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大京发〔2019〕53号
(2019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文)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针对国内差旅费报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各类工作经费聘请人员(以下统称出差人)的国内差旅行为。
第三条 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根据岗位职级和专业技术职称,出差人分为三类:一类为院士;二类为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六级及以上职员;三类为不属于前两类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以下统称差旅负责人)对本单位(项目)出差人的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六条 出差人需填写出差审批表(见附件 1),经差旅负责人审批,方可报销差旅费。
(一)出差人使用二级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出差的,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出差人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
国(境)外人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批后,可参照本办法标准报销相关费用。
第七条 差旅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审批职权,严格遵守差旅费使用性质规定和预算管理规定,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或与出差任务不相关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部门异地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出差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汽车、轮船(不含旅游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车、船和机票本身费用以及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燃油附加费和交通意外保险费等。
第九条 出差人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汽车以外)标准:
(一)一类出差人。飞机头等舱和公务舱;火车软卧或一等软座;高铁或动车的商务座;轮船的一等舱。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二类出差人。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卧或一等软座;高铁或动车一等座;轮船的二等舱;
(三)三类出差人。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座、硬卧或二等软座;高铁或动车的二等座;轮船的三等舱。
出差人因工作需求,确需租车的,参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出差人应注意保存城市间交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票据,如车票、船票、机票,以证明出差各环节的真实性。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含酒店、招待所等)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需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见附件 2),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三条 住宿费发票是证明出差人发生住宿和费用的凭据。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票报销。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出差人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天数包干,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地区为120元/人·天,其他地区为100元/人·天。
第十六条 校外单位已承担伙食费的,出差人不得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包干,标准为80元/人·天。当出差人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过程中,形成的市内交通费超过80元时以实际发生费用凭票报销。
第十九条 校外单位已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出差人不得再领取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科研出差
第二十条 科研出差是指学校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横项、纵向项目经费和个人科研发展基金)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开展的差旅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二级教授和50岁以上正高职称科研出差人可以乘坐第九条规定的一类交通工具。
科研出差人由于工作需要和实际困难等特殊情况所发生的超标准交通费和住宿费,提交情况说明,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可在第九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三类出差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
第二十二条 科研出差人由合作方、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食宿的,提交书面说明,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可凭往返机票(车票)报销往返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三条 科研出差人开展野外科研工作,住宿帐篷、当地农户等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可在出差前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野外工作住宿费包干审批表》(见附件 3),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住宿费用采取包干方式,标准为300元/ 人·天。
第二十四条 科研出差人开展野外科研工作期间,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标准参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科研出差人开展野外科研工作,应从正规的租赁公司租车,签订规范的租车合同,并需取得租赁公司资质、车辆行驶证及司机驾驶证复印件、租车费发票等相关凭证。租车期间同乘人员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补助。
科研出差人到北京市远郊区县或偏远地区开展科研活动,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需要自驾车前往的,报销时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里程表数,凭票据实报销往返途中的汽油费、过桥过路费,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补助。对于由于自驾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项目负责人和出差人员承担。
第八章 借款和报销
第二十六条 一般公务出差原则上不予借款,出差人在出差过程中,应使用公务卡、银行转账等方式结算各种费用。科研野外等业务活动借款,应以当次出差实际需求为限,一事一借,一借一清,严禁拖欠不还、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出差结束后30日内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出具有效的出差审批单以及相关的报销单和相关票证。
第二十八条 参加校外会议或短期培训的,报销时需附会议或培训通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16〕77号)废止。学校其他规定中涉及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经处负责解释。
附表:1.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出差审批表
2.国内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3.野外工作住宿费包干审批表
附表1: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出差审批表
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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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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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目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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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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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起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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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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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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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称职务 |
姓名 |
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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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项目) 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
所在二级单位 (公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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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国内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
出差地区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1 |
北京市 |
1100 |
700 |
500 |
100 |
2 |
上海市 |
||||
3 |
海南省海口市、 三亚市、三沙市 |
||||
4 |
山东省 |
900 |
600 |
500 |
100 |
5 |
江苏省 |
||||
6 |
浙江省 |
||||
7 |
福建省 |
||||
8 |
河南省 |
||||
9 |
广东省 |
||||
10 |
四川省 |
||||
11 |
云南省 |
||||
12 |
西藏区 |
900 |
600 |
500 |
120 |
13 |
新疆区 |
||||
14 |
青海省 |
||||
15 |
其他地区 |
800 |
500 |
400 |
100 |
附表3:
野外工作住宿费包干审批表
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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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出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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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的野外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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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工作住宿无法 取得发票的时间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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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野外工作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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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野外工作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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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包干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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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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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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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