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库及放射源使用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放射性物品库管理规章制度

 

  1.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其他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法规、规定及标准。

  2.学校放射性安全和防护工作由放射安全防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处长和保卫处长担任,小组成员包括相关单位负责人。同时领导小组设专职人员进行放射安全防护日常管理。

  3.建立放射源库,将放射源放置在保险柜内。实行“双人双锁”制度,目前分别由储星铭与贾正元保管放射源库钥匙。

  4.建立放射源台帐,保证账物相符。

  5.执行放射源使用报批制度,使用源库的放射源必须事先申请,使用后及时归还。严格认真填写放射源领退登记表。

  6.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放射源进行操作。

  7.坚决杜绝单独一人进入放射源库。

  8.发现放射源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和保卫处报告,保护事故现场。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辐射与环境实验室

放射源使用管理规定

 

  1.工作人员需树立严格的科学作风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2.放射源实施专人保管和专人负责制度,严格执行使用放射源领退登记制度,使用完毕后立即交回放射源源库,确保放射源使用的程序性科学性和安全性。

  3.进入源室前须先打开通风机,通风10分钟后方可入内。

  4.放射源使用过程中,应认真作好记录,字迹清晰,内容详细,以备查验。

  5.使用放射源时,应严格按放射源使用规程操作。对液态源进行操作时,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应特别小心,避免污染环境,避免造成事故。

  6.定期在辐射控制范围内作辐射水平监测,检查放射源辐射防护状态是否良好。

  7.放射源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及时进行去污处理,保证尽可能减少放射性污染。

  8.如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生事故时应及时申报保卫部门解决。保卫处电话82322652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辐射与环境实验室

放射性物品操作规程

 

  1.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法规、规定及标准。

  2.在开展放射性实验前,对相关工作人员及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和应急响应等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3.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保证其辐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确保这些设施正常运行。

  4.严格执行放射源领取、使用、归还以及登记、检查制度。放射源使用过程中,应认真作好记录,字迹清晰,内容详细,以备查验。

  5.操作固体铯源时,应穿防护服、佩带个人剂量计。

  6.使用液体镭源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通风10分钟后方可入内。操作人员必须戴口罩和手套。液体镭源实验前必须仔细阅读相关作业指导书,小心连接扩散器和仪器气体入口,并经过第二个人检查后方可进行脱气。由于扩散器是玻璃器皿,要小心操作,避免液体外泄,避免造成事故。

  7.放射源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

                                                   

放射源库岗位责任

  

  1.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源的管理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认真执行放射源库的安全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及定期检查工作制度。

  3.严格执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登记制度,对每一枚放射源的领退必须实行登记制度。每次取出和放回必须清点,认真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将放射源存入专用保险柜。保证放射源台帐相符,并定期进行检查。

  4.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不得单独一人进入放射源库。对进入放射源库房的人员进行如实登记。

  5.保证储存场所有有效的防火设施及防盗的安全防护措施。

  6.做好设备检修和维护工作,保证辐射防护监测和报警仪器能正常运转,防止由于设备故障及安全防护疏漏,造成安全隐患引发辐射事故。

  7.保证储存、使用放射源的实验室须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及中文警示说明。

  8.如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时,立即向学校放射安全防护领导小组和院领导报告,并报告学校保卫处。做好现场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