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11-03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促进助学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校园地贷款学生特指“在高校向中国银行科学城支行贷款的学生”;生源地贷款学生特指“在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地向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学生”。 第二章 学生在校期间贷款管理   第三条 在校园地贷款的学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之后,学生工作处以挂号信方式书面通知贷款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使其获悉贷款情况,并督促其按期还款。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对贷款学生各种信息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妥善保存贷款学生的信息资料,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各学院应建立本院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培养学生诚信意识,督促贷款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五条 学院应动态跟踪校园地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对其发生的参军、支援西部建设、休学、转学、退学、出国交流、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应及时告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通知贷款银行。   第六条 在贷款期间,校园地贷款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转学、退学、开除或死亡的学生,学生工作处应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 学院在每学年的4月份和11月份对所有在校贷款学生进行学业督查。根据各学年累计未通过课程的学分等情况,分别采取谈话提醒、联系家长、书面警示等措施。对不诚实守信、违纪、厌学的校园地贷款学生,学院需以书面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学校通过图片展、宣传栏、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指导手册》、《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学生手册》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帮助在校贷款学生了解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树立诚信意识;协助银行向贷款毕业生讲解还款事宜和办事流程。   第九条 学院每年春季学期应利用征文、讲座、演讲比赛和观看宣传片等方式开展诚信教育,增强贷款学生诚信意识。 第三章 贷款申请继续贴息   第十条 对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校园地应届或往届贷款毕业生,由本人申请,学生工作处组织符合申请继续贴息条件的学生与中国银行签订申请继续贴息、调整还款计划及还款协议。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生源地应届贷款毕业生符合申请继续贴息条件的,自行与当地县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办理申请继续贴息事宜。 第四章 毕业确认   第十一条 校园地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15日内,需在数字地大信息门户填写毕业确认,填写就业单位的各种信息、最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QQ号、邮箱以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生源地贷款毕业生离校前20日内,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http://www.csls.cdb.com.cn/),进入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生源地),了解“贷款和应还款”情况,进行“个人信息变更”,发起“毕业确认申请”。   第十二条 校园地贷款毕业生离校前,学生工作处组织其与中国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生源地贷款毕业生离校前,学院进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对贷款毕业生进行毕业确认审核,并统一打印《毕业确认表》,组织学生签字、捺指印进行确认,然后将纸质版《毕业确认表》报送至学生工作处。 第五章 违约行为及贷款催收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即进入还款期,如未能或拒绝按还款协议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视为违约。   第十四条 如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也构成贷款学生的违约行为:   1、贷款学生在申请资料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出现违法或违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或纪律处分的,或出现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3、贷款学生擅自退学离校;   4、贷款学生毕业时未能或拒绝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未能或拒绝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5、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发生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违约行为的处置。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出现违约行为或造成不良贷款,经办银行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1、要求贷款学生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3、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4、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违约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5、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6、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每年学生工作处组织各学院协助贷款银行对未按约定还款的违约学生进行1-2次催收工作。各学院将催还方式、违约原因、有效联系方式进行记录,然后由学生工作处汇总并以电子版形式反馈给银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规定》(中地大京发〔2013〕106号)同时废止。
– 2016-11-03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学贷办”),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学院由学工组长负责,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旨在帮助我校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研究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品德优良,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住宿费。   (六)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比例   第六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七条 全日制本科生资助比例与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根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奖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用信用担保形式进行发放,实行学生每学年申请一次、经办银行每学年审批一次的管理方式。   第九条 在新学年开学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部署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工作。各学院负责组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进行网上申请、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工作。   第十条 贷款学生须如实填写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录取通知书、户口本复印件(家庭所有成员)、父母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原件)。   (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章并填写部门相关信息。   (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表。   (四)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五)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保证以上提交信息属实,对弄虚作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照我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介绍人为学贷办,其职责是:为贷款学生联系、介绍经办银行;向经办银行集中推荐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地址和有关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经办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见证人是指与贷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贷款学生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学工组长等其中一人即可)。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经办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贷款学生毕业后努力与其保持联系,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有效通讯方式。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二条 学院在收到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的申请学生名册及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学贷办。   第十三条 学贷办在收到学院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申请资格的审查,并在合格审批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学贷办将审查合格的学生的申请信息在校园网进行公示5天,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第十五条 公示无误后,学贷办应及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交经办银行:   (一)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册。   (二)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申请材料。   (三)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收到学校送达的贷款学生的贷款材料后,经审核无误,编制审查合格的贷款学生名册与贷款合同,并通知学校组织学生面签。   第十七条 在贷款合同签署完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经办银行将所贷学费、住宿费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校财经处扣除学生的学费、住宿费。 第六章 贷款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在贷款金额确定后,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在当年面签10日前,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终止申请审批表》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学贷办转交贷款银行。   第十九条 在贷款期间转学的贷款学生,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方予办理其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院应及时报学贷办,学贷办获知后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贷款学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出现不符第五条规定中的任何一款情形,学贷办可建议经办银行终止发放其助学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七章 贷款贴息   第二十三条 为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还贷负担,对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贷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贷款学生要及时向学贷办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学贷办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须向学贷办提供书面证明,由学贷办向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第八章 贷款期限和偿还   第二十六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剩余年限加13,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学生毕业时或其它终止、中止学业时,必须在学校的组织下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能办理毕业或其他相关手续,学校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60天前,学贷办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协议。贷款学生与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贷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学贷办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3年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贷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贷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对毕业后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详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15日内,需在数字地大信息门户填写毕业确认。填写就业单位的各种信息、最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在贷款期间,贷款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退学、开除或死亡的学生,学校应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章 贷款风险防范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建立贷款学生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妥善管理贷款学生的信息资料,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加强学生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教育,督促贷款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各学院应建立本院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如有第二十条情况需及时函告学贷办。学院于每学年4月和11月对所有在校贷款学生进行学业督查,将督查结果报学贷办。   第三十五条 经办银行将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纪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对其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经办银行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贷款学生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贷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学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经办银行将需公布的违约学生信息提供给学校,学校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其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十章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利用学生奖助基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贷款学生。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贷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学贷办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由学贷办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中地大京发〔 2012 〕 58 号)同时废止。
– 2016-07-05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2016年7月修订)
中地大京发〔2016〕63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学校成立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学贷办”),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学院由学工组长负责,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第三条 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旨在帮助我校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研究生。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四)学习刻苦,品德优良,能正常完成学业。(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六)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比例第六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第七条 全日制本科生资助比例与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根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奖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用信用担保形式进行发放,实行学生每学年申请一次、经办银行每学年审批一次的管理方式。第九条 在新学年开学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部署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工作。各学院负责组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进行网上申请、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工作。第十条 贷款学生须如实填写并提供如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录取通知书、户口本复印件(家庭所有成员)、父母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原件)。(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章并填写部门相关信息。(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表。(四)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五)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保证以上提交信息属实,对弄虚作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照我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介绍人为学贷办,其职责是:为贷款学生联系、介绍经办银行;向经办银行集中推荐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地址和有关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经办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见证人是指与贷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贷款学生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学工组长等其中一人即可)。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经办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贷款学生毕业后努力与其保持联系,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有效通讯方式。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第十二条 学院在收到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的申请学生名册及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学贷办。第十三条 学贷办在收到学院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申请资格的审查,并在合格审批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第十四条 学贷办将审查合格的学生的申请信息在校园网进行公示5天,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第十五条 公示无误后,学贷办应及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交经办银行:(一)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册。(二)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申请材料。(三)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收到学校送达的贷款学生的贷款材料后,经审核无误,编制审查合格的贷款学生名册与贷款合同,并通知学校组织学生面签。第十七条 在贷款合同签署完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经办银行将所贷学费、住宿费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校财经处扣除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第六章 贷款的变更和终止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在贷款金额确定后,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在当年面签10日前,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终止申请审批表》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学贷办转交贷款银行。第十九条 在贷款期间转学的贷款学生,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方予办理其转学手续。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院应及时报学贷办,学贷办获知后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贷款学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出现不符第五条规定中的任何一款情形,学贷办可建议经办银行终止发放其助学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第七章 贷款贴息第二十三条 为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还贷负担,对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贷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贷款学生要及时向学贷办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学贷办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须向学贷办提供书面证明,由学贷办向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第八章 贷款期限和偿还第二十六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剩余年限加13,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学生毕业时或其它终止、中止学业时,必须在学校的组织下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能办理毕业或其他相关手续,学校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第二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60天前,学贷办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协议。贷款学生与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贷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学贷办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3年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贷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贷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第二十九条 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三十条 对毕业后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详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15日内,需在数字地大信息门户填写毕业确认。填写就业单位的各种信息、最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第三十二条 在贷款期间,贷款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退学、开除或死亡的学生,学校应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第九章 贷款风险防范及违约处理第三十三条 学校、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建立贷款学生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妥善管理贷款学生的信息资料,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加强学生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教育,督促贷款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各学院应建立本院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如有第二十条情况需及时函告学贷办。学院于每学年4月和11月对所有在校贷款学生进行学业督查,将督查结果报学贷办。第三十五条 经办银行将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纪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对其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经办银行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贷款学生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贷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学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经办银行将需公布的违约学生信息提供给学校,学校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其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第十章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利用学生奖助基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贷款学生。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贷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学贷办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由学贷办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中地大京发〔2012〕58号)同时废止。
– 2016-07-05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实施细则(2016年7月修订)
中地大京发〔2016〕67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教育资助政策。一、资助内容1、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其他资助。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补助,其他资助按学校规定的奖励资助执行。2、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学校规定的学费收取标准执行。本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3、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二、资助流程1、学生申请。符合学费资助条件的学生,自愿向学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如实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详见附表1)相关信息,确认所填信息准确无误后将申请表、退役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提交至所属学院学工组。2、材料审核。在开学10个工作日内,各学院对提出申请的学生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表报送至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在接到报送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然后报送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审核。3、材料报送。经各部门审核后,学生工作处将汇总的《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初审名单表》(见附表2,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学生填写的《申请表》(纸质版)按规定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4、批复。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我校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复后,资金下拨至学校财务处,用于缴纳学生学费。每年新生入学教育期间,各学院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学生的身份核实等基础性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有关申报工作,以确保退役士兵学生较好地融入大学生活,接受高质量的教育。三、附则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实施细则(中地大京发〔2013〕107号)同时废止。附表如下:附表1:普通高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docx附表2: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初审名单表.docx
– 2016-07-05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办法(2016年7月修订)
中地大京发〔2016〕66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精神,做好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资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第三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第五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第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硕士、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九条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至学生工作处。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二)学生工作处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学生工作处,一份返还学生。(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区)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学生工作处。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协调财务处、武装部等相关部门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并加盖各部门公章,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先行垫付,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或学生本人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如由学校偿还则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或学生本人及家人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如由学校偿还则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第十一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生工作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然后由其拨付至各高校。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第十五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生工作处协调财务处,将本年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第十八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应分工协作,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应征入伍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办法》(中地大京发〔2013〕108号)同时废止。附件如下:附件1: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x附件2: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docx
– 2016-07-05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规定(2016年7月修订)
中地大京发〔2016〕64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促进助学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开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校园地贷款学生特指“在高校向中国银行科学城支行贷款的学生”;生源地贷款学生特指“在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地向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学生”。第二章 学生在校期间贷款管理第三条 在校园地贷款的学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之后,学生工作处以挂号信方式书面通知贷款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使其获悉贷款情况,并督促其按期还款。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对贷款学生各种信息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妥善保存贷款学生的信息资料,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各学院应建立本院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培养学生诚信意识,督促贷款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第五条 学院应动态跟踪校园地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对其发生的参军、支援西部建设、休学、转学、退学、出国交流、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应及时告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通知贷款银行。第六条 在贷款期间,校园地贷款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转学、退学、开除或死亡的学生,学生工作处应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第七条 学院在每学年的4月份和11月份对所有在校贷款学生进行学业督查。根据各学年累计未通过课程的学分等情况,分别采取谈话提醒、联系家长、书面警示等措施。对不诚实守信、违纪、厌学的校园地贷款学生,学院需以书面材料报学生工作处。第八条 学校通过图片展、宣传栏、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指导手册》、《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学生手册》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帮助在校贷款学生了解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树立诚信意识;协助银行向贷款毕业生讲解还款事宜和办事流程。第九条 学院每年春季学期应利用征文、讲座、演讲比赛和观看宣传片等方式开展诚信教育,增强贷款学生诚信意识。第三章 贷款申请继续贴息第十条 对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校园地应届或往届贷款毕业生,由本人申请,学生工作处组织符合申请继续贴息条件的学生与中国银行签订申请继续贴息、调整还款计划及还款协议。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生源地应届贷款毕业生符合申请继续贴息条件的,自行与当地县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办理申请继续贴息事宜。第四章 毕业确认第十一条 校园地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15日内,需在数字地大信息门户填写毕业确认,填写就业单位的各种信息、最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QQ号、邮箱以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生源地贷款毕业生离校前20日内,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http://www.csls.cdb.com.cn/),进入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生源地),了解“贷款和应还款”情况,进行“个人信息变更”,发起“毕业确认申请”。第十二条 校园地贷款毕业生离校前,学生工作处组织其与中国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生源地贷款毕业生离校前,学院进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对贷款毕业生进行毕业确认审核,并统一打印《毕业确认表》,组织学生签字、捺指印进行确认,然后将纸质版《毕业确认表》报送至学生工作处。第五章 违约行为及贷款催收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即进入还款期,如未能或拒绝按还款协议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视为违约。第十四条 如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也构成贷款学生的违约行为:1、贷款学生在申请资料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2、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出现违法或违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或纪律处分的,或出现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3、贷款学生擅自退学离校;4、贷款学生毕业时未能或拒绝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未能或拒绝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5、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发生的其他违约行为。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违约行为的处置。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出现违约行为或造成不良贷款,经办银行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1、要求贷款学生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3、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4、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违约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5、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6、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每年学生工作处组织各学院协助贷款银行对未按约定还款的违约学生进行1-2次催收工作。各学院将催还方式、违约原因、有效联系方式进行记录,然后由学生工作处汇总并以电子版形式反馈给银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规定》(中地大京发〔2013〕106号)同时废止。
– 2015-11-03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
  为确保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内学办向我校划拨专款用于资助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教内学〔2014〕18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资助对象  新疆籍少数民族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定向和委培生)。  二、资助标准  依据助困、奖优的原则,学生获得的资助总额为助困金额与奖优金额之和,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一)助困总金额为拨款总额的80%;  (二)奖优总金额为拨款总额的20%;  (三)助困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分特别困难和困难两档,金额分别按5:4进行差额发放;  (四)奖优按综合测评成绩(大一学生依据第一学期必修课学分平均成绩)分一等和二等两档,金额分别按2:1进行差额发放。上年度综合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30%的学生获一等奖优金额;位于班级30%—70%的学生获二等奖优金额;位于班级70%以后的学生不获得奖优金额。  三、资助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个认同”;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  (五)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本年度资助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二)学习主观不努力,上一年度有2门及以上主要课程(必修课)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三)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四)参加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   (五)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六)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七)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四、资助程序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每年3月份组织实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情况及在校表现等,初步确定符合条件学生人数并下发各学院进行核查。  (二)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资助条件审核学生信息,对审核无误的学生名单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内学办向我校划拨的资助经费,核算每位学生的受助档次和金额,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资助名单。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将受助学生名单及受助金额报财经处,由财经处将资助金直接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五、其他  (一)资助金不能实行平均主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不能享受补助经费。  (二)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办法》(校学发〔2008〕5号)同时废止。
– 2015-11-03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国防生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派出所同)等可以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以及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从就业单位不能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需提交就业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内。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每位本科毕业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每位研究生毕业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研究生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12000元的,按照每年12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向本院学工组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2份)、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有关证明(2份)及学校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各学院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上旬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学生工作处,经学校审核后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各学院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1月中旬前将申请材料报学生工作处,经学校审核后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学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需在每年5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统一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毕业生所在学院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定期联系制度。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院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对于取消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学校。学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学院和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中地大京发〔2009〕108号)同时废止。  
– 2015-10-29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杨遵仪奖学金评选办法
  杨遵仪先生是我国古生物学和地层学的奠基人、新中国地层古生物事业的开创者之一和新中国地层古生物教育事业的开拓者,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九三学社社员,我国杰出的地质学家、地质教育家,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   为支持和鼓励青年地学人才成长,表彰和奖励我校地质学专业的优秀学生,杨遵仪先生特捐资设立“杨遵仪奖学金”。为做好此项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特制订本评选办法。   一、奖励对象   杨遵仪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地质学专业的优秀学生。   二、奖励金额   杨遵仪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出优秀学生5名,其中本科生3名,研究生2名,每人一次性发放奖金3000元,并颁发获奖证书。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和人民,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品德优良。   (二)本科生必须是地质学、地球化学专业的学生;研究生必须是地质学(代码0709)所覆盖的二级学科专业的学生,其他专业不予申报。   (三)学习努力、刻苦钻研、成绩优异。评选年度本科生学习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五名,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优先考虑;研究生在所学专业、学科方面有创新成果,并且以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获批国家发明专利。   (四)热爱地质事业。   四、评选程序   (一)杨遵仪奖学金的评奖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每年10月初组织实施。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杨遵仪奖学金申请表》。   (三)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择优推荐,根据评选名额确定候选人,并在本学院显著位置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院上报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五、其他   (一)杨遵仪子女及学生的后续捐资纳入杨遵仪奖学金统一管理。   (二)杨遵仪奖学金可动用本金,其发放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相关政策及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 2015-10-28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学生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学生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档案是指高校在招生录取、教学活动、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毕业生就业等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学校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像、声像等原始记录,记载了每个学生在校学习的基本情况,客观地反映了每个学生在学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状况,是学生接受某种教育程度的经历及其所达到学识水平的凭证。 第三条 学生档案管理是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档案管理人员要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学生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条 在接收原学籍或人事档案的基础上,学生档案归档范围包括:报考学位登记表(研究生)、专家推荐书(博士生)、入学登记表、成绩单、体检表、毕业登记表、就业通知书、毕业证(委培、定向)、学位证(委培、定向)和授予学位决定等学籍材料,党团组织档案,奖惩记录、婚育材料等。 第五条 学生档案实行分级分类保管。 级别 类别 一级(入学年份) 2011,2012,2013…… 二级(学生类型) 博士、硕士、本科 三级(所在院系) 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工程技术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四级(档案状态) 在校生档案、毕业生已寄发档案、毕业生遗留档案、毕业生退回档案、本校读研档案、退学档案等 第六条 学生档案接收规定 1、新生自入学一年之内,可接收其原人事档案或学籍档案。 2、原则上,本科新生需将原人事或学籍档案转入我校;研究生新生除委培定向研究生外,均需将原人事或学籍档案转入我校;若不能转入的,需现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相应证明,且入学一年后不得后续转入其原人事档案或学籍档案。 3、新生档案转递途径包括原学习工作单位密封邮寄及密封自带至学校。 第七条 学生档案查阅规定 1、本校教职人员查阅学生档案,须持部门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方可查阅。介绍信应有部门主管党务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章。 2、外单位对学生进行政审查阅学生档案,须持查阅单位的介绍信及查阅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查阅学生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拆卸、涂改、圈划、批注、抽取和撤换档案材料。 4、学生档案一律不予外借。 第八条 毕业生档案寄发规定 1、毕业生档案应严格按就业方案转递,有关材料应统一登记、装袋、密封以便及时发出。 2、毕业生档案转递原则上应通过机要局寄发,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其他方式寄发。 3、毕业生档案一经寄发,凡未及时入档的材料,均由其负责单位转递,出现问题由该单位负责。 4、学生档案一般不准由本人自提,特殊情况可由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将档案密封后自提。 第九条 附则 1、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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