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大京发〔2014〕82号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有效落实审计整改意见,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八号——后续审计》的规定,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跟踪,是指审计处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措施及其效果而采取的必要的程序和方法。
第三条 审计跟踪的目的是提高审计意见的落实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是对审计意见采取及时有效的整改落实措施。审计处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措施的及时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经学校领导审定批准的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执行,并在收到审计处送达的审计报告后的90天内(或审计报告要求的具体时限),将整改或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审计处。
第六条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整改或执行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事先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学校审计处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审计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意见后的90天至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在分析审计整改落实计划和整改落实结果的合理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审计整改落实事项重要程度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后续的现场审计。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跟踪过程中发现新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以确定是否重新组织专项审计调查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九条 对于需要解散、撤销或关闭的单位,应在审计工作完成并落实整改事项之后再按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对拒不执行或不按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