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术规范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术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学术腐败,营造公平、健康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推动科研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促进科技进步和学术创新,造就一支求真务实、作风严谨的高素质研究队伍,提升学校在各学科领域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制订本规范。

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精神,主要参考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编写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出版)的内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术规范是指从事学术活动的行为规范,是保证学术活动科学、高效、公正运行的准则。凡从事科学研究的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参加学校承担的科研项目的学生、在学校从事科学研究的访问学者、博士后等研究人员,研究成果署名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或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下属机构的,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三条  遵纪守法,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正确对待各种自然现象,不得参与、支持任何行为的伪科学。

第四条  严谨治学,反对浮躁作风。坚持严肃、严格、严密的科学态度,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不得虚报教学科研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等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在项目设计、数据资料采集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同事、合作者和其他人员对科研工作的直接或间接贡献等方面,必须实事求是。研究人员有责任保证发表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应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第五条  保持科研的公开、公正、公平。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应公开科研过程和结果。对竞争者和合作者做出的贡献给予恰当认同和评价,在评议和评价他人贡献时,必须坚持客观标准,避免主观随意,不得以各种不道德和非法手段阻碍竞争对手的科研工作。

第六条  相互尊重,发扬学术民主。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反对不属实的署名和侵占他人成果。在各种学术评价活动中,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

第七条  以身作则,恪守学术规范。教师和科技工作者要向青年学生积极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传播科学方法。要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第三章  学术规范

第八条  查新和项目申请规范

(一)查新。要求科技工作者对相关研究领域有全面充分的了解,知道已有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查新,明确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调整优化研究工作。

(二)项目申请。在项目申报和接受委托时,必须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选题符合社会实践或学科发展需要。在立项材料中,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科研水平和能力、项目的创新性及学术价值、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预期经济效益或项目目标和所需科研经费等做出客观、真实的反映。在做好以上论证的基础上,写出明确具体的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不得故意隐瞒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禁止故意夸大项目的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禁止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不得在项目申请书中伪造推荐人或合作者的姓名或冒用他人签名,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供职称、简历、获奖证明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的虚假信息,不得抄袭、剽窃他人项目申请书或研究成果,不得伪造、变造科学伦理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不得用已获得资助项目的相同内容进行重复申请,不得违反项目资助单位或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项目实施规范

(一)遵守项目资助单位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不得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对项目人员变动和研究计划、方案等的重大修改,应征得项目资助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应按照项目资助单位的规定及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等书面和电子版材料,不得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伪造的原始记录或相关材料,不得侵占、挪用项目资助经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滥用科研资源,不得用科研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和严重浪费科研资源。若项目负责人与对外委托业务企业存在亲属、利益关联等关系,需提前向科技处报备,并提供企业相关资质证明。

(二)实施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忠实于从观察、记录实验中获得的原始数据,禁止随意对原始数据进行删减取舍,不得为得出某种主观期望的结论而捏造、篡改、拼凑引用资料、研究结果或者实验数据,也不得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给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研究结论。利用统计学方法分析、规整和表述数据时,不得为夸大研究结果的重要性而滥用统计方法,不得有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三)科研协作与学术民主。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研协作。在协作研究中,要相互谦让,互相帮助,顾大局,讲团结,正确对待个人利益的得失。在保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应遵照数据共享、思想共享、理论共享和成果共享的科学公开原则,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讨论,接受学术界检验。在学术交流活动中,要发扬学术民主,尊重和包容不同学术观点,谦虚谨慎,据理说明,以理服人,反对学术霸权。

第十条  引文和注释规范

(一)引文。引用他人成果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成果名称和来源,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成果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学术论文中所使用的他人研究成果,包括观点、结论、数据、公式、表格、图件、程序等必须在正文中标明,并在注释或文后参考文献中注明文献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的,应注明转引出处,不得将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加引证率而将自己(或他人)与本论题不相干的文献列入引文目录。引用时应尊重文献原意,不可断章取义。直接引用使用引号,间接引用应使用自己的语言来表述引文中的相关内容并加以标注。

引用他人成果应适度,引用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不论以何种方式将别人成果作为自己研究成果的组成部分,其行为均将构成抄袭或剽窃。

(二)注释。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一般排印在该页地脚(脚注),注码用数字加圆圈标注(如①、②……),与正文对应,也可在正文中加括号,写明注文(夹注),还可以把注释集中全文或全书末尾(尾注)。

第十一条  参考文献规范。参考文献一般集中列表于文末。应罗列自己阅读过且确实有参考价值的文献,避免多杂和遗漏,不得为了掩盖事实,冒充首创,故意删除重要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按不同期刊的要求,或者根据国家标准《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15)编排。

第十二条  学术成果的发表规范

(一)发表。不得代写论文或成果造假。不得一稿多投。研究成果发表时,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在从选题、设计、实验、计算到得出必要结论的全过程中完成重要工作)者,才有资格在论文上署名。对研究有帮助但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和单位可在致谢部分表示感谢,不应列入作者名单。对于确实在可署名成果(含专利)中做出重大贡献者,除应本人要求或保密需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署名权。对于合作研究的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或根据学科署名的惯例或约定,确定合作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专利发表人、成果完成人)署名顺序。署名人应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反对不属实的署名和侵占他人成果。署名要用真实姓名,并附上真实的工作单位,以示文责自负。

(二)申请专利。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专利。在科研工作进行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在完成本单位交付的任务中完成的,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其所属的法人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所有。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且该合同必须事先经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

第十三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同行评议。在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验收和奖励等活动中,应当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独立、客观地给出翔实的评价意见。不应担任不熟悉的学科的评议专家。长期脱离本学科领域前沿而不能掌握最新趋势和进展的人员,不宜担任评议专家。

(二)执行回避和保密制度。评议专家与评议对象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关系时,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议专家应遵守评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回避,或及时向评审组织机构申明利益关系,由评审机构决定是否应予以回避。评议专家有责任保守评议材料的秘密,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学术批评前应仔细研读相应论文,熟知该论文的研究过程,并对其中的观点、方法做过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在有理有据的条件下提出学术批评,不得夸大歪曲事实或以偏概全。进行学术批评时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要以理服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二)鼓励争鸣,促进繁荣。学术批评要讲民主,反对以势欺人和学术霸权,反对学术报复。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批评与反批评,促进学科发展。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五条  本校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是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与科技处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媒体和个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同时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申辩,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作出认定,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撤销相关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建议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根据关联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建议学位委员会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在学校访问、访学、进修的外单位教师和学生,在学校期间间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访问、访学、进修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科学研究与学术规范(中地大京发〔2005〕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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