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系统管理员 2021-02-02 阅读:4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改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科学、合理使用改善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学校校舍维修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基本建设项目的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等方面。
第三条 改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预算。改善专项资金是学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统筹安排。
(二)分级管理。财务处及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各司其职,做好改善专项资金的统筹、申报、实施等相关工作。
(三)保障重点。坚持统筹兼顾,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与教学科研紧密相关、涉及师生切身利益、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四)注重绩效。学校对改善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追踪评效,并按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改善专项资金由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财经工作委员会、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依各自职权进行管理。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改善专项资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改善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审核改善专项资金的总体规划,决议改善专项资金的三年滚动规划、校内年度项目库、年度实施计划及预算分配方案;
(三)决议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特殊事项。
第六条 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是改善专项资金管理的审核监管机构,在改善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审议学校改善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负责改善专项资金的总体规划,审议改善专项资金的三年滚动规划、校内年度项目库、年度实施计划及预算分配方案;
(三)总体指导、监督和考核改善专项资金的建设实施和预算执行;
(四)听取绩效评价报告,监督改善专项资金在各项监督检查过程中重大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校改善专项资金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和完善学校改善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负责汇总经归口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申报文本、政府采购计划、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等申报材料;
(三)负责传达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关于改善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的工作要求,协调组织年度项目库评审,编制和报送改善专项资金的中央部门预算;
(四)遵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改善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通报改善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
(五)负责编制和报送改善专项资金的中央部门年度决算,组织改善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确定,负责特定类型改善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工作。
改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归口部门分别为:
(一)房屋修缮:为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所需房屋建筑物的必要维修、加固和改造,归口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设备资料购置:购置教学、实验、实习实践、校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含电子图书及数据库)等,归口部门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三)基础设施改造:师生正常学习、工作、生活、人身安全等所需的水电气暖、道路、网络、照明、节能、绿化、消防、安防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归口部门为后勤集团;
(四)基本建设项目配套工程:重大建设发展项目的装修、装饰、设施配套等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归口部门为校园建设处。
未明确归口管理单位的项目由财经工作委员会指定归口管理单位。以上归口部门职责若有调整,由调整后的相应职责部门承担。综合类及集成类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若有交叉,按照项目主体及有利于项目执行的原则确定。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归口项目申报文本、政府采购计划、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等申报材料的收集及审核汇总工作,组织归口项目开展论证或专家初评,确定归口项目的优先级排序;
(二)指导和监督归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预算执行;
(三)负责归口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的审核汇总工作,配合组织归口项目的绩效评价,监督归口项目在各项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整改工作;
(四)协调解决归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改善专项资金项目具体落实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项目申报文本、政府采购计划、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等申报材料,完成项目前期预算编制、方案设计等工作;
(二)遵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落实改善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保证改善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
(三)编制绩效自评报告,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各项监督检查,并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根据改善专项资金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开展相关审计工作。
第三章 项目库和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改善专项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
第十二条 项目库分为部门项目库、校级项目库和教育部项目库,实行开放式管理。
(一)部门项目库。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部门项目库,对本单位负责的项目进行全面管理。
1. 校内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项目。
2. 归口管理部门结合学校重点工作,按照“轻重缓急、择优选取”的原则加强论证,将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集中管理,做实做细部门项目库。
3. 归口管理部门将新增项目排序表及项目文本等资料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财务处,纳入校级项目库统一管理。
(二)校级项目库。财务处建立学校统一的校级项目库,对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1. 财务处对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归类,同时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核。
2. 财务处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列入校级项目库中。
3. 根据教育部要求,立足学校发展规划及工作重点对校级项目库中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答辩评审确定排序,由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向教育部申报项目。
(三)教育部项目库。教育部按照“先评审后入库”的原则,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对学校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教育部项目库。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资料应真实、完整,测算依据充分、可靠。项目申报书应从项目类别、项目实施必要性、项目实施可行性、项目实施条件、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及相关预算、项目进度与计划安排、项目风险与不确定性、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同时设定该项目的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应定期进行项目库项目清理,对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情况的项目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改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程序如下:
(一)财务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及项目评审结果,形成改善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明细草案,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下达预算控制数;
(二)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调整项目文本后报财务处;
(三)财务处汇总归口管理部门数据后,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改善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对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调整的项目必须从教育部项目库中提取。程序如下:
(一)同一类别内的项目调整按照校内预算调整程序进行审批;
(二)跨类别的项目调整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论证、精心安排,不断提高改善专项资金项目文本编制质量,并按规定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预算。
第四章 支出和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改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中央基建投资已安排的项目。
(二)非学校产权、长期对外出租或校办企业的房屋、基础设施等维修、加固和改造项目。
(三)非学校产权的家属楼等维修、加固和改造项目。
(四)购置公务用车。
(五)超标准、豪华建设项目。
(六)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
(七)物业费、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八)工资、奖金、津补贴和其他福利支出等人员经费。
(九)捐赠、赞助、投资、支付罚款以及偿还贷款等。
(十)准备不充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第十九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批复的项目和用途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 改善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在预算下达后将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执行计划报财务处,并将采招计划报送至招标与采购办公室,根据项目执行进度按计划使用改善专项资金,提高预算执行率。
第二十二条 改善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杜绝重复购置。使用改善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厉行勤俭节约,积极探索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清洁环保能源开发,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终了,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我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财务处。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适时对改善专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归口管理部门,减少或暂停改善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切实履行职责,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保证改善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合理有效使用,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改善专项资金等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处对项目资金使用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相关规定为准。本办法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上级部门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