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公费医疗改革精神及北京市公费医疗及医疗保险管理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实现公费医疗统一管理,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平稳过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以主管学校卫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主管学校财经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及医疗费报销等日常工作由校医院负责。

第二章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范围

第三条  我校在编的正式职工,离退休人员,计划内招收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不含委托培养生、自费生)。

第三章  公费医疗就诊办法

第四条  可就诊的医院

(一)校医院。

(二)合同医院(北医三院)和医联体协作医院。

(三)除上述医院外,离休人员可在北京市19家A级医院、专科医院及中医医院就医,还可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根据需求选择两所就近医疗机构,经市医保中心大学部批准注册后前往就医;退休人员可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根据需求选择一所就近医疗机构,经市医保中心大学部批准注册后前往就医。

(四)患专科疾病,经校医院接诊医师开具特殊转诊单后可到下列医院就诊:

北京市肿瘤医院、医科院肿瘤医院(限肿瘤)

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限精神病)

地坛医院、佑安医院(限传染病)

阜外医院、安贞医院(限心血管病)

北京胸科医院(限结核病、肺癌)

积水潭医院(限骨科、烧伤外科)

北京市妇产医院(限妇科)

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

同仁医院(限眼、耳鼻喉科)

肝移植术后和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可到指定医院就医。

第五条  病情危重者可直接呼叫999、120送入就近医保定点医院抢救。

第六条  在职人员临时出差或探亲在外地患急性疾病时,可在当地选择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所在二级部门开具的外出证明、急诊证明、处方和各种检查治疗明细单及医院正式发票并加盖急诊章,按北京市规定目录报销医药费用。

离退休人员可不受急诊限制,在外地留居时间一年以内者,可在当地选择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离退休处开具的外出留居证明和相关单据按北京市规定目录报销费用。在外地工作或留居一年以上者,须先到到校医院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报医保中心审批,获准后在当地选择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相关单据按北京市规定目录报销医药费用。以上在外地就医期间(限国内,不包括国外、港、澳、台地区)不能在京重复发生医疗费用,否则费用自理。

第七条  北京市医保中心规定,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和用药,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超过三天量,慢性病不超过一周量。对某些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癌症等)及行动不便者不超过一月量,超量重复开药者费用自理。与本机构签订家医签约服务和长处方协议的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患者,病情稳定且治疗方案不变者,提供相关疾病诊断证明后可以开两月量。

第八条  凡享受本校公费医疗的人员,在校医院就诊时,凭医疗证或校园一卡通挂号交费,否则按自费人员对待。

第九条  凡冒他人之名就诊或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当事人做出书面检查,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交校医院备案。自行为发现之日起,当事人3个月内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四章  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范围

第十条  下列情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旅游(议价)价格药品(见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和补充规定)。

(二)医事服务费中需个人承担部分、特护费(不含因病情需要、按本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护理费)、陪护(住)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催乳用药费、婴儿用费、保温箱费、卫生费、文娱费、赔偿费、记帐单费、病历费、医疗手册费、担架费、押瓶费、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电话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三)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因病情需要,由医院提出的院际会诊,并按本市收费标准收取的会诊费除外)、转运费、会诊交通费。

(四)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气功费。

(五)各种体格检查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各种预测费。预防服药和接种费、不育症的检查和治疗费。

(六)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具体内容包括:治疗雀班、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割治单眼皮、打耳眼、平疣、面膜、美容性洁齿、治疗白发、染发;各种矫形:“○”型腿、“x”型腿、先天性斜颈、腋臭、兔唇、六指、正畸、口吃、对眼、斜眼、镶牙、补眼、配眼镜(包括验光);各种矫形器具:矫形鞋、畸形鞋垫、假肢、拐杖、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助听器、健脑器、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按摩器、药枕、药垫等。

(七)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八)各种磁疗用品费。如: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降压手表等。

(九)不按规定转院、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十)未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

(十一)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二)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十三)住医院、疗养院的病人,根据病情可以出院,但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单的第三天后的一切费用。

(十四)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

(十五)减肥门诊、戒烟门诊、食疗门诊的一切费用。

(十六)各单位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的药品费。

(十七)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

(十八)急诊就医时开出的中成药和中草药以及慢性疾病的检查、治疗及化验等费用。

第五章  公费医疗转诊规定

第十一条  转诊原则

(一)在校内门诊三次以上不能确诊的。

(二)需要做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的。

(三)限一级医院以上用药的。

(四)病情危重需要及时抢救的。

第十二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需要到合同医院、专科医院或医联体医院就诊者,须先经校医院医生开具转诊单后方可外出就医,转院单一个月内有效,也可由合同医院转往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否则费用自理。退休人员到就近医院就诊无需开具转院单。

第十三条  在校医院门诊、急诊开设时间之外的急诊患者可就近选择一所医保定点机构看急诊,凭急诊证明和相关材料报销医疗费用。

第六章  各类人员公费医疗负担比例

第十四条  门诊医疗费用

(一)离休和医疗照顾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离休、102及其他医疗照顾人员在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不负担。

(二)在职和退休人员

在职人员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3000元(含)以下部分个人负担20%,3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10%。

退休人员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3000元(含)以下部分个人负担10%,3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5%。

门诊血液透析、器官组织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6%,退休人员个人负担3%。

门诊放化疗的医疗费用,在职和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按住院医疗费用负担比例执行。

退休或在职人员患癌症、尿毒症、重型精神病的专项医疗费用,持有关诊断证明备案后,校内校外发生的门诊费用个人负担5%。有特殊困难者可凭相关证明申请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

(三)学生

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校内就医个人负担10%,经批准转入合同医院、专科医院、在非合同医院的急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0%,自行外出就医费用自理。

门诊血液透析、器官组织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费用个人负担3%。

门诊放化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按住院医疗费用负担比例执行。

第十五条  住院医疗费用

(一)离休和医疗照顾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离休、102及其他医疗照顾人员在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不负担。

(二)在职和退休人员

在职人员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下部分个人负担10%,10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6%。

退休人员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下部分个人负担5%,10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3%。

(三)学生

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下部分个人负担5%,在10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3%。

第十六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因急病在当地医疗机构就诊者,报销时必须持急诊证明、病历、处方和加盖急诊章的发票(只限一个医保定点医院),急诊医疗费报销金额按每人/月国家拨款标准费的额度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住院应及时与校医院及所在单位联系。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时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公费医疗。在入校后注册获得正式学籍前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依照北京市医保报销范围,门诊及住院报销累计不得超过年定额公费医疗拨款标准的两倍(400元每年),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八条  参加野外实习及军训的师生员工,因急诊到就近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回校后凭随队医生开具的转诊单(无随队医生时需学院开具野外实习证明)、急诊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加盖急诊章的发票到校医院按相关比例报销。

患传染病和精神病的学生,经校医院同意,可在家就近选择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北京市医保目录核定,凭校医院相关证明,门诊和住院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按在京合同医院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工伤、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急诊留观且收住入院的病人,其住院前7天内的留观费用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必须含有留观床位费、护理费等,日期连日)。

第二十一条  对于做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患者按北京市医保中心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各类人员医疗费用中乙类项目自付部分、特殊检查和治疗费、贵重药品和材料费按照北京市医保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另行负担。对在校医院签约建档并签订管理协议的教职工患者,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使用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限定的乙类药品,取消个人先行负担的5%-10%费用。

第二十三条  医疗费报销时需提供转院单、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发票、检治项目明细单,否则费用自理。

第七章  住院押金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医疗照顾人员除外)因病住院时,可自行用现金支付住院押金,也可凭盖有医院公章的住院通知书到校医院办理借支票手续,同时交借款的10%作为押金,住院费用中自费比例较高和需要特殊材料的患者需交借款的50%作为押金。借款一次超过5万元(含5万元)者,须填写大额借款单并通过学校相关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10〕98号)同时废止。如果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政策有变化,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