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11-01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6年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公示
  根据教育部教学厅【2014】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及学校相关文件的精神要求,经各学院对申请我校的推荐免试研究生组织的资格审查、面试、复试等环节的考核,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审核,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现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6年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为10月29日至11月10日(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考生、家长、教师及社会各界人士若对我校2016年推荐免试研究生招生工作存有质疑或对拟录取学生存有质疑,可向我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10-82322309)、研招办(电话:010-82322323)及北京教育考试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研究生招生专用监督电话:010-82837216进行投诉监督举报,也可发送邮件至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箱,研招办电子邮箱地址:pgh@cugb.edu.cn。   特别提示:此名单为拟录取名单,需要上报北京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并经2016年北京教育考试院审查和教育部全国录取联合检查通过后方可确定为正式录取名单。凡被举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2016年硕士研究生推免拟录取公示名单
– 2016-11-01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
各学院:   根据“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服务工作培训会议”精神以及《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5〕9号)要求,2016年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招生选拔质量;继续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为做好2016年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现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复试录取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2016年我校招生计划总数为1840人(含专项计划70人,其中:与地质科学研究院联合培养40人;单独考试计划20人;少数民族骨干计划10人),其中学术型硕士:940人,专业学位硕士:900人。   一、复试组织管理   1.我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指导实施。   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王训练   副组长:张 丽   成 员:段红梅 张寿庭 葛文胜 刘 焱 王根厚 王成彪 张以河 郑新奇 王广才 樊太亮 安海忠 茹克叶 何明跃 孟小红 林畅松 白中科 杨绛梅 刘志方 高世臣 杜杨松   2.学校成立5个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巡视组,巡视组由研究生教育与培养督导员担任组长。巡视组全程监督检查各学院的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具体实施环节与过程。   3.各学院要成立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和解释考生质询等事宜。各单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学院院长任组长,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其中各学院纪检委员要对本学院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检查,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复试工作规章制度,所有参与复试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公平公正。要切实维护复试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各学院对参与复试工作的教师要进行遴选和培训,要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作风过硬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   4.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对各学院院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负责人、研究生教学秘书及纪检委员进行有关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培训。   5.学校统一下达招生录取指标,由各学院按学科发展需求和上线考生人数统筹安排使用。   6.复试工作由各学院组织进行,各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成员名单、复试具体办法和程序要在网上公布并报送研究生院备案,以便巡视和检查。   二、复试工作   1.复试资格基本要求:我校2016年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与国家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相同(见附件1)。学各院根据生源和招生规模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学院的复试线和复试要求。今年我校原则上不破格复试录取。   2.复试时间安排:3月25日前,各学院确定复试方案和公布复试学生名单。3月23日-4月8日,各学院组织考生复试。   3.复试方式:学校采取按专业学科点统一组织复试(含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实行“五个同一”,即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试卷、同一方式、同一人员。复试小组原则上应由3-5人组成。   4.复试程序:缴纳复试费(100元/生)→凭交费凭证报到→资格审查→领取体检表→进入复试各个环节。   5.复试比例:各学科专业可以结合本学科导师人数及学科需求自行确定复试比例,生源充足的学科要做到1:1.2(不设上限)进入复试,生源不足的学科且符合调剂政策的可以调剂录取。所有学科专业不得实行等额复试、等额录取,必须实行差额复试,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6.复试考核方式:专业课笔试、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同等学力和跨学科类别加试。专业课笔试时间为120分钟/科目,成绩满分为100分/科目。外语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口语测试由各学院自行组织,具体要求见《口语测试评分细则》,详见(附件2)。考生必须填写复试情况总表、面试笔录记录表、口语能力测试记录表(附件3)。   7.复试成绩评定和计算方法:复试总成绩按初试成绩(加权)+复试成绩(加权)排序按百分制计算。初试、复试成绩的权重分配由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学科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8.资格审查:考生复试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准考证;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一份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复印件纸型为A4,身份证件正反面需复印在同一页面上);   (3)应届生还需携带本人学生证、所在学校教务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的在校历年学习成绩表(毕业证书需于开学报到时向学院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4)往届生还需携带学历证书(即毕业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由档案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在校历年学习成绩表复印件,并需加盖档案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公章;若无工作单位,需由档案存放管理部门提供档案内存放的在校历年学习成绩表的复印件,并需加盖档案存放管理部门公章。   9.同等学力及跨专业报考学生:同等学力及跨学科报考的考生应加试两门本科专业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每门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对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和工程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要求和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同等学力及跨学科类别加试科目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10.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网上报名信息中民族栏应与身份证民族项填写一致,录取时不得更改。   11.复式过程: 要严格过程监管,对复试(笔试、面试)全程录音录像,并妥存备查。笔试(含面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复试各环节的纪律及命题、阅卷要求与国家统一考试相同。   三、调剂工作   调剂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选拔质量的有效途径,各招生单位要重视做好调剂工作,及时发布调剂信息,积极开展政策咨询,强化组织管理和信息公开,确保调剂工作规范透明。   鉴于今年我校各学科专业上线考生的不平衡性,结合我校正在进行的研究生学位点的评估工作,研究生招生工作要作为学科建设的风向标,集中精力在“强”和“精”上做文章,不搞“大而全”。今年全部专业开放调剂,调剂不再体现以往“补”和“捡”的原则,而重点体现以优质生源“换”掉劣质生源,以进一步优化和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录取质量,提高学校人才竞争力。   1.调剂基本条件   (1)本科为211或985院校(MBA、MPA专业除外)。   (2)须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3)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4)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5)考生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6)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我校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我校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7)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的考生可相互调剂(工商管理、公共管理须符合工作年限要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能调入以上3个专业。   (8)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9)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   2.调剂工作程序   (1)为方便考生调剂,招生单位应及时告知一志愿考生复试结果。   (2)各学院应在研招网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调剂系统,使用方法见系统帮助文件)和本单位招生工作网站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积极利用该系统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调剂系统”的开放日期为2016年3月18日至4月30日。   (3)各学院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调剂系统”进行,否则无效。   四、招生录取信息公开   各招生单位要继续制订以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复试录取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办法,对相关信息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规范、充分、及时予以公开,并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公示格式见《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结果公示情况说明》(附件5)。   1.公开招生计划。   2.公开复试录取办法、复试考生名单(考生的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   3.公示与公开录取信息(名单应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   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各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北京市考试院及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的考生不得录取。   五、录取工作   1.各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指标数、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2.经在教育部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核查,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学院可要求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4月8日之前)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说明。对拟复试的单独考试考生,在查验其本科毕业证书原件时,需留取毕业证书复印件(写上考生编号和姓名)备查。   3.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凡经教育部“研招信息公开平台”检查,不符合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拟录取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4.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录取:   (1)资格审查未通过者;   (2)面试或笔试成绩不合格者;   (3)体检不合格者;   (4)考试作弊者;   (5)其他违反国家研究生考试相关规定者。   六、其它相关要求   1.我校2016年研究生体检工作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进行。按照教育部要求,体检工作由我校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具体安排详见附件6。   2.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部分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2]1358号),需交纳复试费100元。   3.推免生不参加本次复试,被接收为推免的硕士研究生在其后第7-8学期学习成绩有不及格科目,受到纪律处分,毕业设计(论文)未取得良好及以上成绩,或政审、体检不合格的,不予录取;毕业时未获得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者,取消其硕士生录取资格。   4.各学院应于4月12日前报送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硕士复试信息库、参加复试教师组成信息库、硕士生拟录取库,同时将拟录取名单打印表(由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将电子文本发送至pgh@cugb.edu.cn)(见附件4)。专业笔试成绩、复试成绩和总成绩采用百分制。其余复试材料由各学院或教研室保存备查。   5.请考生随时关注自己参加复试学院的网站通知。   七、社会监督   欢迎广大考生及社会各界对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话:010-82322323;   我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考生投诉监督举报电话:010-82322309;   北京教育考试院研究生招生专用监督电话:010-82837456。 附件:   附件1:2016年进入复试分数线   附件2:口语测试评分细则   附件3:复试情况总表、面试笔录记录表、口语能力测试记录表 附件4:拟录取名单打印表格式 附件5:《2016年硕士生招生复试、录取结果公示情况说明》 附件6:2016年硕士研究生体检注意事项及安排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院 2016年3月18日
– 2016-11-01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关于接收2016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及复试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部):   根据《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文件精神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关于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相关规定,现就关于接收2016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及复试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2016年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王训练   副组长:张 丽   成 员: 段红梅 张寿庭 葛文胜 刘 焱 王根厚 王成彪张以河 郑新奇 王广才 樊太亮 安海忠 茹克叶 何明跃 孟小红 林畅松 白中科 杨绛梅 刘志方 高世臣 杜杨松   监督电话:纪检电话010-82322309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010-82322323。   二、时间安排 内容 时间安排 研招办及学院接收学生申请材料并进行初选由相关学院确定进入复试名单 9月25日开始,截止时间见各学院通知 复试并确定拟录取名单及公示 见各学院通知 领导小组审核 公示并上报 10月22日-25日   三、申请程序   1.申请者首先浏览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院主页http://www.cugb.edu.cn/graduate.action (或由我校主页进入http://www.cugb.edu.cn/),查阅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选定申请专业;   2.登录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进行网上资格审核确认、信息注册、上传照片、缴费、填报志愿、查看拟录取等相关工作;   3.申请者寄送申请材料。全部申请材料直接寄(或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综合办公楼410室)彭老师,邮编100083,如寄请通过邮局EMS; 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将转给相关学院并由相关学院通知学生进行复试;   4.拟接收推免生学院登陆“推免服务系统”,对所有申请人信息进行全面筛选,根据制定的接收推免生规模、复试比例,将陆续确定复试名单,并向复试考生发送复试通知,考生在“推免服务系统”确认接受后,按照学院规定的复试时间参加复试。   5.复试合格的学生将发放拟录取通知书并进行公示和上报。   四、接收办法与激励政策   1.凡获得推免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向我校申请免试攻读硕士学位;   2.我校接收推免生的专业目录为我校2016年对社会公开招考的推免生专业目录;   3.复试合格即可被我校确定为拟录取研究生并发放拟录取通知书;   4.凡被我校接收为推免的硕士研究生,其学位类型(学术型/专业型)由推免生自主选定;   5.凡被我校接收为推免的硕士研究生,在学业奖学金分类评定期间一律享受A类学业奖学金(12000.00元/年)和国家助学金(6000.00元/年),具体参见中地大京发【2014】1号、2号文件。   6.同等条件下,对推免的硕士生优先实施硕博贯通式培养。   五、复试安排   1.复试时间:由各学院自行安排;   2.复试内容:专业课笔试、专业综合面试、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体检。复试详情见各学院网站公布的具体复试细则。   六、其它问题   1.各学院在接收推免生时应充分考虑本学院专业情况,加强优势专业的人才培养,同时兼顾其他专业平衡。接收推免生的人数原则上不予限定。各学院应根据实际招生情况设定导师招生人数以保证各专业及导师均留有一定的名额接收全国统考生。接收的免推生要求其本科毕业专业与所申请硕士专业相近或相关,特殊情况上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批。   2.被接收为推免的硕士研究生在其后第7-8学期学习成绩有不及格科目,受到纪律处分,毕业设计(论文)未取得良好及以上成绩,或政审、体检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3.毕业时未获得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者,取消其硕士生录取资格;   4.未经我校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推免生不予录取;   5.请随时关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有关通知,如有问题请咨询010-82322323邮箱:yzb@cugb.edu.cn 。          附件1:申请人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附件2: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接收2016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 附件3:复试情况总表 附件 4:各学院拟录免推生数据库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5年9月13日 附件1-4: 推免复试工作通知的附件1-4
– 2016-11-01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7年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目录
附件: 2017年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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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目录
附件: 招生专业目录-专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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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目录
附件: 招生专业目录-学术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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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说明
学校名称: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单位代码:11415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政编码:100083 电 话: 010-82322323 联 系 人:研招办 一、招生计划   2016年我校计划招收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约1800余名。我校研究生学习年限为二至三年。欢迎全国各用人单位与我校联系定向培养招生事宜。 二、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学术型研究生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016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16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辅修过所报专业本科的主干课程3-5门(需加盖辅修学校教务处的公章);   (4)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 除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院本科学历外,其余的党校本科学历不能报考; (6) 在境外获得的学历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7)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8)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并在录取前先办理原就读学校的退学手续。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2.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4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5年或5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同等学力,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辅修过所报专业本科的主干课程3-5门(需加盖辅修学校教务处的公章);   3.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三)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一)中的第1、2、4各项的要求。   2. 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优秀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可参加我校为在职人员组织的单独入学考试。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原则上录取为原单位定向培养研究生。 3.招收专业说明:人文经管学院、外国语学院、思政学院可以招收学术型单独考试生,其他学院只招专业学位单独考试生。 报考单独考试的考生需填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单独考试资格审查表》(此表可进我校研究生院主页下载)并经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报考。单考生必须选择我校报考点报名考试。 报名材料(资格审查表,两份专家推荐书)于2015年10月28日前寄送至研招办。   (四)报名参加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全国统一招收硕士研究生考试的考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毕业后保证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区、市、兵团)就业。   3.考生的学历要求与(一)中的3相同。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五)推荐免试   推荐免试生必须是经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我校复试并被接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生报考专业必须与复试拟录取专业一致。具体要求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办法》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关于接收2016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通知》。 三、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一)网上报名   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   2.报名采取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和现场照相相结合的方式。所有报考人员都必须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进行报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报名号到报名点照相。网报时间2015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预报名时间为2015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3.网上报名时需按照规定选择报名点:   在京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及报考单独考试的考生必须选择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报名点(报名点代码1165)报名,在外埠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须选择推荐学校或当地(省、市)招办指定的就近报名点报名,按照报名点的要求照相。   4.考生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确定复试分数线后,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余缺信息并根据自己的成绩再填报调剂志愿。   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9.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10.请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填写正确的个人信息,认真核对网上提交的内容,正确选择报考学院、专业及研究方向。考生须牢记网上报名生成的报名号和密码,如因提交信息有误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11.考生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   (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2015年11月9日-12日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   2.考生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3.在2016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4.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5.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6.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7.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网上学历(学籍)校验未通过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否则不得准予考试。 四、考生资格审查   报考资格审查在复试阶段进行,考生来校参加复试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应届本科生提供完整注册后的学生证;往届本科毕业生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学位证书者一并提供);同等学力考生提供专科毕业证书、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辅修过所报专业本科的主干课程3-5门的成绩单(需加盖辅修学校教务处的公章)。对不符合报考资格者,不予复试。   以应届本科生资格报考的考生,录取后需在入学报到时提供本人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五、考试   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一)初试   (1)初试日期和时间:2015年12月26日-27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2)初试科目   1、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2、外国语;   3、统考数学或业务课一;   4、业务课二。   5、我校初试科目中有以下全国统考和联考科目,全国统考和联考科目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制定。   全国统考和联考科目:101-思想政治理论、199-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201-英语一、202-俄语、203-日语、204英语二、301-数学一、302-数学二、303-数学三、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除以上科目外,其他科目均由我校自行组织命题。 我校各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二)复试   1. 复试时间:一般在4月初至中旬。具体时间届时将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站公布。   2. 复试内容:一般包括外国语听力、口语测试和综合复试。综合复试将采取面试+专业知识综合笔试方式。复试主要考察考生的专业基础知识、综合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3. 复试比例及权重:实行差额复试,复试人数一般为招生人数的120%左右。初试、复试权重等由各院系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及实际生源情况在复试前确定并公布。   4. 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及跨专业报考考生,在复试时需加试两门所报考专业本科主干课程。   5. 复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六、体检   复试时考生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体检,具体时间、地点、要求等在复试前见我校研究生招生网站通知。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七、学习年限 硕士生正常学习年限为2-3年,其中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至一年半。符合条件的硕士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八、学费和奖助学金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凡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均须缴纳学费,我校按照北京市发改委、教委、财政局审批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具体学费标准为:学术型硕士研究生:0.8万元/生·年,总学费共2.4万元,专业学位硕士除工商管理硕士(2.6/3.6万元/生·年,总学费共7.8/10.8万元)和公共管理硕士(1.5万元/生·年,总学费4.5万元)外,其他专业都是0.8万元/生·年,共2.4万元。   同时,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水平及待遇标准,我校将大幅度提升奖助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多元奖助,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专业奖学金、研究生科技创新扶持奖励基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具体实施办法参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地大京发〔2012〕115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地大京发〔2014〕2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地大京发〔2014〕1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科技创新扶持奖励基金管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09〕3号)。 九、公派留学和硕博贯通培养   1.我校自2007年起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在学校重点建设的学科领域,每年选拔约40-50名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和联合培养。有关公派留学详情请登陆我校研究生院主页在“研究生培养”栏目中查询。 2.学习成绩优秀、科研能力突出的学术型硕士生,可以在一年级期间申请硕博贯通培养。 十、招生信息、咨询及联系方式    1.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均在网上发布。招生专业目录、报名公告、复试名单、拟录取名单等均可在研究生院主页上查询。   2.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不提供往年考研试题,不出售参考书或办理邮购业务。 3.有关我校研究生招生的其他相关事宜,欢迎登陆中国地质大学网站http://www.cugb.edu.cn 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院招生网站、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中国教育在线网http://www.eol.cn中国考研网(www.cnky.org)中国教育招生网(www.zgzsw.cn)查询。 4.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82322323(含传真);研招办E-mail: yzb@cugb.edu.cn;办公地点:综合办公楼410室;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83。 招生学院联系方式 院系代码 院系名称 办公电话(区号010) 联系人 301 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 82322002 贾老师 302 工程技术学院 82323559 朱老师 303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82322972 宋老师 304 信息工程学院 82323183 宋老师 305 水资源与环境学院 82322281 夏老师 306 能源学院 82322754 刘老师 307 人文经管学院 82322518 漆老师(学术型) 82322190 王老师(专业型) 308 外国语学院 82322423 胡老师 309 珠宝学院 82322227 孟老师 310 地球物理与信息技术学院 82321889 李老师 311 海洋学院 82322162 黄老师 312 土地科学技术学院 82321807 余老师 314 体育部 82321290 杨老师 318 思想政治教育学院 82323976 李老师 319 数理学院 82323426 肖老师 501 科学研究院 82321983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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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目录
附件: 2016博招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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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说明
  学校概况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是教育部直属的以地质、资源、环境、地学工程技术为主要特色,理、工、文、管、经、法、哲、农、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国重点大学,是我国最早建有研究生院的33所高校之一,也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和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的大学。学校的前身是195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天津大学和唐山铁道学院等院校的地质系(科)合并组建的北京地质学院。1987年经国家教委批准,学校更名为中国地质大学,在京、汉两地独立办学,分别称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名师荟萃,桃李芳菲。在63年的办学历史中,学校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了大批道德高尚,业务精湛的优秀人才,成为我国培养地学人才的摇篮和进行地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国内地学教育的排头兵和国际地学界的知名学府。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高校云集、学术氛围浓厚的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的学院路。学校在中外驰名的“北京猿人之家”周口店和避暑胜地北戴河建有条件良好的教学实习基地。   学校现有中国科学院院士10人,俄罗斯外籍院士5人,“千人计划”入选者4人,长江学者5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9人,全国优秀教师2人,全国高等学校教学名师1人,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15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得者25人,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北京市优秀教学团队7个。目前学校设有17个教学单位,现有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13个,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37个,工程硕士(含19个领域)、MBA、MPA、会计硕士、资产评估硕士、法学硕士、艺术硕士、翻译硕士、教育硕士及体育硕士等10个专业学位授权点,12个博士后流动站。学校现有2个国家一级重点学科(涵盖8个国家二级重点学科),16个省部级重点学科,是全国唯一一所同时具有地质理科和地质工科两个国家一级重点学科的高校。   学校拥有2个国家重点实验室,3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4个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5个北京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个北京市重点实验室,4个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学校还初步建成由科技部资助的国家化石与岩矿标本库,拥有10项国家甲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地质灾害评估、设计和监理甲级资质证书、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证书和全国土地利用规划机构甲级资质证书。   学校与北京大学共同组建北京大学地学研究中心,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共同组建油气资源勘查评价研究中心,是中国人民警察部队后备警官培训基地。学校还与国内地质、石油、煤炭、冶金、水电、化工、城建、交通、地震等10多个行业的百余家科研或生产单位建立了教学及科研协作关系。学校长期坚持走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道路,与国内近40家大中型企业签署了全面、长期、战略性合作协议。学校重视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美、俄、法、德、日、韩等30多个国家的90余所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同40多个国际学术组织建立了经常性联系,有70多人参加了国际学术组织并担任职务,每年聘请外国专家达200余人次。学校主办并公开发行的刊物有《地学前缘》、《现代地质》、《资源与产业》、《中国地质教育》、《GEOSCIENCE FRONTIERS》。   面向未来,学校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特色加精品”办学理念,扎实推进“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人才培养目标,为把学校建设成地球科学领域世界一流大学努力奋斗! 招生学院联系方式 学院代码 学院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人 301 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 010—82322002 周老师 302 工程技术学院 010—82323559 朱老师 303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010—82322972 宋老师 304 信息工程学院 010—82323183 宋老师 305 水资源与环境学院 010—82322281 夏老师 306 能源学院 010—82322754 刘老师 307 人文经管学院 010—82322518 漆老师 309 珠宝学院 010—82322227 孟老师 310 地球物理与信息技术学院 010—82321889 李老师 311 海洋学院 010—82322162 黄老师 312 土地科学技术学院 010—82321807 余老师 318 马克思主义学院 010—82323976 李老师 501 科学研究院 010—82321983 张老师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说明 学校名称: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单位代码:11415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政编码:100083 电 话: 010-82322323 联 系 人:研招办   一、招生方式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为:普通招考和硕博贯通两种。   1.普通招考:指我校面向所有符合报考条件(见二)的人员进行公开招考选拔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方式。   2.硕博贯通:指我校从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且成绩优秀,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我校在读硕士研究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拟按硕博贯通方式选拔的学生需根据我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通过我校组织的硕博贯通式博士生培养方式的考核和复试,被录取后方可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应届硕士毕业生不含在职专业硕士)、已获硕士学位人员、已获专业硕士学位人员、境外硕士学位获得者(学位证书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已获博士学位人员。   同等学力考生应符合以下报考条件:   (1)获得学士学位6年或6年以上(即在2010年9月1日之前取得学士学位者)。   (2)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3)已修完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硕士阶段主干课程且成绩合格(须提供加盖研究生培养部门公章的成绩单)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4)在专业技术方面工作业绩突出:   ①近3年内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与所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学术论文二篇或二篇以上;或   ②作为负责人或主要骨干完成科研项目或工程设计、勘查项目,并获两项或两项以上局级以上三等或三等以上奖;或   ③获得省、部级以上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技成果奖励(排名前5名)。   资格审查时须交验获奖证书(证明)原件、论文原文。   3.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   4.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5.拟报考定向的考生以及现在履行合同服务年限内的在职人员考生,须征得单位同意方可报考。考生与定向单位或所在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的纠纷而造成不能调档、复试、录取的后果,招生单位不负责任。   6.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7.以硕博贯通方式报考博士生的基本条件是:除满足上述第1、3、4、5条规定外,考生应已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优秀,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 三、招生计划   我校2016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只有春季一次,计划招收博士研究生约370名。导师名下暂不列招生人数,视当年报考情况而定。 四、报名办法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报名   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资格复审将在复试前进行,资格审查中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复试和录取,由报考条件不符造成的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报名采取网上提交报考信息、网上交费和现场确认(照相)相结合的方式。所有报考人员都必须登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院网站http://www.cugb.edu.cn/graduate.action,查询报考须知、了解报考程序并按照网报具体要求及流程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1月10日—2016年3月10日。报名费每人200元(网报成功后缴费)。   (二)现场确认(照相、资格初审)和准考证发放   考生网上报名及缴费成功后,考生本人须在2016年3月23日-3月24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来我校现场确认照相,并领取准考证(现场确认地点及所需携带的有关证件材料届时关注研究生院招生网页)。请大家按规定时间前来现场确认并领取准考证,逾期不予办理。   (三)提交材料   网报成功后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将纸介材料送交(寄)至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综合办公楼410室)。送交(寄)报名材料起止时间:2016年3月1日-3月11日(以当地邮戳为准,只接收EMS),逾期不予受理。   考生必须按要求提交以下书面报考材料:(书面报考材料中的相关内容必须与网上信息一致。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者,我校将取消其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考生本人承担)。   1.报考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该表“单位意见”一栏必须由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主管研究生就业的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注明是否“定向”培养。   2.政审表。   3.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信,推荐人电话、单位、职称须填写清晰、完整,推荐人须亲笔签名。(以上1、2、3项可从研究生院网站或报名网站下载)   4.硕士生成绩单:①应届生和同等学力的硕士生课程学习成绩需提供所在学校研究生培养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成绩单原件,应届生还应提交完整注册后的学生证复印件。②往届研究生可用加盖考生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考生《在校学习成绩单》”。   5.所有考生均须提供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境外硕士学位获得者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所有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xlcx/)学历查询处无法查证学历信息的考生,必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的复印件。   6.以同等学力报考者还应提交①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②近3年内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与所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学术论文二篇及以上的论文复印件;或作为负责人或主要骨干完成科研项目或工程设计、勘查项目,并获两项或两项以上局级以上三等或三等以上奖励证书复印件;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技成果奖励(排名前五名)复印件。 五、考试   考试包括初试和复试   (一)初试   初试科目:1.外国语   2.两门业务课   3.政治理论课:(同等学力加试科目)   初试时间:2016年3月26日—3月27日   初试地点: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二)复试   1.初试后符合我校复试条件者,在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安排下由各学院通知具体复试时间、地点及方式。   2.以同等学力及跨专业报考的博士生,复试时还须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主干课程,专业课笔试成绩不及格不予录取。   3.报考资格复审在复试阶段进行。请考生携带以下资料:   1)考生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2)已获硕士学位考生核验硕士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应届硕士生核验完整注册后的学生证原件及本科毕业证、学位证书原件(应届生被录取后,如在入学报到时不能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将被取消入学资格);境外硕士学位获得者核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原件。   3)以同等学力报考者核验学历、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原件;相关科技成果奖励证书原件。   4)所有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xlcx/)学历查询处无法查到学历信息的考生,必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原件,否则不予录取。 六、录取   根据初试和复试成绩,综合考虑考生的科研能力和工作业绩等,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七、学校奖助学金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凡被我校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均须缴纳学费,我校按照北京市发改委、教委、财政局审批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具体学费标准为:10000.00元/生·年,总学费共:30000.00元。   同时,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水平及待遇标准,我校将大幅度提升奖助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多元奖助,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专业奖学金、研究生科技创新扶持奖励基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具体实施办法参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地大京发〔2012〕115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地大京发〔2014〕2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地大京发〔2014〕1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科技创新扶持奖励基金管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09〕3号)。 八、其它   1.我校2007年起开始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在学校重点学科领域每年选拔几十名学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进行联合培养,详情请登陆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在“研究生培养”栏目中查询。 2.博士生体检在复试时进行,不符合规定体检标准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3.录取为定向的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不转工资关系,不转户口及人事关系,享受原单位工资及福利待遇。   4.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概不办理邮购复习参考书、历年考试试题等事宜。不指定参考书目,请自行选择相关书目学习或向报考专业所在学院咨询。 5.目录中加“**”的导师只限招收一名博士研究生。   6.目录中加“☆”的导师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7.目录中加“★”的专业为我校自主设置专业。   8.目录中加“◇”的导师为科学研究院导师。   9.我校研究生招生的有关信息均在第一时间通过我校研究生院招生栏目网站发布,请考生随时关注。 九、通讯地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综合办公楼410   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 编: 100083 联系电话: 010-82322323(含传真) 学校网址: http://www.cugb.edu.cn 研招办E-mail: yzb@cugb.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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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6年博士生入学考试考前公告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6年博士生入学考试考前公告 一、考生注意事项   1、请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违反考场规则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刑法修正案(九)》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2、考试时间:2016年3月26日: 8:30-11:30, 14:00-17:00   3月27日: 8:30-11:30, 14:00-15:30   3、2016年3月25日晚19:00起,综合教学楼全部封闭。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4、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5、考生不得携带手机、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如发现携带,无论开机与否一律按考试违规处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已触犯《刑法》,将受到法律制裁。   6、本考点考试过程中全部考场启用“高清视频音频监控系统”,使用 “第二代身份证鉴别仪”等设备监测考场环境,对于疑似违纪考生,监考或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其它考生答题的情况下,有权对疑似考生进行询问、质疑和留取影像等资料。请考生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违反考场规则将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7、考生休息室设在教4-101,每天11:30-13:30开放 。   8、考点办公室设在综合教学楼-101。 二、考风考纪教育公告   1、考生应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考试法规和考试纪律,珍惜个人名誉。   2、不要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以免上当受骗。   3、严厉打击参与“枪手”替考活动的行为。   4、严厉打击使用电子通讯作弊工具的行为。 5、考生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将其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严重作弊的在职考生,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已触犯《刑法》,将受到法律制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考场规则   1、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   2、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3、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生在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遇试卷、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5、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6、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的笔。   7、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8、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停笔。   9、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四、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违规类型及处理办法 违规行为类型及代码 处理办法 □5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5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的; □5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6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6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的; □67.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的; □6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7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7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7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7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7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8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8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8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8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85.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76.组织团伙作弊的; □77.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78.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79.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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