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实验室压力气瓶安全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压力气瓶的安全管理,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第46号令)、《高等院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京安办函〔2017〕215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中地大京发〔2016〕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压力气瓶具体限定范围如下:压力气瓶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标准沸点≤60℃的液体。

  第三条  我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压力气瓶的购买、租赁、储存、使用、处置的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我校压力气瓶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使用,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压力气瓶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压力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使用;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第五条  压力气瓶逐步实行租赁模式,提供服务单位经过学校遴选程序产生。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增压力气瓶的单位要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气体钢瓶租借凭证》申请表(详见附件),经学院(研究院、基地)实验室主管负责人同意,由保卫处、国有资产与实验管理处负责审批,教学实验室产生的租借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科研实验室或科研项目产生的租借费用由所在单位或项目组据实列支。

  第六条  审批通过后,压力气瓶统一由学校选定的专门供气单位工作人员配送和安装。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盛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压力气瓶的单位,由学院开具购买介绍信,经保卫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登记后,使用人到指定经营单位购买,并请专门的工作人员配送、安装。

  第七条  使用压力气瓶的单位必须立足顶层设计,建立相应的安全档案,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人员情况登记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定期对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实验室内与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气体钢瓶,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备用气瓶、空瓶不应存放在实验室内。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防毒、防辐射等措施。

  第八条  压力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压力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第九条  校内任何教学科研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压力气瓶。必须购买压力气瓶的教学科研单位应到国家认定的具有压力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单位购买或租用压力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不允许自行充装任何介质;不允许对压力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气瓶内的残液不能自行处理;气瓶内的介质不能向其他容器充装。

  第十条  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气瓶,使用时要安放在室外。

  第十一条  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

  第十二条  气瓶发生意外事故时,要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学院(研究院)、保卫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

  第十三条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第46号令)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均由气瓶充装单位安排进行。

  第十四条  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及安全事件的单位及个人,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2018年7月3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