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极地地质与海洋矿产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学术委员会由17名在极地与海洋领域的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商讨工作。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术委员会制定的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根据相关制度和条例全权负责实验室的工作,负责定期召开实验室主任和团队学术带头人专家会议研究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确保实验室的高效运行、稳定研究队伍、吸引优秀人才,促进对外开放、联合及学科交叉。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海洋科学与技术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组成,按照《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每年举行一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审议重点实验室的有关事宜。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在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之前,学术委员会主任向各位委员通报会议的内容。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成员报送实验室工作简报和学术研究简报,使学术委员会成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工作情况。
学术委员会每个成员根据所了解的国内外极地地质与海洋矿产有关的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动态,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选题提出看法;吸引并推荐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开展研究;为实验室的研究成果走向应用创造条件。
学术委员会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及时组织通讯评审,对其中重大的研究成果必要时可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评审;学术委员会在评审成果过程中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的学术人才,特别是优秀的中青年学术人才。
实验室岗位聘任制度
合理匹配的固定岗位、流动岗位。实行按需上岗、岗位定责、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分级管理的运行模式,引入激励和竞争机制,与国际上著名实验室科研体制相接轨。遵循我校创新体制的要求,多渠道、多方位吸引优秀科技人才。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高等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除承担高等学校教学任务外,原则上应全职在实验室工作。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规模不少于30人。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实验室要加大流动人员规模,注重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青年人才,并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聘期及在岗工作时间等。
重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重点实验室直接依托于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重点实验室需建立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对人、财、物、教学、科研及服务等进行全面管理。实验室按照实验室运行机制,改善评价机制,解决相应人员结构性问题,保证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稳定性和工作积极性。同时严格学术道德的管理和教育,近年来未发现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
重点实验室文化建设
一个重点实验室的兴旺与发展与其是否具有良好的文化氛围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前提下,重点实验室注重人性化的管理,提倡团结进取,合作共享的团队精神,通过学术研讨、合作攻关以及各种文体活动吸引人,培养人。重点实验室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互派专家、学者到对方讲学,共同举办高水平的学术会议、研讨班等。深化促进与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等单位的科教融合,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实现人才资源、科技资源、信息资源共享。
实验室开放课题制度
为鼓励实验室与其它高水平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开放课题分成定向公布及自由申请两类,第一类为重点实验室当前的攻关方向,在开放课题指南中明确规定;第二类为自由申请课题,主要鼓励研究人员在与重点实验室研究内容相关方向自由探索、创新。除开放课题外,重点实验室还积极探索仪器设备、尤其是“综合实验平台”的对外开放,利用设备优势吸引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优秀学者自带课题到重点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或以重点实验室资助仪器使用费的方式,进行合作研究,促进学术思想和研究项目的交流。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对外开放共享制度
1.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公共仪器设备是极地地质与海洋矿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科研教学的物质基础。为充分发挥其为科研教学服务的作用,确保公共仪器设备实现“资源共享、扩大开放、运转高效、服务优质”的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2)实验室所有的仪器设备均为公共仪器设备。
3)公共仪器设备均由专人管理,大型专用公共仪器设备由室务委员会、公共仪器中心负责人共同商定指派专人管理;各研究室常用仪器由所在研究室负责人指派管理员。未经公共仪器中心负责人、仪器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拆卸、搬动仪器设备。
4)每台大型仪器配备相应的责任专家,协助仪器管理员解决技术问题及开发仪器功能。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的日常保养、检查及使用监督;负责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仪器,负责检查做好仪器使用记录。
5)每台仪器设备均需制订详细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使用者须严格遵守执行;对于须经培训方可上岗使用的公共仪器设备,使用者必须参加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方有资格使用该仪器;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机操作。
6)公共仪器设备使用实行预约登记制,即使用者需事先与仪器管理员联系,预约登记使用时间,并由仪器管理员严格按照预约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使用;使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清理仪器及实验台,关闭电源,做好仪器使用登记记录。
7)对使用者未造成公用仪器设备损坏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包括使用后未登记、不合理操作、用后未清洁、未经许可随意使用他人的实验用具等),予以实验室内部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罚。使用者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仪器损坏,须予以赔偿,赔偿金额由中心实验室、各研究室负责人及其导师视损失程度而确定。
8)实验室、各研究室负责人负有保证公共仪器设备正常运转的责任与义务。负责人须定期检查仪器设备使用、维护保养情况、本条例和实验室安全卫生守则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由仪器管理员承担主要责任,并追究违规的直接责任人。
9)公共仪器设备的运转维护费单独申请建账,其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仪器设备配件的更新费、维修费、消耗材料费、维修人员费(含服务费、差旅费、餐宿费等)及仪器管理人员加班费。为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运转维护费超过5000元的,须经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审批。
10)公共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收费制,各研究室使用暂时委托其管理的仪器设备不收费, 其它研究室使用该仪器设备需按收费标准交费。暂时委托各研究室管理的单台价值80万元以上的大型公共仪器设备,管理仪器的相应研究室使用时须按所内该仪器测试服务费收费标准的20%交费。该仪器超过10000元以上的维修费用,40%由实验室公共仪器设备运转维护费支付,剩余部分由研究室自行支付。所有收费账号统一由公共仪器中心管理。测试服务费由公共仪器中心统一收支,统一管理,统筹协调使用;任何研究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截留测试服务费,如有违规,取消其仪器的管理权限,并在实验室内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11)中心实验室须于学年末或次学年始向实验室室务委员会提交中心实验室年度运行报告,主要包括运转维护情况、服务情况、运转维护经费支出明细、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与建议。
12)本规定解释权归实验室室务委员会。
2.实验室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制度
1)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的基本原则
资源共享的原则:实验室所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通过“实验室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实行开放运行,专管共用,以达到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的目的。
预约使用的原则: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必须事先预约登记,由仪器设备主管人员审核并安排实验。
资质操作的原则: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由具有操作资质的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操作该台仪器设备。
2)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
收费原则:室内、室外服务应有所区别。
收费标准:由实验室和校学校国资处统一制定收费标准,按统一定价收费。
3)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的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对内、对外开放运行,办公室统一管理。
无论是室内还是室外,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均应在“实验室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上记录。
4)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的收入由办公室收取,纳入实验室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支配。主要用于支付消耗性费用、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