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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特任教授、特任副教授岗位聘任办法》(中地大京发〔2017〕125号)

发布时间:2017-11-28       阅读:153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特任教授、特任副教授岗位聘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一批优秀青年人才,提高青年教师整体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学校设立特任教授、特任副教授岗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任教授、特任副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特任教授、特任副教授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内在校全职工作,享受相应的薪金及待遇。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特任教授、特任副教授岗位设置应与我校重点学科、品牌专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

第五条  特任教授职责

(一)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紧跟国际科学技术前沿,积极申报“青年千人”或“优青”等人才项目称号。

(二)每年以我校为第一单位发表高水平SCI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特任教授发表学术榜论文不少于1篇。

(三)在校内有明确的合作团队或者合作教授,与合作团队或合作教授进行教学科研工作,指导研究生、本科生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特任教授聘任条件

(一)热心为学校服务,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富于合作精神;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与奉献精神,能够融入所在学术团队开展工作。

(二)特任教授、特任副教授岗位人选应具有博士学位,具有宽广的国际视野,能利用独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其学术水平不低于我校在岗教授、副教授的平均水平,在国内外青年学者中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能够积极投身研究领域的学科建设。

(三)特任教授岗位人选须以第一作者在Science、Nature 等顶级期刊发表研究论文,或在本学科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要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多篇(其中理学学科8篇及以上、工学学科6篇及以上);特任副教授须在本学科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要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多篇(其中理学学科5篇及以上、工学学科4篇及以上)。发表的论文应解决重要科学技术问题,得到同行广泛引用和正面评价;或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具有其他高水平研究成果。

(四)特任教授岗位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特任副教授岗位受聘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32周岁;海外人选年龄可适度放宽。

(五)特任教授、特任副教授岗位人选一般应从事科研工作2年以上,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海外人选一般应主持或参与过海外科研项目。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学科研任务。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根据学科建设以及人才培养需要,向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特任教授、特任副教授岗位申请,并报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特任教授、特任副教授岗位聘任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人事处向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特任教授、特任副教授岗位人选基本条件进行审核,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受聘人选学术水平进行认定,经学校人才领导小组审议,报校务会议批准。

第九条  审批通过后,学校将岗位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与岗位人选签订聘任合同书。

第五章  岗位待遇

第十条  特任教授、特任副教授岗位实行年薪制,按月发放。特任教授年薪为30万元人民币,特任副教授年薪为25万元人民币,均为税前。

第十一条  学校为特任教授、特任副教授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分别为30万元、15万元,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并执行学校相关财务政策。特任副教授优先申请中央高校基本业务费项目新教师基金。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北京市相关政策,按照在岗职工标准为特任教授、特任副教授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特任教授、特任副教授所在教学科研单位为特任教授提供必要的科研与办公条件。

第十四条  特任教授、特任副教授可参加博士生导师遴选,入选者可以独立指导博士研究生。

第十五条  学校为特任教授提供周转房居住,聘期内根据需要可安排其配偶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急需的杰出人才聘任为特任教授,其待遇可协商处理。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特任教授、特任副教授岗位实行合同管理。学校与特任教授、特任副教授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相应的责权利关系。特任教授、特任副教授在聘期内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的收益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特任教授、特任副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特任教授、特任副教授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和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其按确定的岗位职责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

第十九条  特任教授、特任副教授在聘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的,由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和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批准后解除其聘用合同:

(一)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

(二)未能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三)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有学术不端行为;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特任教授、特任副教授在聘期内不得受聘于其他高校任职。确因特殊原因调离受聘岗位的,自调离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应岗位待遇。

第二十一条  特任教授、特任副教授聘期届满,需提交书面述职报告。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合格者可转为事业编制并申请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否则自动解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特任教授聘期结束离校的,三个月内将使用的周转房腾退交还学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签订聘任合同的,按原合同执行;特任教授、特任副教授在聘期内获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的,经双方协商可执行新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