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征兵工作实施办法》(中地大京党发〔2022〕39号)
发布时间:2022-04-15 阅读:0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落实国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我校征兵工作,鼓励在校大学生和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实施兵役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国防动员部和教育部2016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军动[2016]4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研究生院、教务处、财务处、各学院和后勤集团等单位组成。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武装部,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党委武装部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学院学工组。
第三章 任务分配
第四条 根据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确保责任明晰、人员到位、工作落实。
(一)党委武装部是学生应征入伍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征兵工作方案;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咨询,组织体检、政审、慰问、奖励等日常工作;负责与上级武装部等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应征入伍学生的管理。
(二)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办理学生入伍后的学费补偿、代偿,学生复学后的学费减免,以及奖助学金发放工作;协助党委武装部开展政策宣传、政审等工作。
(三)研究生院、教务处是入伍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学生入伍和复学的学籍管理、转专业和推荐免试研究生等工作。
(四)后勤集团负责入伍及退伍学生宿舍安排与管理。
(五)各学院负责开展学院内入伍政策宣传、入伍动员,并协助党委武装部做好入伍学生校内政审、慰问和日常学习生活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优待、复学与安置
第五条 在校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由学生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尽快为其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条 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如遇学生培养方案或所选课程学分调整,学生复学后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七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安排复学。
第八条 在校生退役后一般应回原专业复学。如原所学专业因学校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
第九条 如因个人原因申请转专业的,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降一级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
第十条 在校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体育课,三门课均按优秀计入成绩。如学生入伍前已获得以上三门课成绩,同样均按照优秀计入成绩。
第十一条 退伍复学后(包括本校本科退伍的研究生)享受校级奖学金的,提高一个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第十二条 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应征入伍退役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在服役期间获得两次“优秀士兵”称号或获得一个“三等功”,且满足学校常规推免基本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推免指标单列。党委武装部协同各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拟推免名单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 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有意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按教育部“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规定执行。在校学生在入伍服役期间考入军事院校后,须回我校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五条 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对学习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科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第十六条 在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十七条 学校征兵工作所需的基本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征集任务情况,列入学校征兵经费预算,确保本校征兵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八条 在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由征兵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做好我校在役士兵的跟踪教育、教育培训、管理与服务工作,定期与在役士兵及其家长、有关部队沟通联系,适时进行走访和慰问,跟踪掌握动态情况,关心其思想、工作、生活和成长,维护其合法权益,鼓励其在部队建功立业。建立健全在役士兵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档案,及时整理上报本校在役士兵先进典型事迹材料。
第十九条 建立征兵组织工作激励机制,对于征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和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武装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