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科生军事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16          阅读:215

中地大京发〔2020〕1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增强学生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和忧患危机意识,提高学生综合国防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教体艺〔2007〕7号)、《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教艺体〔2019〕1号)、《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建设标准》(教艺体〔2019〕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事课,由《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两部分组成,是我校中国籍全日制本科生的必修课程,纳入学校人才培养体系,列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条  军事课要以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遵循,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强军目标根本要求,着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提升学生国防意识和军事素养为重点,为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建设国防后备力量服务。

第四条  军事课的课程目标,是让大学生了解掌握军事基础知识和基本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和忧患危机意识,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提高学生综合国防素质。

第五条  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完成36学时的军事理论课学习,经考试成绩合格记2学分;必须接受2-3周(不少于14天112学时)的基本军事技能训练,经考核成绩合格记2学分。

第六条  军事课要严格按纲施教、施训和考核,严禁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调减、占用教学、训练内容和时数。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军事课课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军事课实施办法,配备军事课教师,加强军事课教材建设,统筹领导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武装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有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教务处、财务处、后勤集团、校医院、团委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武装部,主要负责军事课方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沟通协调和条件保障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党委武装部部长兼任。

第三章  军事理论课

第八条  军事理论课教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国防、国家安全、军事思想、现代战争和信息化装备等知识,旨在教育引导大学生理解国防内涵和国防历史,增强国防意识;正确把握和认识国家安全的内涵,增强学生保密意识和忧患意识;了解现代战争和信息化装备发展情况,激发学生学习高科技的积极性,为国防科研奠定人才基础。

第九条  军事理论课教学由学校配备的专职军事教师、聘任的兼职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共同承担。军事课教师必须在政治上从严要求,努力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军事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开创军事课教学科研工作新局面。

第十条  学校军事课课程建设领导小组应当选用优质教材进行军事课教学,确保教材的政策性、权威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  坚持课堂教学和教师面授在军事课教学中的主渠道作用,重视信息技术和慕课、微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课程在教学中的应用和管理,严禁以集中讲座等形式替代课堂教学。

第十二条  军事理论课的考核方式为考试,按百分制计分。考试不及格者,随下一年级参加补考。

第四章  军事技能训练

第十三条  军事技能训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条令教育与训练、射击与战术训练、防卫技能与战时防护训练、战备基础与应用训练,旨在教育引导大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养成良好的军事素养,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培养学生令行禁止、团结奋进、顽强拼搏的过硬作风;提高学生的战斗素养和安全防护能力,培养学生分析判断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升综合军事素质。

第十四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工作。军队应完善派遣军官制度,按计划派出承训力量,军地双方共同完成军事课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学校在军事技能训练期间成立学生军训团,下编军训营和军训连。军训团在军事技能训练期间成立团部,成员由承训部队、军训基地和学校三方人员组成,其中团长由承训部队领导担任,政委由学校党委武装部部长担任。军训营的营长由承训部队干部骨干担任,教导员由学校委派,一般由各学院派出的带队老师担任。军训连的连长由承训部队士兵担任,指导员由学校从参训学生中选任,一般由学生干部担任。

第十六条  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技能训练;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学生,本人自愿参加军事技能训练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参加。

第十七条  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军事技能训练的学生,按国家发布的学籍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本学年军事技能训练,应于训练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暂缓军事技能训练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党委武装部批准,转下一年级补训。未经学校批准不参加军事技能训练的学生,不得补训。

第十九条  军事技能训练考核由学校和承训教官共同组织实施,成绩分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根据学生参训时间、现实表现、掌握程度综合评定。军事技能训练总评成绩不及格者,按规定随下一年级学生重训。

第二十条  学生在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军事化管理,认真遵守北京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制定的《学生军训守则》。

第二十一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不准戴耳环、项链、戒指等饰品,男生不准留长发。

第二十二条  军事技能训练为封闭训练。训练期间禁止探望,参训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应逐级请示,由学校军事课课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外出。外出归队后应当及时销假。

第二十三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学生须严格遵守军训团纪律要求和学校规章制度。凡违反纪律者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病假、事假累计5天者,停训送回学校,按规定转下一年级重训。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是否停训由校学生军事课课程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五章  军事课条件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课所需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合理确定人均经费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军事课教学的组织保障、经费保障、训练场地保障。军用装备器材由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保障;军民通用装备器材由学校保障,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和学校经费保障范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制定安全计划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严防在军事技能训练、实弹射击、交通运输、饮食卫生等方面发生事故。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意外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科生学生军训管理规定》(中地大京发〔2018〕6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