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实施细则(2016年7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6-07-05          阅读:111

地大京发〔2016〕67号

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教育资助政策。

一、资助内容

1、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其他资助。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补助,其他资助按学校规定的奖励资助执行。

2、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学校规定的学费收取标准执行。本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二、资助流程

1、学生申请。符合学费资助条件的学生,自愿向学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如实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详见附表1)相关信息,确认所填信息准确无误后将申请表、退役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提交至所属学院学工组。

2、材料审核。在开学10个工作日内,各学院对提出申请的学生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表报送至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在接到报送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然后报送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3、材料报送。经各部门审核后,学生工作处将汇总的《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初审名单表》(见附表2,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学生填写的《申请表》(纸质版)按规定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批复。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我校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复后,资金下拨至学校财务处,用于缴纳学生学费。

每年新生入学教育期间,各学院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学生的身份核实等基础性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有关申报工作,以确保退役士兵学生较好地融入大学生活,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三、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实施细则(中地大京发〔2013〕107号)同时废止。



附表如下:

附表1:普通高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docx

附表2: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初审名单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