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系统管理员 2021-02-02 阅读:4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仪器设备的年度采购计划,购置性能、价格比最佳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加强对所占用的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使用效益;各单位、各部门闲置、报废的仪器设备要及时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废手续,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其中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纳入学校监管范畴,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接受教育部监管。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主管副校长领导,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校、院(处、部)、室(中心)三级管理体制。各二级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科室应指定专人管理,可赋予一定的权责,尽量避免管理人员分散。如因机构分散而管理不便的,可实行专人管理的领借制度。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购置仪器设备,均须按规定提出申请,由各单位、各部门进行汇总后上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单价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购置经费已落实;
(二)确属教学、科研或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
(三)已具有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的技术力量和人员配备;
(四)实验室用房、水、电等配套设施及环境保护措施均已落实。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购单位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及成套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相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二)单价10-20万元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论证,必须邀请至少2名本单位以外的具有副高(含)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参与论证。
(三)单价20万元(含)及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论证工作原则上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论证,邀请至少2名校外具有副高(含)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参与论证。
(四)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已通过相关部门审核的非进口仪器设备需提供项目申报书扉页及预算清单表设备所在页原件或复印件,由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即可;
(五)购买进口仪器设备均需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批审核通过后执行;
(六)申购单价200万元以上的设备必须按照教育部要求至少提前半年编制购置计划,未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并获批的设备将无法执行采购;
(七)《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及成套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专家组论证通过,并报主管副校长审批后,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按学校相关采购管理办法执行采购任务。
第八条 申请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单位负责人及学校各级审批负责人须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及成套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须对采购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申购单位须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九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采购。
(一)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或申购单位按规定自行采购。
(二)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按学校招标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条 购买仪器设备,单价1万元以上应签订购货合同(须盖中国地质大学仪器设备采购合同专用章),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须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所有进口(包括接受捐赠)仪器设备,均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有关申报、审批、落实外贸代理谈判、签约、免税、报关、商检、索赔等手续。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在提货、接运过程中,购置单位应对所购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等进行检验,发现短缺、破损,做好确认记录,以便索赔。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使用单位按合同约定日期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单价10-20万元的仪器设备质量技术验收工作,主要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单价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的质量技术验收工作,由使用单位配合,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最终验收。
第十五条 自行安装、调试、验收的仪器设备,安装前必须仔细阅读安装、调试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安装、调试、验收。
第十六条 合同规定需要国内外厂商派人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时,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后,通知国内外厂商按规定时间到校验收。
第十七条 在验收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及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等情况,使用单位要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向供方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并书面报告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第十八条 对需商检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通知商检部门进行商检。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结清货款的同时,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手续。
新购置的单价10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及以上)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手续,财务部门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的入库审核单方予报账。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在200元以上的家具用具或大批同类物资,以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软件参照仪器设备入库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仪器设备登记入库的程序为:院(处、部)、室(中心)资产管理人员配合领用人网上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固定资产入库单”并逐台验收,确保填写内容完整、准确,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确认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对捐赠和自制仪器设备,各单位、各部门应在设备运抵学校或研制完成后,及时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第二十一条 院(处、部)、室(中心)各级管理部门,必须有本部门完整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户帐及借进、借出登记册,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本部门仪器设备帐、卡、物进行核对,保持帐、卡、物相符;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将对各单位、各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要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薄”,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修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指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单价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主要由院(处、部)室(中心)负责检查、考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抽查;单价20万元(含)以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考核由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考评,其中单价40万元(含)以上的分析测试类(03类)仪器设备考核,按照教育部考核标准,并需将使用效益综合考评表通过学校上报教育部,仪器设备效益考评结果与本单位下一年度仪器设备经费划拨挂钩。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有权对校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各单位、各部门仪器设备负责人有权对本单位、部门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但应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变动手续。
第二十五条 要充分发挥学校仪器设备的资源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前提下,应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积极开展社会技术服务,所收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领用、保管人不准拆改和分解仪器设备,确需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要经院(处、部)、室(中心)设备主管批准,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度;保全相关技术资料及维修记录(如随机附带的各种文字、图纸、软件、声像等资料,安装、调试、维修等记录);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仪器设备的人员配备,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在办理出国(一年以上)、调出、退休等离岗手续时,必须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人事变动时,应在变动后30日内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报损)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指变更仪器设备的占有、使用权的一种方式,变更后应及时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各单位、各部门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处理。
(一)各单位、各部门内部调拨,由单位、部门仪器设备主管审批,经单位、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调拨手续,并及时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二)校内调拨,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并办理调拨手续。
(三)校外调拨,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确认标准
仪器设备报废(报损)原则确认,对超过使用年限并已失去使用价值的设备,由使用单位、部门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申请办理报废手续。具体报废标准参照如下:
(一)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二)超过使用寿命,虽经修理仍不能达到技术指标的;
(三)使用中经常发生事故,主要部件严重损坏,维修费用过高(一次大修超过原值50%以上),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的;
(四)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超过定额标准20%以上),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五)机型淘汰,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级使用的;
(六)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长期失修的;
(七)严重污染环境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八)计量检测不合格,维修后仍达不到要求,强制报废的;
(九)汽车报废除执行以上条款外,还应按汽车报废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办理报废(报损)手续。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程序
对于符合报废(报损)标准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废(报损)手续。
(一)使用单位、部门严格按上述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确认标准核定待报废设备,由单位设备管理员填写一式三联 “设备报废单”(大型设备填写”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单价1万元以上的要附技术鉴定书,经本单位、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二)单价10-20万元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单价2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有关资产处置确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报废(报损)的审批手续。
(三)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审批结果及“设备报废单”,通知使用单位办理仪器设备出库事宜,注销设备帐目。
第八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
第三十四条 使用仪器设备、材料,均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领用规定,严防损坏、丢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 属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一)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的;
(二)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设备损坏的;
(三)实验时,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的;
(四)擅自将仪器设备、材料挪作他用的;
(五)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的;
(六)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造成丢失的;
(七)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
第三十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的,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仪器设备的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损坏属不可预见性;
(二)仪器设备的正常损耗(磨损、老化等);
(三)因其他客观原因(停水、停电、外接电源故障、雷击、火灾、盗窃等)。
第三十七条 责任事故的赔偿,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清责任,依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的大小,进行合理赔偿:
(一)一般仪器设备,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10—50%的赔款,但赔偿比例不得低于10%;
(二)丢失损坏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收录机、电视机、录像机、手机、计算器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设备和贵重材料及制品,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20—80%的赔款,购置一年以内赔偿80%,一年以后按每年折旧20%,但赔偿比例不得低于20%;或赔偿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可正常工作的仪器设备;
(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院(处、中心)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丢失、盗窃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有关部门(保卫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等)协同处理,有关处理材料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四)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局部损坏可修理的,只计算修理费。
第三十八条 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当事人除赔偿外,还应根据事故大小分清责任,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程序
(一)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确认后,调查材料由当事人、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部门公章后,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及保卫处备案;
(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将按本章第三十九条对责任人执行赔偿,并办理报损手续,该款项将全部上缴学校设立的“专用基金”,用于学校仪器设备的维修、更新。
第四十条 确定赔偿责任后,当事人应在事发后三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决定的,将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书面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及财务部门,从当事人所在单位的相关经费中先行扣除。若一次赔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学生经辅导员审查同意,学院及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批准,可以减免或延至毕业时偿还。
第四十一条 非责任事故,当事人应写明损失情况及原因,持有关部门证明书及鉴定材料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办理报损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09〕11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处理,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