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大京发〔2016〕1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学校以各种形式聘用的教职工、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进修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因执行国家或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技术、物质条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统筹全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六条 科技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学校相关单位或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北京中地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代表学校管理经营性资产,学校科技成果入股的股权原则上划转至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以出资人身份参与入股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和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及各学院应采取积极措施,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岗位聘用、晋升培养和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制度与政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考核机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技处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十条 对于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须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和拟交易价格等,公示期15天。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审批:
(一)单项转让、许可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科技处审批;
(二)单项转让、许可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科技处审核后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科技处根据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代表学校签署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学校从转让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70%作为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提取20%作为对学院的奖励,其余10%作为学校收益。
第十五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学校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70%的股权,奖励给学院20%的股权,其余10%的股权为学校股权。
第十六条 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之间的收益分配由项目主持人确定。
第十七条 在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获得学校奖励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因科技成果完成人故意或过失引起纠纷发生的费用,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承担,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除退还已取得的收入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我校教职工违反本规定及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规定,泄漏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