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先锋党支部、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学生党支部书记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先锋党支部、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学生党支部书记

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教工委《关于印发北京高校学生党员先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教工[2013]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学生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党组织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提高学生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先锋党支部、优秀学生党员和优秀学生党支部书记的评选表彰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

  第三条 先锋党支部、优秀学生党员和优秀学生党支部书记评选表彰活动每年组织一次。每次评选表彰优秀学生党员比例为5%,先锋党支部和优秀党支部书记具体数量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评选范围:

  (一)先锋党支部:成立一年以上,党支部工作成绩突出,参加学院每年的民主评议党支部活动,且被评为优秀的学生党支部。

  

  (二)优秀学生党员:表率作用突出,参加学院每年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且被评为优秀的中共正式党员。

  (三)优秀学生党支部书记: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工作能力突出,在每年的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评为优秀的。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 先锋党支部的基本条件:

  1、支委会工作过硬。支委会党性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议、指示;能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支委成员团结协作,配合默契,各项工作协调发展,能够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2、党员素质高。学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抓得扎实,成效显著;积极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党员精神面貌好,党性强,作风正,支部工作积极,在各项工作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作用发挥突出。能够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联系党员、群众思想实际,运用多种形式卓有成效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充分调动支部学生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具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影响力,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突出。

  4、工作规范。注意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发展党员程序规范,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工作有条不紊,舆论宣传和信息统计及时准确。

  5、富于创新。能紧扣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有特色。

  (二)优秀学生党员的基本条件:

  1、政治坚定。具有坚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党的章程,严格履行党员义务,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党性修养好。组织观念强,作风正派,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服务意识强。积极投身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为党支部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热爱专业学习、科研诚信、勇于创新,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和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成绩显著。

  4、先锋模范作用突出。顾大体,识大局,富有牺牲精神;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校纪校规,带头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事事处处起表率作用。

  (三)优秀学生党支部书记的基本条件:

  1、符合优秀学生党员的基本条件。

  2、工作热情高,成绩突出。热爱本职工作,勤于钻研,支部工作有特色,充分调动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新性的开展工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党支部工作成绩突出。

  3、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积极听取群众意见,在群众中威信较高。主动为师生服务,深受师生好评。

三、评选程序

  第六条 评选工作以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基本单位,全校统一组织,采取自下而上推荐,党委学生工作部复核、评审、公示,校党委审核通过的办法进行。

  具体程序:

  (一)以每年学院的民主评议党员和党支部量化考核结果和《评选细则》为依据,确定范围。

  (二)党支部组织党员进行评议、酝酿、推荐。

  (三)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集中支部意见,召开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按党委学生工作部规定数量或比例推出候选名单,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公示后,将候选名单汇总表连同推荐表及先进事迹材料一起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复核、评审,全校公示,报校党委审批。

  (五)宣传表彰。

四、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当选的先锋党支部、优秀学生党员和优秀学生党支部书记,由校党委分别授予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先锋党支部”、“优秀学生党员”和“优秀学生党支部书记”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五、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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