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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结题结账管理办法

地大京发〔2013〕36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科研项目必须按合同或协议的要求按时结题验收或鉴定,特殊情况需推迟结题的,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提前通过所在二级单位向科技处提出申请,并经委托方(任务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  学校为科研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科研发展基金账号,其承担的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后,结余经费转入个人科研发展基金账号,用于项目的继续研究和后续项目的前期研究。

  第四条  个人科研发展基金参照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不损害学校利益、不使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有权自主安排经费使用,用于项目的继续研究和后续项目的前期研究。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鉴定后6个月内办理结题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按照本办法予以结账或冻结其经费使用。

  第六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处提交《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结题审核表》(见附表)及决算报表,委托方(任务下达单位)的验收意见(验收报告或验收结题证书、鉴定证书)等项目结题材料,经科技处审核后,报财经处办理经费结账手续。

  第七条  财经处将已办理完结题手续的项目结余经费转入个人科研发展金账号。

  第八条  科研人员需在年末向科技处提交科研发展基金研究工作年度进展报告。

  第九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将科研发展基金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维护及其他科研相关支出。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适当开支通讯费、业务洽谈招待费、人才培养费等。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后,委托方(任务下达单位)对结余经费的处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财经处负责解释。

  附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结题审核表

  

附表: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结题审核表

 

项目名称

 

立项登记号

 

财务编号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委托方

(任务下达单位)

 

到校经费(万元)

 

结题时间

 

合同经费(万元)

 

结余经费(万元)

 

发展基金账号

 

项目负责人

承诺

本人慎重承诺,由本人负责的该科研项目已经完成计划任务要求并通过了委托方结题验收,与委托方无任何法律纠纷。若产生法律纠纷,一切责任自负。

特此承诺。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所在单位审查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科技处

审查意见

 

 

(盖章)

业务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结题材料

(附件)

2010年及以后立项的项目需附:委托方(任务下达单位)的验收意见(验收报告或验收结题证书)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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