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的规范管理,提高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国政府奖学金工作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及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留基委)做好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简称年度评审)是指我校通过对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简称奖学金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决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简称奖学金)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评审对象

第三条  以下三类学生须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

(一)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且下一学年拟继续接受奖学金资助的学生。

(二)无法按原计划毕业,拟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学生。

(三)上一学年奖学金年度评审不合格,被终止奖学金资助资格或减免部分奖学金的学生。

第三章  评审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审内容包括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

(一)学习成绩指本学年第一学期学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学习的基本情况

(二)综合表现指学生出勤情况、学习态度、行为表现、奖惩情况。其中,行为表现主要包括学生日常行为表现、遵规守纪情况、住宿表现和参加活动情况。

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者,奖学金评审结果“合格”,继续给与学生下一年度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

(一)学习成绩达到培养标准;

(二)综合表现符合评审要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学金评审结果“不合格”,中止对学生下一年度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二)言行不当,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取消学生下一年度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

(一)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第八条  对于下列特殊情况学生,学校可协助其申请部分或全额资助:

(一)对于学习态度和日常表现良好,但学习能力较差、学习成绩不合格,评审意见为“不合格”中止奖学金的学生,如确有经济困难无法自费继续学业,学校可帮其申请提供部分奖学金资助一年。

(二)对于学习成绩不合格,按照前款规定应中止奖学金,但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可协助其申请继续享受奖学金资助一年:

1. 道德高尚,在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社会贡献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受到学校及上级有关单位特别奖励表彰的;

2. 积极参加有关国事活动、文体竞赛、志愿服务、学术交流等高层次活动为学校争得荣誉,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表彰的;

3. 为学校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 被中止奖学金者,可按照我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学习,经批准后可继续留校学习一年。奖学金中止期满前,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评审合格者其奖学金将在下一学年予以恢复。中止奖学金后不申请自费留校学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奖学金年度评审每年4月1日开始。具体程序如下: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留基委相关工作要求发布评审通知。

(二)学生按照年度评审通知要求,5月1日前提交《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自评表》(附件1)及成绩单、发布文章等相关材料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三)学生所在学院及后勤集团根据留学生培养标准和要求,对每名学生进行综合评审,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留学生综合素质意见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留学生住宿表现意见表》(附件2、3)。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相关评审材料,填写《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学校评审)表》(附件4),结果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形成奖学金年度评审报告。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奖学金年度评审报告以学校公函形式报留基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1. 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学生自评)表

      2.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留学生综合素质意见表

      3.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留学生住宿表现意见表

      4. 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学校评审)表

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学校评审)表.docx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留学生住宿表现意见表.docx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留学生综合素质意见表.docx

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学生自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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