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央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费减免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
1、父母均已去世,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父母年迈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3、父母下岗或失业,无固定的经济收入,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4、来自单亲家庭,家庭经济收入确实无法为其缴纳全部学费的;
5、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特别困难的;
6、烈士家属,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并具有相应证明的学生(需附有关证件);
7、突发事件(特大灾害、意外事故等)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急剧下降,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费用的。
二、学费减免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行优良,生活俭朴;
2、学习努力,成绩良好,原则上各门课程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3、经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4、积极报名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后,生活仍有困难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和资助
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校纪校规受到校纪处分者(含校级通报批评者);
2、发现有吸烟、酗酒、沉迷于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经教育屡犯者;
3、自费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4、弄虚作假、隐瞒家庭实际经济状况者;
5、家庭经济困难却不愿意参加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者;
6、符合参加国家助学贷款条件者,而不愿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原则上不允许申请学费全免和学费一等减免。
四、资助的等级、金额与比例
减免学费的比例严格控制在在校生人数的1%范围内,具体如下:
全部减免 学费的100% 占所有享受减免学生的15%
一半减免 学费的50% 占所有享受减免学生的35%
部分减免 学费的30% 占所有享受减免学生的50%
五、办理程序
减免学费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及开展时间,统一部署。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农村的需提供村和乡镇的困难证明,城市的需提供居委会和街道的困难证明),提供上学年的考试成绩单(教务处统一打印并加盖院(系)印章);
2、经班级推荐,报所在院(系)学工组审核;
3、所在院(系)学工组审核通过后将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并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后减免名单。
六、附则
1、其他按政策需要减免学费的,参照相关政策执行;
2、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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