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术委员会章程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术管理制度和规范,保障教授治学,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履职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建设优良学风。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职工组成。组成人数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总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的党政领导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一半。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权威,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优秀;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能正常履责;

(四)不担任学校主要领导职务。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的方式,根据学校学科、专业构成情况,采取二级单位(学院、研究院)推荐、公开遴选、党委常委会提名等方式产生,经过党委常委会审议、校长聘任的程序;也可采取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直接推荐、党委常委会审议、校长聘任的程序。各二级单位(学院、研究院)的分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推荐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学校也可聘任校外学者为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到五名,由校长提名,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秘书处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设秘书长一名,秘书一名。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由秘书处向学校申报预算和具体执行预算。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 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决定,或者经过全体委员讨论决定,设立科学技术专业委员会、科技咨询专业委员会(智库)、学风建设专业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已经设立的专业委员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和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四)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提交的以下关于学术审核、学术评价等学术事务。

(一)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与学校学术发展相关的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有关科研成果质量、科研人才水平等的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

(四)学校教师职务和岗位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审议修订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组织规程,指导监督各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和执行过程;

(六)学校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相关的事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定学校提交的以下学术事务,可由学术委员会,或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委托科学技术专业委员会牵头完成。

(一)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四)学校提交的涉及学术评价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提交的以下学术事务提出咨询意见,可由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委托科技咨询专业委员会(智库)牵头完成。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研设施、重大科研计划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对外开展重大科研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咨询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委托,对涉及学风建设、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学术不端等提出鉴定意见。可由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委托学风建设专业委员会牵头完成。

(一)根据要求补充完善有关学术争议处理的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二)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全校师生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教育;

(三)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开展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向学校提出撤销当事人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等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学术事务类型,可采取全委会、委员代表会、或由科学技术专业委员会、科技咨询专业委员会(智库)、学风建设专业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牵头的方式完成。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国内外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趋势进行战略研究,对学校科研政策、科研基地、重大项目、高层次人才和成果等进行评审和评估。

(二)科技咨询专业委员会(智库):协同学校相关单位,对学校科学技术发展战略与规划、重大政策的制订和实施等提供咨询建议。

(三)学风建设专业委员会:开展全校教师与学生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教育,建设优良学风,受学校委托开展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可根据议事需要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业委员会或小组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三分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术实力、科研人才培养、科研条件、科研成果等涉及科学研究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可以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领导应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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