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学生突发情况应急援助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01 阅读:0次
中地大京发〔2024〕100号
为助力教育事业发展,传承爱与责任,我校1959届校友、退休教师濮长萱之女濮天缨女士向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1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设立“援心筑梦 爱行北地”基金项目,用于学生突发情况的应急援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突发情况应急援助工作,减轻学生因突发情况致困的经济负担,帮助学生安心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突发情况应急援助基金(以下简称“学生应急援助基金”)主要用于帮助罹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伤害等突发情况的我校在籍学生,给予学生本人经济上的救助与帮扶。
第三条 学生应急援助基金的经费来源为基金会“援心筑梦 爱行北地”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应急援助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校友与社会合作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改学生应急援助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等;
(二)组织实施本基金的申请、审核、发放等具体事务;
(三)协调和处理本基金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三章 援助范围和援助标准
第六条 援助范围
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罹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伤害等突发情况的我校在籍学生。
(一)学生罹患重大疾病或特殊疾病,除去医疗保险等报销费用后,对个人自负部分中的合规医疗费,给予一定应急援助。
(二)在读期间发生的其他紧急意外情况。
(三)以下所列情况,不在基金使用范围之内:
1.与所患疾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用等;
2.通过司法、商业保险途径已裁决赔偿的大病、重病或意外伤害、伤亡等;
3.被资助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4.被资助人因打架斗殴、犯罪等违法违纪行为而发生致伤、致病的行为;
5.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应使用的情况。
第七条 援助标准
(一)同一年度,医疗费用自负部分1-10万元(含)的,给予学生应急援助资金比例为10%。
(二)同一年度,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过10万元的,可视学生特殊情况提高应急援资金比例,具体金额由评审委员会商基金会决定。
(三)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由评审委员会商基金会决定应急援助资金额度。
第四章 申请流程及审批
第八条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生因病或事故等情况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辅导员可代为办理申请手续),提供相关医疗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学院组织初审,确认申请人的受助资格。
第九条 学院确认学生受助资格后,形成申请报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院提交的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援助标准确定对申请人的援助额度,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二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按照评审委员会确定额度向学生及时发放援助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