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我校学生办理2016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0 阅读:0次
各学院、各位同学: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和《关于做好本市城镇居民参保缴费与社保卡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53号)精神,做出如下通知。
一、参保范围
凡在我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不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应当办理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按自然年度)160元,此次缴费为2016年度的保险费。
三、保障待遇
门(急)诊医疗费用:650元以上报销50%,一年最高支付2000元。参保人员缴费一年以上且继续连续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住院医疗费用:学生儿童650元以上报销70%,一年最高支付17万元。
大病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后,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加5万元以内的再报销50%,超过5万元的再报销60%,上不封顶。
四、就医结算
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院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需要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现金支付给医疗机构;应由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五、参保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新参保人应提供:
1、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份(正面纵向复印在一张A4纸上,如下图);因故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需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格式见右)。
2、《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不需贴照片);
3、由专业照相馆拍摄或加洗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标准证件照(白底、露五官、无划痕的照片,背面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姓名,签字笔会污损照片);
4、现金160元。
(二)曾经参保者应提供:
1、现金160元;
2、社保卡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一)各学院收集参保学生的相关材料,并填写《2016年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汇总表》,表中新参保名单在前,续保名单在后,每个人的材料按名单顺序排放。请于10月23日下午5点之前将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工作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录入系统。完毕后上交区社保中心。
(三)区社保中心审核,完毕后将收据返回学校。学生工作处再将收据返还各学院,之后返还参保学生。
(四)区社保中心将新参保学生的社保卡发到学校,学生工作处将社保卡发给各学院,由各学院将社保卡发给新参保学生。
七、注意事项:
(一)参保学生需为无医疗保障学生,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不需要办理。
(二)所有非公费医疗研究生均应当(自愿)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请通知到位,如有自费研究生不愿参保,应签字确认(见附件《参加2016年度北京市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知会确认书》)。如本人不在北京,参保手续由辅导员代办;如本人不在北京并不愿参保,则由通知人代为签字确认。
联系人:荣老师
电话:82323352
可进入北京市劳动保障网(www.bjld.gov.cn)、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www.hdlsj.gov.cn)上了解关于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
学生工作处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