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10-26          阅读:0次

中地大京发[2026]103号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达孜区德庆镇不符合外,其他区域均符合要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属于“艰苦边远地区”;我国海域各类岛屿属于“艰苦边远地区”。

老工业基地是指辽宁鞍山、抚顺、本溪、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大连瓦房店市;上海闵行区;江苏徐州、常州、镇江;山东淄博、枣庄;广东韶关、茂名。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每位本科毕业生最高不超过20000元,每位研究生毕业生最高不超过25000元。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20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20000元的,按照每学年20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研究生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25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25000元的,按照每学年25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33%、34%,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按学校通知要求在毕业当年规定时间在“央属高校基层就业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学院和学校按照相关规定逐级审核学生申报材料。

(三)财务处对毕业生本人实际交纳的学费进行核实。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全国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结果,将补偿代偿名单报财务处进行资金发放。

在任一级审核未通过的学生均可在次年提出复核。

第十一条  学院需在每年规定时间内组织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进行在职在岗确认工作。

毕业生所在学院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定期联系制度。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院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学院和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中地大京发〔2016〕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