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我校具体标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教育部下达指标实行等额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每年91日前下达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学生工作处于每学年初按各院(系)学生人数比例将奖学金名额分配给各院(系)。并对地质学等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凡符合第四条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向本院(系)申请,并于每学年开学后9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递交《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各院(系)根据本院(系)学生申请情况,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并根据下达名额,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本院(系)显著的位置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申请表及院(系)推荐意见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审核各院(系)上报推荐名单及相关资料,无异议后上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在校内进行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学校于每年1115日前,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财经处,由财经处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卡中。

  第十一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办法》(中地大京发〔2005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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