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6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7-07-28          阅读:249

地大京发〔2017〕8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支持研究生全身心地投入学术研究,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20号)文件精神,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资助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发放助学金,在校学习时间少于其年限的,按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发放,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年限的,按规定学制发放;

(五)按学校规定报到和注册;

(六)人事档案已转入学校。

第三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每年按10个月发放(其中7月、8月不发放)。人事档案后转入我校的研究生,自转入当月起享受助学金,不补发未转入人事档案期间的助学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报财经处,由财经处按月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六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校学习时间少于其年限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地大京发〔2014〕2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