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学生助教、助管、助研管理 实施办法

  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缓解我校教学、管理以及科研人员紧张状况,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地大京发〔2014〕37号)和《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在研究生中开展兼任教学助理、管理助理和科研助理(以下分别简称为助教、助管、助研)的“三助”工作,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助”工作总则

  (一)“三助”工作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以帮助学生完成个人学业的活动。

  (二)“三助”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之一,其范围原则上限于在校正式注册有学籍的研究生(定向生除外),个别高年级优秀本科生也可申请参加。

  (三)“三助”工作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尽量与教学相结合、与所学专业相符。学生参加“三助”工作不得影响学习,每位学生不能同时受聘于两个助理岗位(助研岗位除外)。

  (四)“三助”工作应优先安排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具备一定技能的研究生。考试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不能应聘“三助”岗位。

  二、“三助”工作程序

  (一)岗位设置

  1、助教岗位。助教包括任课教学助理和实验教学助理。每年6月初和12月初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发布下一学期助教岗位设置申请的通知,各学院承担四个班合班上课或两个三个班合班上课的必修课任课老师可根据自己的教学情况向本学院学工组申请助教岗位,学院学工组初审后汇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2、助管岗位。每年6月初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发布下一学年助管岗位设置申请的通知。各职能部门及学院有缺岗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设岗计划,并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助教、助管岗位设置申请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公布。如未提交岗位设置申请或提交后未获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三助”名义聘用学生。助教岗位的有效期为一学期,助管岗位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应重新申请审批。

  3、助研岗位。岗位设置由导师或课题组根据课题研究需要以及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生数量自行确定。

  (二)学生申请

  在岗位设置情况公布后,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将助教和助管岗位分配给各学院,再由各学院统一组织学生申请。各学院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上岗学生须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或学院推荐,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用人单位不得自行安排学生上岗。研究生可直接向设岗导师或课题组申请助研岗位。

  (三)岗位培训与考核

  用人单位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用人单位按月对助教和助管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时间、完成情况等方面。用人单位应有详实的考勤记录,经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学生的工作量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助研工作岗位的审批和考核由设岗导师和课题组自行组织实施,聘期可为一年。

  (四)岗位酬金及发放

  “三助”岗位以工时确定酬金,基本标准为15元/小时,每月最高发放酬金800元/岗位。

  “三助”岗位的酬金主要由学校筹集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助管岗位酬金由学校拨专款支付;助教岗位酬金由设岗教师按每人每月260元分担,其余部分由学校拨专款支付;助研岗位酬金由设岗导师或课题组自行解决。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单位上报的助教、助管岗位工时和酬金进行统计,审核无误后报财经处,财经处于每月下旬将酬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助研岗位酬金由设岗导师或课题组参照“三助”津贴标准自行予以发放。

  (五)岗位监督

  学校加强对“三助”工作的监督。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三助”工作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工作。对在工作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各用人单位应做好“三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将对上岗学生和相关设岗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监督整改。

  每学年末,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将对各单位年度岗位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对于实际发生岗位数与计划岗位数偏差较大的部门,要重新核定下一学年度“三助”岗位设置工作。

  三、其他

  (一)学院设置助教岗位的教师如未按照每人每月260元给所聘学生发放酬金,将取消其设岗资格。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助教、助管、助研管理实施办法》(中地大京发〔2014〕101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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