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发〔2020〕5号】共青团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五四评优表彰条例
发布时间:2020-05-07      [校团委]李宗慧      105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激励和引导北地青年继承和发扬五四精神,为学校改革发展贡献青春力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并保留团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40周岁(含)以下青年教职工,各级团干部和各基层团组织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均可申报五四评优相关荣誉。

  (一)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二)道德品行优秀。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团的章程,履行团员义务,按要求开展“三会两制一课”和团的活动。没有违规违纪行为。

     (三)模范作用突出。能够在团员青年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学生学习成绩优秀,本科生申报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前

50%(含)。教职员工工作本领过硬,在本职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

    (四)在校学习未满1年的学生和工作未满2年的教职员工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三条  各项荣誉原则上于每年五四青年节授予,有特殊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可以随时授予。

第二章  荣誉设置及评选条件

  第四条  荣誉设置

  (一)个人类: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

  (二)集体类:五四红旗团支部、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

  (三)青年五四奖章(个人/集体)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个人类: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

  1.热爱团的事业。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具有艰苦奋斗精神。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等。教职员工带头响应党的号召,坚决服从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2.心系广大青年。注重深入基层,密切联系青年,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对青年开展有效服务和引导工作,在青年中具有较高威信。坚持为党做好青年群众工作,认真执行党的指示和团的决议,积极探索创新,在抓团员青年思想政治引领上有招数、有作为。

  (二)集体类:五四红旗团支部、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

  1.政治能力好。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对团员的理想信念和国情教育。

  2.组织基础好。积极宣传党的主张,坚决贯彻党的决定,有效履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基本职责。组织设置规范,工作制度健全,按期换届,团的委员会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3.班子建设好。班子配备齐整,班子政治好、能力强、业务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进取,作风扎实,富有开拓创新精神。

  4.作用发挥好。聚焦团的主责主业,充分发挥团的组织力、引领力、服务力和贡献度,认真规范做好年度团员注册、团费收缴等基础团务工作,推进主题团日活动、推优入党等工作有成效,扎实开展团的工作和活动,工作具有鲜明特色,团员参与踊跃。

  (三)青年五四奖章(个人/集体)

  勇于创新创造,敢于担当作为,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冲锋在前,立足本职取得了显著成绩,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成为广大青年学习的楷模。

第三章  评选名额及奖励标准

  第六条  评选名额

  (一)优秀共青团员:评定比例不超过全校团员的5%。

  (二)优秀共青团干部:评定比例不超过全校团干部的3%。

  (三)五四红旗团支部:评定比例不超过全校团支部的10%。

  (四)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原则上总体名额不超过2个。

  (五)青年五四奖章:个人和集体奖项名额根据评选年度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总体名额不超过5个。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优秀共青团员为50元(奖品标准)。

  (二)优秀共青团干部为1000元。

  (三)五四红旗团支部为1000元。

  (四)五四红旗团委(团总支)为2000元。

  (五)青年五四奖章为5000元。

  备注:集体名义获得奖励的,由获奖单位经过有关会议程序研究提出奖励分配方案。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各级团组织完成本单位内集体和个人的年度工作考察,由基层团组织酝酿产生推荐人选,上级团组织审查申报材料,征求所在单位党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等各方面意见,确定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各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建立本单位评选机制,确保评选客观公正、合理公平、民主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在评选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一经核实,收回奖励,取消在校期间评优资格,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共青团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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