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大学生艺术团管理制度,规范考核流程,现根据《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大学生艺术团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制定大学生艺术团考核细则。
第二条 考核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考核对象:大学生艺术团合唱团、话剧团、舞蹈团、打击乐团、民乐团、室内乐团、主持部、礼仪模特部、造型设计部九个业务分团选修艺术实践课课程的团员。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委组成:校内专职指导老师一名,外聘指导老师两名(只聘请一名外聘指导老师的分团,评委可由不参加考核的助教担任)。
第五条 监察小组组成:
在校团委领导下,成立监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校团委书记
副组长:大学生艺术团秘书长、副秘书长
成员:大学生艺术团主席团成员、行政管理部骨干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考核内容:艺术实践课总成绩为100分。基础分由日常考勤、业务考核组成(所占比例为4:6);加分项按具体项目在总分基础上额外加分,上限5分,所有分数加和后超过满分者按满分评定。
(一)日常考勤(40分)
1. 团员按时参加日常排练,表现良好。
2. 迟到或早退者,在考勤分数基础上,一次扣一分,所扣分数逐次累计无上限;无故旷训者,在考勤分数基础上,一次扣两分,所扣分数逐次累计无上限。
3. 缺勤次数占应到次数40%及以上者,取消考核资格,直接判定课程总成绩为零分。
(二)业务考核(60分)
评委根据团员考核表现评判业务水平并给予相应分数;学期参加校级重大晚会演出、礼仪及造型任务的团员,可根据晚会表现给出成绩。
(三) 加分项目(5分)
凡积极参加艺术团各类活动者,根据活动分工表或视频照片资料所记录的考勤情况,按比例酌情加分,上限5分。
1. 参与大学生艺术节、表彰晚会等艺术团主办或承办的晚会幕后工作。
2. 参与大学生艺术节、表彰晚会、毕业生晚会等演出任务。
3. 参与高雅艺术进校园、民族艺术进校园等艺术团组织的观演活动。
第七条 等级划分:最终成绩评定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及格(60-79分),不及格(0-59分)四个等级。艺术实践课成绩不及格者,本学期不授予学分并于下学期重修课程。
第八条 艺术实践课成绩将作为今后艺术团评奖评优及干部选拔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在评选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的,一经核实,取消在艺术团期间全部学分,并根据艺术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文件自公示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由大学生艺术团所有。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大学生艺术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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