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学工组长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四)在学院中,以各年级的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为本年级本专业人数的10%)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五)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在本年级本专业范围内公示。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院认定工作组和经公示无异议后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根据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导标准,结合北京市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档次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两档。
低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来自边远地区农村的学生。
(二)城镇学生父母因失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伤残需家庭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因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六)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残疾、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三)父母长期患重大疾病。
(四)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
(五)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六)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
第七条 在校期间学生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一)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二)就餐消费过高、多次请客吃饭或经常在外就餐者。
(三)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者。
(四)迷恋网络游戏且影响他人生活和自己学业者。
(五)有欺诈或违纪行为者。
(六)休学或自费出国者。
(七)有其它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八)缺乏诚信,在评定过程中虚报家庭经济情况或存在其它弄虚作假行为者。
(九)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公益性活动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必须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对照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苦。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申请、不困难却申请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公示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予以调整。待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院认定工作组将本学院认定情况报学生资助中心。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六)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调查表》,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 经最终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状况将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应及时向所在学院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其解释权归党委学生工作部(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中地大京发〔2010〕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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