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求真学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中地大京发〔2021〕6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求真学人”计划是学校为进一步激发广大青年教师科研热情,促进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成长,推动“双一流”和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由科技处联合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等部门共同设立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

第二条  “求真学人”计划的实施由科技处在主管校领导的指导下统筹安排,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和人事处分别负责对候选人的政治状况、师德师风和年度工作考核情况进行审定。

第三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为规范和加强“求真学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结合学校科研管理情况,特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章   

第四条  科技处根据学校科技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制定年度“求真学人”计划,每年11月对外发布申报通知,原则上每年资助数量不超过10人。

第五条  申报“求真学人”计划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

(二)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7周岁,女性未满39周岁;

(三)具有博士学位;

(四)在本学科领域已取得优秀科研成果,具有冲击更高学术成果的科研潜力;

(五)已获得“四青”等人才类项目资助的教师不可申报。

第六条  申报人应按照年度申报通知,填报申请书及其他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要做好“求真学人”计划的宣传和推荐工作,协助科技处做好人才遴选和培养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科技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方式包括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环节。

第九条 “求真学人”计划评审重点考察申请人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近五年主持科研项目情况;

(二)近五年取得标志性科研成果情况;

(三)拟开展研究工作的科学意义和创新性;

(四)研究方案的可行性。

第十条  在通讯评审环节,科技处根据申请人所在学科领域选取校内外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通讯评审,通讯评审通过名单需在科技信息网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在会议评审环节,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通讯评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现场答辩评审。评审组为已入选“求真学人”计划的青年人才或其他专家组成。到会评审专家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

第十二条  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人应到会答辩,不能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评审专家以不记名方式对申请人科研成果、拟开展工作、答辩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并给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第十三条  科技处汇总通讯评审意见和会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学校学科与人才发展规划等情况,提出初步建议资助名单。

第十四条  科技处会同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和党委组织部分别对申请人的年度工作考核、师德师风及综合政治表现等情况进行审定,确定建议资助名单并上报学术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对科技处上报的建议资助名单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形成最终资助名单,并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科技处向入选“求真学人”计划的青年科技人才颁发“求真学人”证书。

 

第四章   

第十七条 科技处以设立科研项目的形式对“求真学人”计划入选者予以资助,每个项目资助期3年,总资助经费不超过60万元。入选的青年科技人才按照要求填写《“求真学人”资助计划项目书》,项目计划书作为培养计划实施、经费使用、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  “求真学人”计划入选者根据研究内容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开展科学研究,遵守学校相关科研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直接终止资助:

(一)调离学校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科研工作的;

(三)资助过程中出现科研诚信问题的。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求真学人”计划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求真学人”计划的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一条 “求真学人”计划项目不做短期绩效考评,项目执行期结束后提交执行报告,执行期间和之后三年内取得的学术成果和科研成就作为评判最终资助成效的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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