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18〕149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纵向项目)的结题结账工作和结余资金管理,提高纵向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科金发财〔2018〕8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含)后通过结题、验收的纵向项目的结余资金。

第三条 纵向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原财务账号即终止使用。学校设置新的独立财务账号,管理结余资金后续支出。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须在上级管理部门发布项目结题验收结论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项目材料归档工作,并向科技处提出结余资金后续支出申请(申请书见附件)。

项目负责人未在上述指定时限内提出结余资金后续支出申请的,学校将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结余资金。

第五条 结余资金后续支出须重新编制预算,预算科目不超出原纵向项目规定的直接费用支出科目范围。后续支出用于原有项目的后续研究或新项目预研。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申请使用的结余资金应在上级单位要求经费使用截止之日前两个月使用完毕。逾期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学校予以收回并由科技处统筹安排用于我校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

第七条 项目结余资金2年后未使用完的(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通知要求原渠道退回。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离职,项目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并由科技处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上级管理部门对结余资金的处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16〕116号)停止使用。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纵向项目结余资金后续支出申请书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纵向项目结余资金后续支出申请书.docx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