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6-10-26          阅读:2次

中地大京发[2026]104号

(2026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旨在帮助我校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分类

第三条  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助学贷款。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指学生通过学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通过国家开发银行或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指定的地方合作银行指定渠道向相关银行提出申请;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通过经办银行指定渠道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条件以学生生源地所在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与相关经办银行通知要求为准。

第八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研究生。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刻苦,品德优良,能正常完成学业。

(六)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七)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5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为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70个基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本人支付。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由县(市、区)级学生 资助管理机构与相关经办银行完成。学生在申请学年到校后,提交相关贷款受理证明或其他贷款申请相关材料,学校在规定时间内为学生办理相关回执录入或鉴定盖章事宜,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由学校录入,其他银行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由学生本人完成。

第十三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审批由学校与经办银行完成。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本科生和研究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办工作,对当年提交申请学生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经办银行审批。

第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将由经办银行将贷款汇至学校指定账户,财务处依据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单抵交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扣除学费和住宿费后的余款退还到学生银行账户。若贷款不足以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由学生本人另行缴纳。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如汇至学生本人账户的,学生应在收到贷款后及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章  还款、继续贴息和征信

第十五条  在贷款期间转学的贷款学生,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方予办理其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院应及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获知后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贷款学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规定学制期满前,校园地助学贷款学生应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完成还款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与经办银行签订继续贴息协议,经办银行确认后,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银行提供书面证明,经办银行确认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应严格履行信息采集和上报责任。经办银行经借款学生书面授权使用借款学生的个人征信信息,无需再次告知借款学生;对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依法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借款学生的不良信息。

第七章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贷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中地大京发〔2016〕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