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规章制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关于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地大京发〔2015〕90号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使用,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和教育部科研经费管理专项检查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取得的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具有公共属性,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条  科研经费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等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严禁列支与科研任务无关的费用以及国家禁止开支的其他费用;严禁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严禁使用假发票。

  第三条  科研经费严格按预算执行,严禁随意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

  (一)地质调查项目确因工作任务变化需要预算调整,且调整幅度不超过费用科目预算额度10%的,由项目负责人掌握,可在预算科目间调剂使用;调整幅度超过预算额度10%的,项目负责人需事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地调院审核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其他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由科技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借款管理

  第四条  借款的一般规定

  (一)借款人必须为我校在职教职工(含博士后工作人员),现仍为项目负责人的离退休人员可以暂时办理借款。

  (二)差旅费借款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出差审批表》(一式两联)、其他借款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暂借款凭证》(一式三联),经借款人、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等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能办理。

  (三)借款须按借款用途使用,“一事一借,一借一清”,不能“一借多用”或“多借多用”,禁止将借款作为备用金使用。各类借款均实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避免发生长期挂账和借款混乱的事项。

  (四)未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不予报销。

  (五)按借款用途报销时,如还有借款余额的,应同时将借款余额交回。

  第五条  现金借款的审批

  为加强现金借款管理,对于5万元(含)至20万元的现金借款,需由科技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批;2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借款由科技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主管科技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票据时效及报销规定

  第六条  票据时效的规定

  报销票据原则上有效期为4个月(以票据开据日期为准),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到期的票据顺延。差旅费(含出国费)报销以出差返回日期开始计算。过期票据不再报销。特殊情况需写出情况说明,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第七条  报销票据的规定

  (一)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从外部取得的报销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票据的形式与内容必须相符,发票金额无涂改,大小写金额相符;票据的有关要素如付款单位、日期、经济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等应填写齐全;付款单位(即抬头)须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收款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付款单位为个人的票据不予报销。

  (二)票据内容必须为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商品名称。经手人应在每张报销票据背面签字。经办人及项目负责人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批人应对其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不真实、不合法、已经被禁止使用或超过使用期的票据;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审批手续不全的票据有权予以退回。

  (四)报销人应将报销票据分类后,按鱼鳞式粘贴,填写费用报销单,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包括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签章审批。

  (五)除定额发票外,其他报销票据一般不得连号。特殊情况导致连号,应说明原因并经财务部门审批后给予报销。

  (六)票据遗失后,必须到出票单位复印原票据存根或记账联,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附遗失情况说明经项目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审批后报销。

  车船票遗失,需提供书面说明遗失的原因及款项支付证明,经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核实后,持相关证明票据(如住宿费发票、会议通知、一同出差人员的票据、相关人员证明等)报销。报销时一律按乘坐最低级别报销。

  机票遗失,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及证明票据外,还需提供民航部门相关证明材料报销;无民航部门相关证明材料的,参照车(船)票遗失标准报销。

  第八条  开具票据的规定

  财务部门按实际收到的科研项目经费开具票据,原则上不预借票据。立项(拨款)单位要求预借票据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预借票据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拨款单位付款承诺),经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到财务部门办理。项目负责人应负责要求立项单位及时拨付经费,超过承诺期未收回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部门可停止其办理相关预借票据等业务。

第四章  费用管理及报销具体规定

  第九条  设备费管理及报销规定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设备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合同(任务书)约定外,均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设备费报销除发票外,还需附购销、租赁合同、资产入库单等;科研经费购置设备,依照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条  材料费管理及报销规定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购买办公用品、耗材、配件及低值耐用品等需附明细(购物清单、购物小票、网购订货单等);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耗材、配件及低值耐用品等金额达到5000元(含)以上的,还需签订采购合同,报销时需附购领单。项目组内应加强办公用品、耗材、配件及低值耐用品等的采购、验收、领用管理,禁止“以购代领”、“以购代耗”。条件具备时,办公用品、耗材及配件等按学校相关规定采购。

  根据《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规定,购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材料,需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方式购买;购置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材料,一次性采购10万元(含)以上的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  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及报销规定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支付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执行。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中明确承担单位的,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承担单位的,须经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支付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中未明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需向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承担单位资质等相关材料备案审核后到财经处办理。

  报销2万元以下的测试化验加工费应提供结算单,结算单需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审核,2万元(含)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费应附合同或协议。

  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第十二条  燃料动力费报销规定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燃料动力费报销需按照预算批复执行,不得虚列与项目无关的燃油费。

  第十三条  差旅费报销规定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地质调查、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一)差旅费借款必须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出差审批表》(一式两联),明确出差人员姓名、身份、出差地点、科研任务等事项。报销时持填写完整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出差审批表》(第二联)连同原始票据提交财务审核。科研差旅报销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费用标准,禁止超标准报销。

  城际间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专业级别执行以下标准:中国科学院及工程院院士出差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岗位工资在教师、专业技术五级(含五级)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出差可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硬席(硬座和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对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住宿费: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职称)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按标准实行上限控制。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就餐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伙食费,对于应交未交伙食费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需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二)野外差旅费报销规定:野外差旅是指地质野外勘查工作,包括高度流动分散普查、普查和勘探。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的相关规定(中地调函〔2014〕45号、中地调函〔2014〕452号),结合我校科研项目实际,对野外期间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作如下特别规定。其他费用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住宿费:野外工作确属在经济欠发达、条件艰苦地区开展野外地质调查工作,租住当地民居或小旅馆等,难以取得正规发票的,可采用住宿费用包干方式,住宿费用包干按照不超过2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报销时,需说明住宿情况并提供野外科研出差相关证明材料,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包干方式报销住宿费。科研项目计划(委托)单位对经费管理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市内交通费:野外期间自带或租用车辆的,不再报销当地市内交通费,也不再发放交通补助;未自带或未租用车辆的,按照80元/人·天的标准包干使用。

  (三)本地交通费

  在北京市区内开展科研任务发生的交通费,应在发票背面注明办事时间、地点和事由等内容,经手人签字。非地调项目发生的本地交通费在差旅费中列支,凭费用票据实报实销;地调项目发生的交通费按预算单列。公交充值卡费用不予报销。

  到北京市远郊区县开展科研活动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的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远郊区县是指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

  (四)加强差旅费真实性审核,严禁借科研差旅名义支出私人旅游、探亲等费用。确需在国家公共假日期间开展科研活动的,须提前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备案;除参加会议外,出差地点应与科研工作紧密相关;非课题组人员报销差旅费,需提供情况说明,并经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管理与报销规定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负责人组织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应选择政府采购定点饭店举行,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召开会议。

  会议费报销须附会议通知或会议召开情况说明(负责人签字)、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费用结算明细单。

  会议费开支执行国家规定的三、四类会议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开支标准具体如下: 

费用名称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费用标准

240元/人·天

130元/人·天

80元/人·天

450元/人·天

 

  会议驻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费。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得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管理与报销规定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和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销时须经科技主管部门、国际合作处审批。

  第十六条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报销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一)报销论文版面费,应提供录用通知及外文语言编辑等服务费用凭证。

  (二)报销书籍等出版费应提供合同或协议。

  (三)报销印刷费,需附明细单(注明内容、数量、单价)。

  (四)报销图书资料费需附明细清单,一次采购图书、资料(含数据)金额5000元(含)以上的须签订合同。

  (五)购买专用软件单价2000元(含)以上的,需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六)购买的资料、数据有保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报销,其中从全国地质资料馆购买的国家非公开性成果地质资料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制作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需档案馆在归档清单上盖章,方可报销相关费用;其他由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销。

  第十七条  劳务费支付规定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应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规范劳务支付。劳务领取须填写领取人承担完成的科研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信息。除野外雇工等特殊情况外,所有劳务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劳务领取单需要劳务领取人本人签字。野外雇工费支付须提供雇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雇工合同等,并要求雇用人员本人在现金领取单上签领确认。

  为确保劳务费及时顺利打入领取人卡内,校外劳务领取人员应尽量提供中国农业银行卡号。非农行卡录入系统需要填报开户银行名称全称(具体到支行),跨行产生的相关手续费由项目经费支付。

  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费支付规定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通过银行转卡方式发放。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第1、2天)

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第1、2天)

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

 

  第十九条  科研人员绩效支付规定

  科研绩效是用于激励科研项目组人员的支出。根据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进度完成情况提出申请,经院、校两级考核后,在控制额度内发放。

  第二十条  合作研究经费管理及报销规定

  合作研究经费,是指合作研究单位承担的科研经费。我校牵头承担的科研项目任务书、预算或合同(协议)中应列出详细的合作研究经费预算。

  合作研究经费的拨付以学校与合作研究单位签订的任务书、合同(协议)为依据,按照约定的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其他报销规定

  (一)学生使用科研经费出差(出国),费用标准参照一般在职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二)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等科研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应事先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批,报销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自驾车出野外,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能证明出差时间、地点、工作内容、人数的票据(过桥过路费、住宿费等);无法提供的,不予报销。

  野外租车应选择具有营运资质的租赁公司,报销时需提供与租车单位签订的租车合同或协议、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特殊情况,与个人签订协议的,应提供情况说明,以及对方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税务代开发票等。税务代开发票其收款单位应与合同或协议一致。

  租车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特殊情况,以现金支付给个人的,报销时须提供收款人相关信息并经收款人签字的收据。

  (三)规范电话通讯费报销。经费预算中没有通讯费预算的不得列支。电话通讯费必须据实报销,电话充值卡报销须经实际使用人签字并附充值电话号码,严禁电话充值卡用于非通讯用途的支出。

  (四)规范劳保用品支出。劳保用品在预算额度内,根据野外工作防护(如防寒服、冲锋衣裤、登山鞋、旅游鞋、太阳帽、护目镜、防晒霜等)及实验室日常劳动保护的需求采购,严禁报销个人日常生活用品。

  (五)科研项目中一律不再列支业务招待费(含工作餐费)。

第五章  账务调整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账务调整的相关规定

  (一)账务调整应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

  (二)各项目负责人在报销时认真确认支出所属的项目,写清项目财务编号,支出一旦形成,原则上不予调账。

  (三)由于项目经费未到账而事先由其他项目垫支,可办理借款手续,在项目经费到账后再报账。

  (四)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经科技主管部门和财经处批准后,方可调账。调账一般只针对当年账目进行,不可反复调账。

第六章  结算方式规定

  第二十三条  银行转账结算规定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在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对外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支票、网银)等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支票领用规定

  (一)使用支票需提供收款单位名称,且与报销票据一致。

  (二)支票有效期10天,支票开出后应及时送达对方单位。不能及时使用或过期的支票应及时交回财经处。发生遗失的,应及时到我校开户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已签发的支票由于持票人使用不当造成支票作废的,每张支票收取工本费2元,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三)支票带有磁码,严禁折叠。

  (四)需重开支票的,由经手人写出说明,15天后经银行确认款项未付出的,方可重开支票。

  (五)支票开出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损失由支票领用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现金结算规定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付可以使用现金,但只适用于除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科研项目之外的项目经费。

  特殊情况下,包括地质野外工作发生的野外雇工费、租车费、租房费等,在不具备转账或刷卡支付条件的地区发生的现金支出,报账时应提供情况说明,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领导签字盖章、财经处领导审批签字后给予报销。超过2万元的现金支出还须经科技主管部门领导签字;超过5万元的现金支出除履行以上手续外还须经主管科技的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六条  公务卡支付

  我校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属于《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支出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时须提供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对上述支出中因特殊情况(不具备刷卡条件等)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所发生的支出,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可以暂不采用公务卡方式结算。报销时需附情况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和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科技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给予报销。

  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调整公务卡信用额度。在未调整额度前,确因额度不足,无法用公务卡结算的,可用其他银行卡结算。

第七章  强化审批监管职能

  第二十七条  明确审批责任。科研项目所有财务活动(包括借款、报销、劳务费发放等),需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签字、盖章。必要时还须经科技主管部门复核后,到财经处办理。

  项目负责人审批经费以本人签字为准,不得委托他人代签。特殊情况,须经项目负责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和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各有关单位指定的负责科研经费审批的单位领导审批时,应亲笔签字审核,手签章无效。因故不能亲笔签字审核的,应根据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领导履行审批职能,并在财经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加强科研合同用章管理。购买设备、材料、办公用品、专业软件等采购合同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图书、资料的采购合同由图书管理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其他科研合同如测试、分析、加工、出版、专利、翻译等合同须由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各学院不得独立对外签订科研合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政策及制度规定调整后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及上级部门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文件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财经处、科技处、地质调查院、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档案馆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校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京ICP备:08011785 文保网安备案:1101080023
网站设计开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信息网络与数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