在调查完毕后应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报送如下材料:   1、当事人本人签字的陈述材料;   2、当事人签名的检讨书;   3、证据材料;   4、学院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处理建议;   5、有关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关部门应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处分的审批程序:   1、给予学生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由学院、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建议,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决定,主管校领导签发;   2、给予学生留校察看的,由学院、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决定并签发;   3、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院、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主管校领导签发,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1、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2、认定的违纪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4、被处分学生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决定单位的印章及决定日期;   6、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和严重警告设置6个月的处分期,记过和留校察看设置12个月的处分期。   处分期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提出申诉且处分发生变化的,除免予处分外,处分期仍自原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按新处分决定执行。   记过以下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没有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自动解除。留校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表现良好者,期满后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良者或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留校察看,由本人提出申请,班委会、辅导员、学院学工组提出意见,报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提请主管校领导决定。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听 证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应书面告知学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力。学生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在学校告知后3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的要求;在规定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四条 听证会依照下列要求进行:   1、学校应当在听证的3日前,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的学生,由拟被处分的学生在通知送达回证上签字;   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3、听证由学校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并在听证会召开前提交委托授权书;   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分的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6、当事人应遵守会场纪律,尊重听证主持人;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8、听证结束后,学校根据听证笔录,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 (四)送 达   第三十五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学生行为管理细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公布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说“以上”“以下”的处分,均包括本级的处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涉及违反学业学习纪律行为的,分别由研究生院、教务处根据《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10〕61号)同时废止。已按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 2017-07-28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中地大京发〔2017〕8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支持研究生全身心地投入学术研究,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20号)文件精神,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资助条件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发放助学金,在校学习时间少于其年限的,按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发放,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年限的,按规定学制发放;(五)按学校规定报到和注册;(六)人事档案已转入学校。第三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每年按10个月发放(其中7月、8月不发放)。人事档案后转入我校的研究生,自转入当月起享受助学金,不补发未转入人事档案期间的助学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报财经处,由财经处按月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第六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校学习时间少于其年限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第八条 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四章 附 则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地大京发〔2014〕2号)同时废止。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2017-07-14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中地大京发【2017】74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三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予以合理的处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四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处理,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视情况分别处理。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根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第二章 纪律处分种类与适用第六条 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理:1、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者;2、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3、联络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者;4、曾经违纪经教育不改又重犯者;5、违纪主观恶意较大者;6、威胁、利诱或打击报复者;7、其它应予从重的情形。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1、情节特别轻微者;2、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学校违纪处理工作者;3、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者;4、其它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理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受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或其它行政执法部门处罚者,按以下规定处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受拘留以下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条 对违反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有损大学生和学校形象者,按以下规定处理:1、有滋扰、侮辱、诽谤、偷窥、猥亵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传看、传阅、复制、传播、出租、制作淫秽书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健康娱乐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4、学生宿舍异性同宿、公共场所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 对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提供条件、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资较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吸毒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二条 对盗窃、诈骗或以其它非法方式侵犯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理:1、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2、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定罪标准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作案价值在定罪标准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 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权益者,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外,按以下规定处理:1、破坏消防设施、擅自修改、涂抹或移动消防标志,谎报险情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或具有放射性物品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损坏、移动交通标志或设施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破坏水电设施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6、破坏校园公共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7、损毁图书馆、阅览室书籍、报刊、杂志等资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8、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实验或实习操作规程以及社会实践要求的,给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造成损害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9、破坏纪念碑、名人雕像等学校标志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 扰乱校园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者,按以下规定处理:1、酗酒、哄闹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引起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参加活动故意拥挤、起哄未造成事故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煽动、组织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妨碍老师或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处分;具有威胁报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未按规定擅自以社团协会名义开展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6、未经审批擅自举行跨校活动、非法游行或集会的组织者及发挥重要作用或不良影响的参加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7、非法出版、散发、传播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的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具有人身攻击、内容反动或造谣惑众等情节且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8、乱涂、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其它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9、参与非法组织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活动组织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0、编制传播破坏性、欺诈性信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1、不尊重他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2、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3、在校内宿舍、教室、图书馆等禁烟区抽烟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 有下列非法经营或其它侵犯公私权益者,除依法上缴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理:1、擅自举办募捐、非法经商活动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2、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酬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其它有关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他人科技成果或自己职务技术成果者, 经有关单位估价后,比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进行处理;4、剽窃他人智力成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泄露学校科技成果、他人科技成果或自己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有关指标、资料等技术秘密,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按以下规定处理:1、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2、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3、制造噪音,给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4、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饲养宠物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6、其他扰乱学校宿舍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违纪者,按以下规定处理:1、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盗窃或骗取财产、服务及有价值的数据者,比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进行处理;2、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篡改、删除、增加或其它攻击集体或他人数据库、应用程序以及其它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制造、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盗用他人IP 地址或帐号,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6、其它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违纪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对利用网络违纪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视情节轻重网络管理部门将停止一定期限的网络服务。第十八条 对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按以下规定处理:1、寻衅滋事、挑起事端但未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先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3、打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4、打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受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7、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8、为打人提供凶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9、预谋策划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动手打人或打架若出现一方或双方身体遭受伤害情形的,除纪律处分外,应对被害人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赔偿;受害人或其他有过错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第十九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相近条款处理。(一)调查取证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第二十一条 违纪事件发生后,各学院或相应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学校根据违纪事件的种类与性质确定负责调查取证的主管部门。凡涉及国家安全、校园治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涉及日常行为管理与思想品德性质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调查;涉及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等有关场所使用规定的,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涉及违反网络管理使用规定的,由网络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学校调查主管部门有权责成相关学院或部门参与调查取证工作并提供有关调查材料。对于性质种类复杂的违纪行为,应根据性质的轻重情况来确定相应的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其他部门应积极协助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对违纪调查发生争议的, 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主管校领导决定。一般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在 7 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需延长的,应经过主管校领导批准。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注意保护被调查人员的隐私和相关权益。调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第二十三条 调查应首先了解事件发生的事由、时间、地点、场所等基本情况,要特别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因果关系、情节和是否有危害及危害程度进行认真调查询问。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员应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第二十五条 学院、有关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注意收集证据,注明证据的来源和出处,并注意证据的保存。(二)审查与决定第二十六条 学院或其他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后,认为有可能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第二十七条 负责违纪事件调查的学院、部门在调查完毕后应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报送如下材料:1、当事人本人签字的陈述材料;2、当事人签名的检讨书;3、证据材料;4、学院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处理建议;5、有关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处理建议。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关部门应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九条 处分的审批程序:1、给予学生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由学院、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建议,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决定,主管校领导签发;2、给予学生留校察看的,由学院、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决定并签发;3、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由学院、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主管校领导签发,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三十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事项:1、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2、认定的违纪事实和证据;3、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4、被处分学生申诉的途径和期限;5、决定单位的印章及决定日期;6、其他必要内容。第三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和严重警告设置 6 个月的处分期, 记过和留校察看设置 12 个月的处分期。处分期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提出申诉且处分发生变化的,除免予处分外,处分期仍自原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按新处分决定执行。记过以下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没有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自动解除。留校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表现良好者,期满后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良者或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由本人提出申请,班委会、辅导员、学院学工组提出意见, 报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提请主管校领导决定。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三)听 证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应书面告知学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力。学生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在学校告知后 3 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的要求;在规定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三十四条 听证会依照下列要求进行:1、学校应当在听证的 3 日前,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的学生,由拟被处分的学生在通知送达回证上签字;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3、听证由学校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并在听证会召开前提交委托授权书;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分的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6、当事人应遵守会场纪律,尊重听证主持人;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8、听证结束后,学校根据听证笔录,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四)送 达第三十五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第三十六条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第三十七条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学生行为管理细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公布后生效。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说“以上”“以下”的处分,均包括本级的处分。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涉及违反学业学习纪律行为的,分别由研究生院、教务处根据《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10〕61 号)同时废止。已按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 2016-11-03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教育资助政策。   一、资助内容   1、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其他资助。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补助,其他资助按学校规定的奖励资助执行。   2、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学校规定的学费收取标准执行。本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二、资助流程   1、学生申请。符合学费资助条件的学生,自愿向学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如实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详见附表1)相关信息,确认所填信息准确无误后将申请表、退役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提交至所属学院学工组。   2、材料审核。在开学10个工作日内,各学院对提出申请的学生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表报送至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在接到报送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然后报送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3、材料报送。经各部门审核后,学生工作处将汇总的《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初审名单表》(见附表2,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学生填写的《申请表》(纸质版)按规定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批复。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我校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复后,资金下拨至学校财务处,用于缴纳学生学费。   每年新生入学教育期间,各学院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学生的身份核实等基础性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有关申报工作,以确保退役士兵学生较好地融入大学生活,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三、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实施细则(中地大京发〔2013〕107号)同时废止。   
– 2016-11-03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精神,做好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资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   第三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硕士、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至学生工作处。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生工作处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学生工作处,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区)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协调财务处、武装部等相关部门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并加盖各部门公章,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先行垫付,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或学生本人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如由学校偿还则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或学生本人及家人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如由学校偿还则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生工作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然后由其拨付至各高校。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生工作处协调财务处,将本年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八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应分工协作,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应征入伍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办法》(中地大京发〔2013〕108号)同时废止。   
– 2016-11-03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国防生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派出所同)等可以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以及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从就业单位不能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需提交就业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内。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每位本科毕业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每位研究生毕业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研究生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12000元的,按照每年12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向本院学工组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2份)、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有关证明(2份)及学校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各学院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上旬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学生工作处,经学校审核后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各学院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1月中旬前将申请材料报学生工作处,经学校审核后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学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需在每年5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统一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毕业生所在学院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定期联系制度。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院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对于取消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学校。学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学院和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中地大京发〔2009〕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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