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学研究院学位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2     作者:    阅读:98


各平台、各实验室:

《科学研究院学位委员会章程》已在20221012日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知悉。


附件:科学研究院学位委员会章程


 科学研究院

20221012


附件:

科学研究院学位委员会章程

2022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章程》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科学研究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科学研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政策和法规,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从热心教育事业、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在岗博士生导师中遴选。 

第四条 根据学院专业特色,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数11人,委员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院学位评定委员设主席人,副主席 3人,秘书1人,由学术办分负责人兼任,负责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退休、离职以及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者,应及时进行调整,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出建议人选,报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履职。

第六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般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经主席提名,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单位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二)对本单位申请博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三)对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核;

(四)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初选;

(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初步决定;

(六)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及学位授予质量进行检查和自我评估;

(七)组织本单位学位论文中期评估、毕业答辩工作;

(八)为学院研究生专业建设、招生录取办法、培养和答辩管理等提供咨询与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 月、月、月和 12 月召开会议,审议学位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或主席会议。 

第九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时,实际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投票表决时,同意票数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含)方为表决通过。 

第十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发扬民主; 

(二)坚持学位授予标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第十一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者应请假。 

第十二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三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章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本人有密切关系人员(包括本人配偶、本人研究生、本人近亲等)的相关事项时,原则上应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科学研究院2022-2025年聘期学位委员会名单(姓氏笔划升序排列)

主席:朱弟成

副主席:刘金高、李国武、韩贵琳

委员:王水炯、王瑞、王瑜、刘盛遨、汤冬杰、陈曦侯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