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转化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中地大京发〔2021〕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 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技〔2020〕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学校聘用的人员和在校学生等,因执行国家或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技术、物质条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形成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综合协调、制度建设、运行管理等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条  科技处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职务科技成果披露、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学校相关单位或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技术经理人队伍,参与专利导航、专利申请前评估、职务科技成果披露、技术推广、价值评估、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  北京中地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代表学校管理经营性资产,学校科技成果入股的股权原则上划转至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以出资人身份参与入股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和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及各学院应采取积极措施,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岗位聘用、晋升培养、绩效考核和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制度与政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考核机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对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给予引导与支持,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可以从事与本人专业相关,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校外兼职,但不得违反学校有关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在与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建的研究院(中心)等科技平台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中心),支持学校科研团队开展科技成果培育、中试、孵化,对学校有转化潜力的科技成果优先支持转化。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科研团队开展学科交叉融合,促进高质量、成体系的科技成果产出与转化,鼓励与企业联合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基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技成果在产出后和转化前,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学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成果名称、所属技术领域、技术成熟度、主要技术特征、知识产权情况、成果产生背景、应用前景、实施情况和完成人情况等信息。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技处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通过转让或作价投资方式进行处置的科技成果,可委托专家咨询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学校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对于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须在科技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和拟交易价格等,公示期15天。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审批:

(一)单项转让、许可金额在500万元以内的,由科技处审批。

(二)单项转让、许可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科技处审核后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科技处根据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代表学校签署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学校从转让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75%作为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提取10%作为对学院的奖励,提取10%作为学校收益,其余5%纳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第二十二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学校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75%的股权,奖励给学院10%的股权,学校持有10%的股权,其余5%的股权根据转化工作实际贡献进行再分配。

第二十三条  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二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之间的收益分配由项目主持人确定。

第二十五条  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50%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计算,剩余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科研人员取得现金奖励相关信息须在科技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科技处每年度从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中发放给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应制定相关奖励方案,报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因科技成果完成人故意或过失引起纠纷发生的费用,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承担,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除退还已取得的收入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我校教职工违反本规定及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规定,泄漏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信息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对异议申请理由充分且证据齐全的,科技处予以受理,调查核实后公布调查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有的管理办法《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中地大京发〔2019〕85号)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  科研人员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涉及到校外兼职的,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关于规范教师校外兼职管理暂行办法》(中地大京党发〔2021〕15号)执行,其中担任中层领导干部的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层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中地大京党发〔2017〕61号)执行,担任校级干部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