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13          阅读:270

(中地大京发【2017】7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予以合理的处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处理,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视情况分别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根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理:

1、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者;

2、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

3、联络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者;

4、曾经违纪经教育不改又重犯者;

5、违纪主观恶意较大者;

6、威胁、利诱或打击报复者;

7、其它应予从重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情节特别轻微者;

2、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学校违纪处理工作者;

3、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4、其它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受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或其它行政执法部门处罚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受拘留以下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有损大学生和学校形象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有滋扰、侮辱、诽谤、偷窥、猥亵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传看、传阅、复制、传播、出租、制作淫秽书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健康娱乐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学生宿舍异性同宿、公共场所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提供条件、

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资较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吸毒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盗窃、诈骗或以其它非法方式侵犯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

按以下规定处理:

1、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定罪标准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作案价值在定罪标准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权益者,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破坏消防设施、擅自修改、涂抹或移动消防标志,谎报险情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或具有放射性物品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损坏、移动交通标志或设施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破坏水电设施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破坏校园公共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损毁图书馆、阅览室书籍、报刊、杂志等资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实验或实习操作规程以及社会实践要求的,给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造成损害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破坏纪念碑、名人雕像等学校标志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扰乱校园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酗酒、哄闹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引起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参加活动故意拥挤、起哄未造成事故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煽动、组织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妨碍老师或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处分;具有威胁报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未按规定擅自以社团协会名义开展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未经审批擅自举行跨校活动、非法游行或集会的组织者及发挥重要作用或不良影响的参加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非法出版、散发、传播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的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具有人身攻击、内容反动或造谣惑众等情节且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乱涂、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其它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9、参与非法组织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活动组织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编制传播破坏性、欺诈性信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1、不尊重他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2、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3、在校内宿舍、教室、图书馆等禁烟区抽烟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非法经营或其它侵犯公私权益者,除依法上缴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外,

按以下规定处理:

1、擅自举办募捐、非法经商活动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酬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其它有关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他人科技成果或自己职务技术成果者, 经有关单位估价后,比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进行处理;

4、剽窃他人智力成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泄露学校科技成果、他人科技成果或自己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有关指标、资料等技术秘密,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

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3、制造噪音,给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4、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饲养宠物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6、其他扰乱学校宿舍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违纪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盗窃或骗取财产、服务及有价值的数据者,比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进行处理;

2、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篡改、删除、增加或其它攻击集体或他人数据库、应用程序以及其它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制造、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盗用他人IP 地址或帐号,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其它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违纪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对利用网络违纪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视情节轻重网络管理部门将停止一定期限的网络服务。

第十八条 对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寻衅滋事、挑起事端但未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先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3、打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打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受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为打人提供凶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预谋策划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动手打人或打架若出现一方或双方身体遭受伤害情形的,除纪律处分外,应对被害人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赔偿;受害人或其他有过错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十九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相近条款处理。


(一)调查取证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违纪事件发生后,各学院或相应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学校根据违纪事件的种类与性质确定负责调查取证的主管部门。凡涉及国家安全、校园治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涉及日常行为管理与思想品德性质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调查;涉及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等有关场所使用规定的,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涉及违反网络管理使用规定的,由网络管理部门负责调查。

学校调查主管部门有权责成相关学院或部门参与调查取证工作并提供有关调查材料。

对于性质种类复杂的违纪行为,应根据性质的轻重情况来确定相应的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其他部门应积极协助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对违纪调查发生争议的, 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主管校领导决定。

一般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在 7 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需延长的,应经过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注意保护被调查人员的隐私和相关权益。调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调查应首先了解事件发生的事由、时间、地点、场所等基本情况,要特别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因果关系、情节和是否有危害及危害程度进行认真调查询问。

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员应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二十五条 学院、有关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注意收集证据,注明证据的来源和出处,并注意证据的保存。


(二)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或其他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后,认为有可能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第二十七条 负责违纪事件调查的学院、部门在调查完毕后应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报送如下材料:

1、当事人本人签字的陈述材料;

2、当事人签名的检讨书;

3、证据材料;

4、学院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处理建议;

5、有关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关部门应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处分的审批程序:

1、给予学生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由学院、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建议,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决定,主管校领导签发;

2、给予学生留校察看的,由学院、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决定并签发;

3、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由学院、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主管校领导签发,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1、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2、认定的违纪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4、被处分学生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决定单位的印章及决定日期;

6、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和严重警告设置 6 个月的处分期, 记过和留校察看设置 12 个月的处分期。

处分期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提出申诉且处分发生变化的,除免予处分外,处分期仍自原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按新处分决定执行。

记过以下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没有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自动解除。留校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表现良好者,期满后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良者或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留校察看,由本人提出申请,班委会、辅导员、学院学工组提出意见, 报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提请主管校领导决定。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听 证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应书面告知学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力。学生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在学校告知后 3 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的要求;在规定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四条 听证会依照下列要求进行:

1、学校应当在听证的 3 日前,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的学生,由拟被处分的学生在通知送达回证上签字;

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3、听证由学校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并在听证会召开前提交委托授权书;

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分的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6、当事人应遵守会场纪律,尊重听证主持人;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8、听证结束后,学校根据听证笔录,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


(四)送 达

第三十五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学生行为管理细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公布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说“以上”“以下”的处分,均包括本级的处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涉及违反学业学习纪律行为的,分别由研究生院、教务处根据《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10〕61  号)同时废止。已按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