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内学办向我校划拨专款用于资助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教内学〔2014〕18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资助对象
新疆籍少数民族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定向和委培生)。
二、资助标准
依据助困、奖优的原则,学生获得的资助总额为助困金额与奖优金额之和,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一)助困总金额为拨款总额的80%;
(二)奖优总金额为拨款总额的20%;
(三)助困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分特别困难和困难两档,金额分别按5:4进行差额发放;
(四)奖优按综合测评成绩(大一学生依据第一学期必修课学分平均成绩)分一等和二等两档,金额分别按2:1进行差额发放。上年度综合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30%的学生获一等奖优金额;位于班级30%—70%的学生获二等奖优金额;位于班级70%以后的学生不获得奖优金额。
三、资助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个认同”;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
(五)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本年度资助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二)学习主观不努力,上一年度有2门及以上主要课程(必修课)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三)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四)参加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
(五)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六)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七)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四、资助程序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每年3月份组织实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情况及在校表现等,初步确定符合条件学生人数并下发各学院进行核查。
(二)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资助条件审核学生信息,对审核无误的学生名单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内学办向我校划拨的资助经费,核算每位学生的受助档次和金额,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资助名单。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将受助学生名单及受助金额报财经处,由财经处将资助金直接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五、其他
(一)资助金不能实行平均主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不能享受补助经费。
(二)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办法》(校学发〔200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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