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19〕8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流程,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自主支配权,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六部委2019年发布的《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子课题,包括纵向(含地调类)、横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等项目。科研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如国家自然基金委、科技部等)另有预算管理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预算调整原则及范围

第三条 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求为依据,在项目执行期内进行预算调整。

第四条 预算调整分为重大调整事项和一般调整事项。

(一)重大调整事项

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内容包括:

1.项目预算总额调整;

2.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整;

3.课题预算总额不变,子课题之间预算调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调整;

4.设备费(自然科学类)预算总额的调增;

5.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需上报审批的其他预算调整事项。

(二)一般调整事项

由项目(课题、子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批准,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内容包括:

1.设备费调减用于其他直接经费科目支出、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明细发生变化;

2.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出版费(人文社科类)、资料费和数据采集费(人文社科类)、设备及设备耗材费(人文社科类、横向项目)、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预算的调整;

3.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可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审批的其他预算调整事项。

第五条 间接费用不允许调整。


第三章  预算调整审批程序

第六条 重大调整事项审批程序

(一)我校作为项目牵头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上报预算调整申请报告及相应材料,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学校科技处(地调院)、财经处审核,由项目组报至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二)我校作为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的,由校内立项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科技处(地调院)、财经处审核,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报至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一般调整事项审批程序

(一)我校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报科技处(地调院)备案后调整。

(二)我校作为子课题承担单位或项目合作单位的,子课题负责人填写申请表或按照课题单位要求提供材料,科技处(地调院)审核后,由子课题负责人报至课题承担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需要调整预算的,需书面申请审批。对于项目合同中已有经费预算的,需项目委托单位出具同意调整预算说明。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报科技处审批。

第九条 科技处(地调院)应妥善保管预算调整申报及批复材料,以备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抽查审计时使用。


第四章   

第十条 本办法与项目主管部门有关文件不一致的,按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地质调查院负责解释。


附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申请表

附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申请表.docx

 


2019年11月14日