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系统管理员 2021-02-02 阅读: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资产的损坏和丢失,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14115号、106号、10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学校的国有资产,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责任,切实防止学校国有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凡发生国有资产损坏、丢失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应及时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有资产报损报失申请单》(见附表1),向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书面报告,丢失事故同时报保卫部门,并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坏,应予以赔偿: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造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四)管理或指导人员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或保管不当;

  (五)擅自公物私用,将仪器设备等资产私用或带出学校造成损坏、丢失的;

  (六)维保期内不如实及时上报房屋构筑物、仪器、设备等质量问题,造成损失;

  (七)未建立、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单位领导失职问题而造成损失;

  (八)其它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国有资产丢失事故,应予赔偿:

  (一)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在校内、家中及外出途中造成国有资产丢失或被盗;

  (二)教职工出面为学生所借物品,学生毕业时未还;

  (三)出国、外调人员、不再继续担任学校工作的离退休人员离开学校所领、借物品未还,且无法收回的。

  第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经过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免予赔偿:

  (一)经过批准,遵守操作规程,因国有资产本身缺陷或工作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二)因国有资产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或因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有关仪器、设备、工具、器具,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或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试运行等)引起的损坏属不可预见性;

  (四)经学校保卫部门证实,虽采取了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发生的国有资产被盗或丢失;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如:停水、停电、外接电源故障)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

  (二)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学校资产,偶尔疏忽造成损失,且损失不大;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四)因工作需要携带国有资产外出工作或在搬迁过程中已采取了安全措施仍发生的资产损失,证据确凿。

  第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当事人应进行检查,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以下情形,除责令赔偿外,还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一贯不爱护国有资产,严重违反规程;

  (二)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

  (三)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的。

  第九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暂定如下(国家若有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一)网络安全设备、移动存储类、电开水器类5年;

  (二)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小型机、复印机、速印机、教学用投影仪等电子设备6年;

  (三)打印机(含激光、喷墨、针式)、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便携式投影仪、路由器、交换机等电子设备8年;

  (四)碎纸机、电冰箱、电视机、音响、空调、微波炉、摄影(摄像)、洗衣机等类设备10年;

  (五)电子仪器通用测试及自动控制类设备8年;

  (六)机械动力类设备15年;

  (七)家具15年(其中,保密柜、茶水柜、会议桌20年);

  (八)其它类设备10年;

  (九)软件类,永久使用(特殊情况请附详细说明)。

  固定资产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并且确定无法继续使用的,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及销账手续。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坚持“物尽其用”原则,发挥固定资产的最大效用。

  第十条  赔偿办法

  (一)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赔偿修理费用。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大幅下降的,应加重赔偿;

  (二)丢失或损坏且不可以修复的,按第十一条、十二条相关条款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未达到报废年限的固定资产丢失赔偿标准:

  (一)最低使用年限在十年以下(含)的固定资产,自入账之日起至丢失之日(或盘亏之日)止,根据已使用年限(超过半年按1年计,不足半年按0.5年计),赔偿金额按资产原值逐年递减10%计算;

  (二)最低使用年限在十年以上的固定资产,自入账之日起至丢失之日止(或盘亏之日),使用年限在十年内丢失,赔偿金额按资产原值逐年递减10%计算;超过十年(含),均按照资产原值5%赔偿。

  第十二条  达到报废年限的固定资产丢失赔偿标准:

  (一)资产原值在十万(含)以内的固定资产丢失赔偿标准:

序号

固定资产类型

设备原值(元)

赔偿金额或比例

1

网络安全设备、移动存储类、电开水器

1000-10000

5%

10000(含)以上

3%

2

显示器、主机、打印机等办公电子类设备

≥1000元

50元

3

笔记本、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

≥1000元

100元

4

空调(1P、1.5P、2P)

≥1000元

200元

空调(3P及以上)

≥1000元

300元

5

可两用物品(摄像机、数码相机、冰箱等)

≥1000元

5%

6

电子仪器通用测试及自动控制仪表设备

≥1000元

1%

7

机械动力类设备

≥1000元

1%

8

家具(20年以上木质家具除外)

≥200元

1%

9

其他类

≥1000元

1%

 

  (二)资产原值在十万以上的固定资产,领用人填写丢失申请单后,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小组或由第三方机构根据资产性质进行估算,并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定赔偿金额及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同一类型固定资产累计丢失十台件以上的,赔偿金额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倍;累计丢失二十台件以上的,赔偿金额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两倍,以此类推,并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纪委确定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赔偿责任主体:

  (一)因单位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扣减单位下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二)因资产使用人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应由个人赔偿;

  (三)教职工为学生借用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相关教职工负责追缴或赔偿;

  (四)学生借用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其所在学院、指导教师及相关部门有责任督促学生赔偿;

  (五)资产使用人发生出国定居、调离岗位、离退休等情况时应及时做好资产移交及清理手续,所在单位承担追缴责任,造成资产损失的,追索资产使用人原所在单位责任。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丢失发生后,由责任人及时填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有资产报损报失申请单,由相关单位进行责任认定并决定是否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赔偿责任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责任人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证明,报负责审批部门批准,可以分期或缓期偿还。

  第十七条  根据最后审批意见,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开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有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见附表2),赔偿人凭单到学校财经处办理缴款手续。所收款项实行收支两条线及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损坏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和其他国有资产的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鉴定,进行专案处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无论事故大小,凡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出从严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2016年7月8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细则不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附表:1.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有资产报损报失申请单

      2.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有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有资产报损报失申请单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有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