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22〕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提升学校科技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校承担的各类非财政计划资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

第三条  横向项目按照合同制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职工作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科技处负责组织横向项目申报、合同审查、立项监督、结题归档、成果披露、专利申请、宣传推广等工作,代表学校对横向项目进行管理。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时处理科研经费的入账和收支核算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和财经法规使用经费。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横向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负责人遵守有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研究工作,承担项目监管责任。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其承担横向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支出以及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和过程,并做好全流程材料归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文件和合同规定,开展科学研究,认真履行合同。

第八条  横向项目合同签订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原则上使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拟定的技术合同范本。合同审核和管理应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横向项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协作研究的,需在签订的横向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研究内容和经费分配等相关事项。

横向项目需要采购实验耗材、仪器设备、服务、工程的,按照学校采购、资产、设备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因客观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违约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项目委托单位,依照项目合同条款约定或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因项目实施发生纠纷的,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纠纷的相关处理工作,承担诉讼、仲裁等相关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属于学校事业经费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经费50万元及以下且合同中未约定经费预算的,实行经费包干制管理。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预算,项目负责人根据本项目工作实际需要,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对于合同经费50万元以上或合同中已约定经费预算的项目,实行经费预算制管理。合同中已约定预算的按合同经费预算执行,合同中未约定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及预算编制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管理费、绩效费和其他费用。

1科研业务费: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数据采集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租车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2管理费:学校按实际到款金额的10%收取管理费。其中6%纳入校级财力,用于学校公共运行、各类资源占用与消耗的成本补偿;4%纳入院级财力,用于二级单位对科研项目提供的条件保障补偿。

3绩效费:指按照项目组的科研工作量和科研产出核算的本校项目组成员的人力成本费用。绩效费比例按合同预算执行,合同预算中无明确比例要求的,自行编制预算的绩效费比例不超过经费总额的40%。

4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的业务招待费、办公费、通讯费、相关税费等其他实际需要的支出。其他费用支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5%。学校开具税率3%的增值税发票,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项目可以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免征税费。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经费支出须与本项目科研内容相关,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审批参照资金支付审批管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20〕95号)执行:

5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负责会计核算的科室审查。

5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万元的,须经科技处和财务处负责人共同签字审批。

100万元及以上不足300万元的,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和分管科技校领导共同签字审批。

300万元及以上的,须履行“三重一大”程序,由校长代为签字审批。

第十八条  严禁违规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学校科研人员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使用科研资产为个人谋利。

第四章  结题结账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研究内容后应及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合同未约定的由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负责验收或结题审核。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十二个月内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验收意见和结题报告,填写结题结账审核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办理结题结账与归档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冻结其科研经费账号。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委托方(任务下达单位)对结余经费的处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委托方未做约定的,所有结余经费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益,项目负责人可发放不超过结余经费总额50%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对象与绩效发放对象相同,学校收取结余经费总额5%的收益,学院收取结余经费总额1%的收益,剩下的转入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二条  科研发展基金参照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原项目续研和新项目预研。严禁支出与科研工作无直接关联的其他费用,不得再发放绩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前已转入科研发展基金的经费,可累计发放不超过50%的绩效,绩效额度发完为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16〕1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