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中地大京发〔2018〕75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高素质   创新人才,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为做好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分专业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

及专项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

  第三条 凡我校正式注册具有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评奖年度无下列情况之一者,有资格申报评选奖学金。

  1、保留入学资格的。

  2、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3、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

第二章  专业奖学金评定

  第五条 专业奖学金是由学校面向本科生设立,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鼓励积极上进,并充分调动同学们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奖学金。

  第六条 专业奖学金评选等级与金额

一等专业奖学金:1000 元/学期

二等专业奖学金:750 元/学期

三等专业奖学金:500 元/学期

第七条 专业奖学金评选比例

  1、地质类专业(比例为 28%):地质学(理科基地班)、地质学、地质学

  (地质地球物理复合、地球化学、地质学(旅游地学)、资源勘查工程固体矿产、地质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石油工程、资源勘查工程(能源、资源勘查工程(新能源地质与工程)、地球物理学、勘查技术与工程、海洋科学、海洋资源与环境

  一等奖学金:占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 4%

  二等奖学金:占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 10%

  三等奖学金:占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 14%

  2、地质类延伸专业比例为 24%):土木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安全工程、材料化学、材料物理、材料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宝石及材料工艺学、测控技术与仪器、土地资源管理、土地整治工程、测绘工程

  一等奖学金:占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 4%

  二等奖学金:占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 8%

  三等奖学金:占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 12%

3、非地质专业(比例为 20%):除一、二类专业的其它专业

一等奖学金:占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 4%

  二等奖学金:占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 6%

  三等奖学金:占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 10%

  第八条 专业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热爱学校,自觉执行国家法规和学校制度,维护社会公德,行为文明, 评选学期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勤奋努力,评选学期各门必修课及本学院选修课考试、考查成绩没有不及格现象。

4、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第九条 专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同年级同专业范围内依据专业奖学金比例及参评学期课程的学分平均成绩由高至低依次进行评定。转学院学生专业奖学金的评定在参评学期其原所在学院进行。

  学分平均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学分平均成绩=∑(Xn*Yn)/∑Yn。

  Xn:某同学所学第 n 科目单科成绩; Yn:某同学所学第 n 科目学分; n:某同学所学某一单科名称。

成绩等级

百分制成绩

A(优秀)

90

B+(良好)

85

B(良好)

80

C+(中等)

75

C(中等)

70

D+(及格)

65

D(及格)

60

E(不及格)

0

  第十条 专业奖学金按学期评定,每学期开学后一月内开始评选,学院根据专业奖学金评选比例结合评选办法进行评选,分别于每学期 3 月和 10 月底上报

学生工作处审核确定获奖学生名单,4 月和 11 月份发放奖学金。

第三章  学业进步奖学金评定

  第十一条 学业进步奖学金是由学校面向本科生设立,旨在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习热情,鼓励学业成绩进步突飞猛进的同学。

  第十二条 学业进步奖学金评选比例及金额

  1、评选比例:奖励名额上限为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 3%。

  2、奖励金额:500 元/学期

  第十三条 学业进步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自立自强,积极向上。

  4、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5、评选学期各门必修课及本学院选修课考试、考查成绩没有不及格现象。

第十四条 学业进步奖学金评选办法

  符合申请条件的同学在同年级同专业范围内,参评学期课程的学分平均成绩排名较上一学期向前跨越名次至少为本人所在年级专业参评学生总人数的 25%。转学院学生学业进步奖学金的评定在参评学期其原所在学院进行。

第十五条   学业进步奖学金按学期评定,每学期开学后一月内开始评选,学院根据学业进步奖学金评选比例结合评选办法进行评选,分别于每学期  3  月和10 月底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确定获奖学生名单,4 月和 11 月份发放奖学金。

第四章  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评定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是由学校面向本科生设立,旨在鼓励少数民族学生勤奋学习、健康成才、全面发展。依据《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少数民族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2018 1 月修订),参评对象为我校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转入本科、西藏等地执行少数民族录取分数线的学生、民族班以及少数民族预科班转入本科的学生。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评选等级与金额

一等奖学金:1500 元/学年

二等奖学金:1000 元/学年

三等奖学金:500 元/学年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极端宗教活动,积极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奖学金评定学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3、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评选学年各门必修课及本学院选修课考试、考查成绩没有不及格现象。

  4、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各方面表现良好。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符合申请条件的同学在同年级同专业范围内依据参评学年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进行评选。

一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为 3.5(含 3.5)及以上

二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为 3.0-3.5(含 3.0)

三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为 2.5-3.02.5

学分绩点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门课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平均学分绩点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

90-100

A(优秀)

4.0

85-89

B+(良好)

3.5

80-84

B(良好)

3.0

75-79

C+(中等)

2.5

70-74

C(中等)

2.0

65-69

D+(及格)

1.5

60-64

D(及格)

1.0

不足 60

E(不及格)

0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按学年评选,每学年开学后一月内开始评选,学院根据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进行评选,于每学年 10 月底上报学

生工作处审核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11 月份发放奖学金。

第五章  专项奖学金评定

  第二十一条  专项奖学金是指由国家、社会各界在我校捐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企业奖学金、校友奖学金、纪念奖学金、个人奖学金和其它奖励、资助学生学习的奖金等。

  第二十二条   专项奖学金的奖励范围、等级、比例或名额、金额、评审程序和颁奖形式等,根据学校各专项奖学金设立规定和评选办法确定。没有特别规定的,由学生工作处根据设奖方意见制订具体评选办法。

  第二十三条 无特别规定,专项奖学金的评选应根据各专项奖学金办法要求,由学生工作处分配确定各学院的奖励名额,由学院确定候选人报学生工作处审定。评奖结果由学生工作处抄送捐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成立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主管教学副院长、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五条  各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一般应同时进行。有资格同时获得各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可申报金额较高的一项奖学金,原则上不重复获奖。专业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及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可与其他各专项奖学金兼得。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应接受学生工作处的领导、监督。

学院专项奖学金评选办法和每次评选结果须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学院专项奖学金的评选和颁奖方式由学院与捐资方协商确定,并由学院行文表彰。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制作。学生在评奖年度或评奖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纪律受到学校处分者,若已获得奖学金,应取消获奖资格并追回当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

  布之日起 3 日内(指工作日,下同向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评审小组应在 3 日内做出答复。

  如学生对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答复后 3 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

审查后,在 3 日内做出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

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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