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管理,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和绩效发放程序,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 号)的精神和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的含间接费用预算且安排绩效支出的纵向科研项目(包括课题、子课题,下同)和安排绩效支出的横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纵向项目的项目组间接费用是指计提学校和项目所在二级单位扣除管理费用后,留给项目组自行支配的间接费用可用额度。包含项目组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费用两部分,两部分不设具体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安排,项目负责人要平衡好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项目组的间接成本支出范围按照学校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范围支出。
第二章 绩效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科技处
负责项目绩效考核的业务指导工作。
负责审批承担纵向项目的项目组间接费用和横向项目绩效额度(统称项目组间接费,下同)。
第五条 财务处
负责建立纵向项目间接费用的经费账户。
根据二级单位审批后的绩效支出方案,发放人员绩效费用。
第六条 项目所在二级单位
负责审核项目组绩效考核结果的真实性。
负责审批项目组提交的绩效费用发放方案。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
负责制定项目组绩效考核标准。
负责考核项目组成员科研绩效完成情况,并报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审核。
负责提出项目绩效分配方案,并报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审批。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八条 项目绩效考核分为项目组绩效考核和项目验收考核。
1.项目组绩效考核
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负责人,根据本学科特点及项目实施情况,制定考核标准。
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审核项目组绩效考核结果,并应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的分配意见。
2.项目管理考核,分为项目过程考核和项目验收考核
项目过程考核,即按照上级单位(项目立项部门、组织部门、牵头单位、委托方等,下同)要求,提交年度、中期等报告或者以通过相关过程的检查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此考核标准也可同时作为项目组绩效考核标准。
项目验收考核,即依托上级单位完成,以通过技术验收、财务验收等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四章 绩效支出
第九条 绩效支出对象须是项目上级单位批复的项目任务书、预算书或合同书中列明的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项目组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若项目执行过程中有新增项目组成员确需发放绩效的,需上级单位有纸质文件批复后,方可发放。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要结合科研人员的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
第十一条 项目组间接费用可用额度的使用
前80%的项目组间接费用可使用额度在项目间接费用到校后,由科技处核定,财务处根据科技处核定额度,在财务系统中设定,无需申请。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绩效考核结果,提出绩效分配方案,填写《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将申请表在项目组内进行公示,报学院审批,并交科技处备案。财务处根据学院审批的申请表,予以绩效发放。
剩余20%的项目组间接费用可使用额度实行申请制。通过项目验收考核的,按照“先报批,后使用”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填写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时携带验收材料(结题报告、验收意见等)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科技处审批后,财务处根据审批结果,予以绩效发放。
第十二条 绩效发放需根据预算情况和项目执行进度分阶段分年度进行,不得在项目执行未到中期时,将前80%的项目组间接费一次全额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中出现问题或项目管理考核不合格的,科技处有权暂停绩效发放,待问题整改或考核合格后,继续发放绩效。若项目管理考核不合格或项目终止,则停止绩效发放。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学校有权追回已发放经费或按上级规定处理。剩余费用有退回要求的,按规定退回,没有要求的,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1月1日(含)以后在校内立项的科研项目,此前已在校内立项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核及支出仍按照此前发布的《关于我校科研项目“科研绩效费”发放程序的通知》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