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我校共青团组织建设和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进一步加强基层团组织的经验交流和相互学习,充分调动广大团员争先创优的积极性,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校学习,取得正式学籍并保留团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青年教职员工及其所在团学组织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均可申请五四评优的评定。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热爱学校,自觉执行国家法规和学校制度,维护社会公德,行为文明,参评年度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努力,参评年度内各门课(包含选修课)考试、考查成绩没有重修、补考(重考)现象。
(四)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一年级学生不参加评选。
第三条 各奖项原则上每年“五四”青年节授予,有特殊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可以随时授予。
第四条 五四评优工作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评选条件
第五条 五四评优奖项的分类
(一)单项类:包括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五四奖章。
(二)集体类:包括优秀团支部、五四红旗团支部、五四奖章。
第六条 评选条件
(一)单项类
1、优秀团员(学生)
(1)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立项、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等各项活动,在各项活动中能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发挥共青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参评年度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60%以前,研究生可适当放宽条件。
2、优秀团员(教工)
(1)参选人必须为年龄在28周岁(含)以下的青年教职员工。
(2)对工作恪尽职守,敬业精神强,能够主动参与和关心团的建设,师德高尚,受到师生尊重和信赖。
(3)工作能力强,受广大师生认可。
3、优秀团干部(学生)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工作能力和服务意识强,有突出的工作成绩,在社会实践、科技立项、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等领域有一定成果。
(3)积极进取,关爱同学,责任心强,有开拓和创新精神,在学生中有较强的影响力,人际关系良好。
(4)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参评年度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60%以前,研究生可适当放宽条件。
4、优秀团干部(教工)
(1)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青年教职员工。
(2)对工作恪尽职守,敬业精神强,师德高尚,受到师生尊重和信赖。
(3)工作能力和服务意识强,能够主动参与和关心团的建设,有突出的工作成绩,在某领域有一定成果。
5、五四奖章(学生)
(1)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带头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坚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
(2)自强不息,锐意进取,勇于创新,学习勤奋刻苦,取得优异成绩。
(3)关心集体,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工作,表现突出,并获得社会认可。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社团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勤工助学活动和学生课外科技创新创业等团组织开展的活动,取得突出成绩。
(5)同等条件下,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荣誉一次或一次以上者,或者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两次或两次以上者优先。
6、五四奖章(教工)
(1)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带头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坚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
(2)年龄40周岁(含)以下,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思想品格和个人素养,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成为广大青年学习的楷模。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参与学校、院系的各项改革,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教学和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创造优异成绩。
(4)在岗时间二年以上(含二年)。
(二)集体类
1、优秀团支部
(1)团支部每学期初有书面工作计划,学期末有书面工作总结。
(2)团支部委员会班子健全,能够积极、正常开展工作。
(3)积极参与各种党团活动(党课、团课、思想政治学习会议等)。
(4)团支部学习态度端正。无迟到、旷课、扰乱课堂秩序、抄袭作业以及考试作弊等不良现象。
(5)积极参加课外科技创新活动。
(6)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各种文化活动。
(7)团支部成员参评年度内无违纪行为。
2、五四红旗团支部
(1)参评年度获得优秀团支部称号。
(2)团支部风气正、学风好,成绩优秀。
(3)积极参加学校活动,团支部成员在学校活动中表现突出。
(4)团支部的凝聚力强,有很强的集体意识和团队精神。
(5)团支部的工作成绩突出,队伍建设良好。
(6)入党积极分子比例高。
(7)团支部成员在参评年度内无违纪行为。
(8)团支部所辖学生在校级以上科技竞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等方面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先考虑。
3、五四奖章(集体)
(1)集体成员应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政治信仰;集体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健全有效的民主生活和工作制度,有较强的凝聚力,工作扎实,富有创造性。
(2)主要授予在科技竞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素质拓展、就业见习等方面中事迹突出、社会影响广泛、典型示范作用强、以青年为主要成员的先进集体。
第七条 评选名额
(一)优秀团员: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3%。
(二)优秀团干部: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团支部总数的50%。
(三)优秀团支部: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班级总数的15%。
(四)五四红旗团支部:原则上名额不超过10个。
(五)五四奖章:个人以及集体奖项名额根据评选年度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总体名额不超过5个。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单项类奖项的评选
(一)符合基本条件的个人向所在团总支提出申请,由所在团支部在广泛听取同学、老师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程序确定推荐名单(从申请名单中产生),并整理申报材料。
(二)经团支部书记、和所在团总支审核、鉴定,所在党组织公示,报校团委评审。
(三)校团委复核无误,报校党委批准,并在全校范围公示。
第九条 集体类奖项的评选
(一)符合基本条件的集体向所在团总支提出申请,由所在团总支等有关方面按规定条件确定推荐名单(从申请团支部、集体中产生),写出详细的事迹材料和鉴定,经所在党组织公示,报校团委审核。
(二)校团委复核无误后,报校党委批准,并在全校范围公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在评选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的,一经核实,收回奖励,取消在校期间评优资格,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文日起实施,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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