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七届学术文化节系列活动 “学术之星”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8      [校团委]问尧      5 浏览

各学院:

  本次“学术之星”评选活动旨在遴选出一批在学术科研、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成绩的研究生。通过学术文化节搭建的学术平台,加强宣传学术成果,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提高研究生科研能力,激发研究生对科学研究的热情和潜力,进而拓宽研究生的学术领域视野。同时,此评选项目的展开过程中将有助于在校研究生尽早了解学科前沿,明细学科发展动态。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术科研成果展示能力。

  

一、参评对象

  本次活动面向全日制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历年已评选为学术之星者及毕业延期者除外),以个人申请、院系推荐的方式进行评选。

  申请者基本要求: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政治素养,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

  2、尊师好学,品行端正,无任何不良学术记录;

  3、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二、参评内容

  1. 优秀学术论文评选

  针对在201504月至今的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的学术论文。

  2. 优秀学术著作评选

  针对在201504月至今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专著。

  3. 专利评选

  获得的排名前三的国家或省级专利,所占分值根据其排名先后有所差别。

  4. 突出实践能力评选

  研究生学习阶段,在实际应用领域具有创新性想法、认识或成果者(如地质填图、防震减灾、资源勘探或社会调研等实际应用领域),以及在产学研结合方面有实战经历者。以报告形式提交一份不少于1000字的个人简述,并附证明材料,作为评审材料参评,内容需重点突出实际应用的经历及具体内容。

  

三.参评要求

  1.参评内容须是201504月至今于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在校期间,在核心学术期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

  2.核心期刊名录以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和SCIEI收录期刊为准。

  3.参评者须为论文的第一作者,即出版物署名中为参评人排名第一者,如参评人名字前的署名为导师而无其他学者署名,该文章等同于参评人为第一作者。专著中,参评人必须为第一作者;编著中,参评人必须为著作的主编。

  4.凡有合作者的个人成果,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硕士研究生成果或博士研究生成果。

  

四、审评流程

  本次学术之星评选活动统一按照参评内容和评选标准进行评选,对博士和硕士身份同等对待。学术之星评选活动组织委员会(下简称组委会)特邀各学科领域专家学者组成学术之星评选委员会(下简称评委会)对两组选手分别进行评选且评选流程一致。具体流程如下:

  1.报名(1031——116日)

  a)校研究生会将本次活动评选相关材料发送至各学院分会,并由校研究生会和各分会进行联合宣传

  b)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同学都可以向各院分会索取申请表进行申报

  2.初审(117——1111日)

  a)本环节各学院研究生分会对所提交参选学术成果根据初审评选办法进行评选,并统计各选手总分。根据得分,本环节学院前两名进行下一阶段评选。初审评选办法见附件一。

  b)申请者需提交送终审参选所需1份论文或学术专著(电子版PDF格式),为评分参考所需学术成果。

  3.网络投票(1114——1120日)

  本环节以“地大小研”微信公共号为投票平台进行评选,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投票且要求各选手提交投票所需个人信息及学术成果简介。届时将对参评选手个人信息、学术成果简介、终审送稿进行网络公开展示。严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刷票,若发现恶意刷票者取消参选资格。

  4.专家终审(拟定1123日,具体时间将会提前通知参评者)

  本环节选手通过“8+2”形式进行,即8分钟PPT成果展示、2分钟现场答辩,并有评委会根据终审评选办法进行现场评分。

  5.评选

  通过报名、组委初审、网络投票、专家终审各环节,根据本届学术之星活动评选办法最终评出获奖者。

  

五、评委会邀请

  根据终审选手学术成果的学科分类,邀请该领域专家学者为终审评委。

  学术成果按照如下标准分为十大类:A哲学;B经济学;C?法政学;D教育学;E管理学;F文学;G历史学;H理学;I工学;J医学

  

六、奖项设置

  本届学术之星评选活动设立学术之星”10名,并设置学术潜力奖”5名。获奖者将有组委会颁发的获奖证书及奖品;其余入围终审的选手将有纪念品。颁奖仪式将于本届学术文化节闭幕式进行。

 

    联系人:张晓琨  13718841325   宋丹妮  13716519512

 

附件一:“学术之星”初审评选办法

附件二:“学术之星”终审评选办法

附件三:“学术之星”评选申请表

 

  共青团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