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津贴
(一)申领条件:
1、在北京市社会保险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发生生育或引(流)产符合条件的(在编人员未参加)。
2、分娩前连续缴费满9个月。
(二)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产假说明:女职工生育享受128天产假,其中产前15天;难产情况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申报材料
1、生产
①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1份;
② 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单、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有诊断证明章)扫描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扫描件格式为JPG格式。(要求每个证明一个文件,不要合并)。
2、引、流产
①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1份;
② 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有诊断证明章)。
二、医疗手工报销
(一)门诊费用
1、申报范围:
① 在本市发生的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
② 在本市发生的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
③ 在外埠发生的门诊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④ 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的门诊相关检查医疗费用。
2、申报材料
① 收费票据原件,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a、票据上方印有“已实时结算”字样的单子报销,请提起剔除;
b、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单需附上(一般就是小白条),否则不能报销;
c、各项检查费用最高报销3500元左右(检查费用可以准备5000-6000元即可),医事服务费有多少报多少,但特需门诊医事服务费无法报销;
d、按照就诊日期整理并将金额整理填至《生育报销汇总模板》中)。
② 处方底方原件
(二)住院费用
1、申报范围:
① 急诊就医时未持社保卡结算的本市生育住院医疗费用;
② 在外埠发生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
2、申报材料
① 收费票据原件、住院费用结算单、出院诊断证明复印件;
② 因急诊就医时未持社保卡结算的本市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急诊入院证明。
附件: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2、生育报销汇总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